租赁解约后地上建筑物该拆的拆当留的留

北京怀柔法院在法律框架内寻求裁判最优解

□ 本报记者   徐伟伦
□ 本报通讯员 梁瀚伟
  
  土地租赁合同部分无效、部分解除后,地上附着物该拆还是该留?当“留”下来的设施关乎下游村庄防汛安全时,这道选择题有了不一样的答案。
  2026年5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汤河口人民法庭审结一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判决书在地上附着物的“拆”与“留”之间划出了一条清晰的线——该拆除的,限期恢复土地原状;该保留的,坚决守护公共安全。
  2026年7月,在各方的努力下,地上附着物拆除清理工作赶在入汛前全部完成,该留下的设施予以保留,继续发挥蓄洪、拦洪等功能。
  案件要从两份土地租赁合同说起。2003年,当地某村经济合作社与某民俗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将土地租赁给某民俗公司用于旅游开发,租期60年。2018年,某旅游公司与相关方签订合同,受让了该合同项下某民俗公司的全部权利义务,其中包括某民俗公司在土地上建设的景观、房屋、截流坝、拦蓄坝等设施。
  然而,某旅游公司自协议签订后一直未按约定支付租金。2024年,某村经济合作社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土地租赁合同、对方返还土地。法院经审理认定,某旅游公司构成根本性违约,判决土地租赁合同部分解除、租赁期限超过20年的条款无效,由某旅游公司向某村经济合作社返还土地。本案中,双方均未就地上附着物的处置提出请求。
  合同解除后,某旅游公司应返还土地,但土地上的建筑物怎么办?为此,某旅游公司向怀柔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此前作出的一份资产评估报告,要求某村经济合作社给付财产补偿款860万元。某村经济合作社则提起反诉,要求某旅游公司自行拆除全部地上附着物,恢复土地原状。
  承办法官王明泉多次前往案涉地块现场勘验发现,地上附着物既包括景观、房屋,又包括截流坝、拦蓄坝。王明泉查阅资料并多方了解得知,拦蓄坝通过控制蓄水量削减洪峰,是减轻下游防洪压力的重要屏障;截流坝则能阻断洪水漫延路径,防止洪水向特定区域扩散。这两处设施一旦拆除,在汛期将直接影响下游河道的行洪安全。
  根据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怀柔分局发出的核实回函,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案涉地块除4块建设用地外,其余均为林地和部分耕地。这意味着,地块上部分建筑物占压了林地和耕地资源,签约时以为的“荒山荒滩”,与法定规划分类并不一致。
  王明泉还调取了2003年当地某村经济合作社与某民俗公司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并委托专业机构对地上附着物价值进行了评估。
  另外,某村经济合作社的反诉请求是地上附着物“全部拆除”。如果按照“恢复原状”的法定后果一判了之,下游村庄的防汛安全将面临直接威胁。王明泉就此向某村经济合作社和当地乡政府释明,拦蓄坝和截流坝具有防汛功能,一旦拆除可能影响下游安全。随后,某村经济合作社在庭审中变更诉讼主张,表示拦蓄坝等设施可以保留。
  2026年5月,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给出了分层处理的方案:房屋等经营性地上建筑物,因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且合同约定由承租方自行处置,判令限期拆除并恢复土地原状;拦蓄坝、截流坝予以保留。财产补偿方面,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和司法鉴定评估结论,法院酌情判决由某村经济合作社向某旅游公司补偿40万余元。
  “司法裁判不仅要明辨是非,也要兼顾现实考量,在法律框架内寻求最优解。该案的判决逻辑,用一句话概括就是,案涉地上附着物,该拆的拆,该留的留。”王明泉表示,判令房屋等经营性地上建筑物须拆除,是对土地管理秩序和合同约定的维护,拦蓄坝、截流坝这两处设施,关乎下游河道行洪安全,符合公共利益需要,且不涉及占用耕地和林地,应当保留,拦蓄坝、截流坝的电力保障设施和坝区通行通道同时予以保留。
  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服判息诉,判决发生效力。此时距离主汛期已不足两个月。王明泉发现,如果拆除作业拖延至汛期,不仅施工安全难以保障,拦蓄设施的正常运行也面临风险。对此,王明泉联系某村经济合作社和当地乡政府,多次前往现场协调拆除工作,确保拆除作业不波及拦蓄坝和截流坝。
  接着,在法官的协调下,经各方协商达成和解,某村经济合作社不再支付40万余元补偿款,某旅游公司不再自行承担拆除义务,由乡政府统筹协调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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