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判决暂“缓” 司法温度更“暖”

江西上栗法院巧解超龄务工者维权困境

  □ 本报记者  黄 辉
  □ 本报通讯员 余朝鸿 欧阳小玲
  
  夜已深,承办法官看着刚定稿的判决书,久久未合。末了,她将判决书轻轻收进抽屉,决定再缓一缓。这不是拖延,而是一次审慎的暂“缓”。
  判决书里,是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贵州苗族妇女李某,在砖瓦厂被倒塌的砖体砸伤,落下十级伤残。她将工厂及投资人诉至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人民法院,索赔19万余元。工厂又申请追加“包工头”曾某为被告。案涉4方,争执不下。
  案情已清,法理已明。法官却没有一判了之。翌日,她拿起电话,再次拨通双方号码。这一收一打之间,藏着一份更深的衡量。
  李某生于1973年,进厂时已52岁。按现行规定,女工人年满50周岁后,与用工单位的法律关系通常被归入“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一字之差,维权路径和难度大不相同。劳动关系背后,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织就的保护网,工伤认定、伤残鉴定、保险赔付,程序清晰。
  而超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往往只能以提供劳务者受害为由诉至法院,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按各自过错分担责任。证明对方过错,往往是一条更曲折的路。李某走的,正是这条路。
  工厂辩称劳务已“外包”给曾某,还拿出《劳务生产承包合同》,申请追加曾某为被告。法官很快发现了破绽,这份合同,是事故发生后补签的。
  撕开这层纸糊的“外包”外衣,事实浮现:曾某没有独立经营资格,场地、原料、机器全是工厂的;他只出人力,工厂向他发放总工资后他再发给工人,工厂还额外按“每万块合格标砖289元”给他奖励,这更类似一种绩效管理。
  曾某的真实角色,更像一个管工的“班组长”,而非自负盈亏的“包工头”。法官穿透这层表象,没让用工方凭一纸事后合同,甩掉其应负的安全保障义务。
  事故并非单方造成。李某在码坯机未断电停机时,走进贴有“禁止入内”警示的区域打扫,对自身安全确有疏忽。
  工厂的问题在于:工位紧邻高风险区,却只有警示牌,没有物理隔离,没有连锁断电。那些真正能保障安全的屏障,一概缺失。
  民法典为接受劳务方划定的安全保障底线,工厂没有守住。过错已查清,责任也心中有数。但法官明白,划分责任,是为了定分止争。真能让案子“了”的,未必是那一纸判决。
  工厂是个人独资企业,一旦大额赔偿,可能陷入经营困境。李某即便胜诉,也将面临漫长执行。一个从贵州山区走出的妇女,往返两千公里维权,时间和金钱都耗不起。
  调解中,法官发现工厂购买了雇主责任险,这成了撬动僵局的关键支点。多轮“背对背”沟通后,双方达成协议:工厂分期支付李某14万元,各自撤回追加被告的申请,纠纷了结。这笔账,比判决更“实惠”。李某拿到了真金白银,免去讼累;工厂分摊了压力,避免了“一判至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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