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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苏1183民初925号 张苏:本院受理的原告方浩与你定金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苏1183民初9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王忠维:本会依法受理申请人刘文欣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或委托主任指定仲裁员声明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及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逾期将由本会主任指定独任仲裁员姜危晴组成仲裁庭。定于2026年10月13日上午9时在本会第二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裁决。
烟台仲裁委员会
成汝娟:本会依法受理申请人烟台七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你合作协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或委托主任指定仲裁员声明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及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逾期将由本会主任指定独任仲裁员郝羿组成仲裁庭于答辩期满后第10日上午9时(法定假日及周末顺延)在本会第二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裁决。地址:烟台市莱山区黄海路9号黄海置地广场三楼烟台仲裁委员会。
烟台仲裁委员会
河南东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潘孝成、朱永付、孙文香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6年10月26日09:00在第一仲裁庭(三亚市迎宾路189号人力资源市场大楼2楼)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按缺席裁决。
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四川吉贝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范洪德、应世红诉你公司及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6年10月10日10:30在第三仲裁庭(三亚市迎宾路189号人力资源市场大楼2楼)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按缺席裁决。
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江苏然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北华宇建筑工程公司三亚分公司:本委已受理周文家诉你两家公司及中北华宇建筑工程公司、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两家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限你两家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6年10月19日10:30在第二仲裁庭(三亚市迎宾路189号人力资源市场大楼2楼)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按缺席裁决。
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太原世纪云帆文化体育有限公司:本会受理(2026)并仲裁字第0596号,申请人孙舒与被申请人太原世纪云帆文化体育有限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6)并仲裁字第0596号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太原仲裁委员会
桑吉加甫:本院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硕县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润尚达奇: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市简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2026)青2821民初5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王杰:
2023年7月6日23时30分许,王杰(驾驶证号:341***********0016)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2025年4月23日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决,王杰构成交通肇事罪(2025年7月18日经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八款之规定,对你做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现此案已经行政立案,请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新城区大队接受处罚。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新城区大队
2026年8月13日
周口市淮阳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
当事人:河南辉华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6745788138M
法定代表人:李卫华
经营地址:淮阳区仪凤路南侧工业三路东侧
本局于2026年6月25日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现已期满。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相关规定,现依法公告送达。
经调查:你单位拖欠张东东小麦售粮款625752元及其他47人小麦售粮款未结清。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河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第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警告并处人民币35万元(大写:叁拾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工商银行(账号:1717025129049006889)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请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淮阳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不领取,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自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淮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淮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淮阳区市民服务中心20楼
联系人:张长银
电话:0394-2976688
周口市淮阳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6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