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社会规范体系在法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 李雪勤 (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客座教授)
□ 王 冠 (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副研究员)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由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共同组成。社会规范体系是衔接法治运行与基层社会生活的重要载体。新时代背景下,要传承弘扬“枫桥经验”和“马锡五审判方式”等本土治理资源,充分发挥社会规范体系在价值引领、矛盾化解、行业自律和基层治理中的积极作用,以多元规范协同赋能治理实践,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注入强劲动力。
  社会规范体系在法治建设中的独特定位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出重要部署,提出“建设覆盖城乡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等。这些重要论断为科学认识社会规范体系的地位、把握其功能价值指明了方向。
  社会规范体系是多层次治理规范的重要类型,能配合法治体系协同开展社会治理。在协同治理格局中,党内法规体系以更高的道德和行为标准规范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发挥引领与示范带动作用;国家法律体系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划定行为边界、明确权利义务,为社会秩序提供刚性兜底保障;社会规范体系介于二者之间,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序良俗、职业道德等价值理念,转化为社会成员可感知、可遵循的日常行为准则,实现价值引领与行为约束的统一。
  社会规范体系的定位可从三个方面把握:一是在规范衔接上,上承党内法规的价值导向,下接国家法律的刚性边界,有效弥补法律在基层治理、行业自律等领域的不足,实现三者有序衔接。二是在治理功能上,是基层治理的“缓冲带”“前置阀”,大量邻里纠纷、小额权益争议等基层矛盾可通过社会规范自我调适化解,减轻司法和行政机关运行负担,推动矛盾“早发现、早介入、早解决”。三是在文化根基上,深植于中华法系“礼法合治”优秀传统,传承乡土良俗与行业惯例,融入现代民主协商、基层群众自治时代内涵,深度融合传统治理智慧与现代法治理念,为法治运行提供深厚本土文化支撑。
充分认识社会规范体系的积极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社会规范体系的积极作用贯穿社会治理各领域、各环节,在新时代基层治理和法治建设中彰显独特优势,起到了抓前端、治未病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价值引领与公序良俗涵养功能
  社会规范体系将抽象价值具象化为群众可遵守的日常规矩,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纸面”走进“生活”。各地修订完善的村规民约中尊老爱幼、移风易俗等内容,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度嵌入乡土生活;各类行业规章中诚信执业、公平竞争等规定,将职业道德体现为全行业共同遵守的自律约束。这种“软约束”通过舆论褒贬、集体认同等方式,在社会成员内心建立是非观念与荣辱意识,发挥“治未病”功效,持续淳化社会风气。社会规范体系越健全、越贴合群众需求,法治建设文化土壤就越深厚、群众规则意识就越强、法治中国根基就越坚实。
  二、矛盾纠纷源头化解与基层治理功能
  社会转型时期,矛盾纠纷数量多、类型杂、化解难度大,若全部涌入诉讼程序,既加重司法负担,也增加维权成本。社会规范体系为矛盾化解提供前置性、多元化规则指引,是推进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实现“矛盾不上交”的重要抓手。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科学内涵是:坚持和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在党的领导下,充分发动群众、组织群众、依靠群众解决群众自己的事情,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基层治理的诸多问题,可依据村规民约,通过人民调解组织协商解决,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马锡五审判方式”坚持群众路线、情理与法律深度融合,充分尊重乡约民俗,将社会规范融入裁判说理环节,实现“合法”与“合情”“合理”统一,为从源头化解矛盾提供有效路径。
  三、行业自律与专业领域治理功能
  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专业领域技术性强、业态迭代速度快,国家立法受周期和程序限制,普遍存在滞后性。社会规范体系中的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要在法律框架内结合行业实际设定高于法律义务的标准,实现“软法”与“硬法”良性互动。医师、律师协会的执业规范,金融、互联网行业的自律公约等,由业内主体共同制定,贴合行业实际、调整灵活,能及时回应行业涌现的新问题新场景。通过声誉机制、行业惩戒等方式保障落地执行,形成较强约束力,部分规范还可作为仲裁、司法裁判参考依据,推动专业领域治理规范化、精细化、高效化。
  四、基层民主协商与治理共同体建构功能
  社会规范的制定、修订与实施,是全过程人民民主在基层运行的生动实践,是构建共建共治共享治理共同体的重要途径。在村规民约、行业规章制定过程中,基层组织应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组织民主协商、吸纳合理建议,实现“民事民议、民事民办、民事民管”。既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也增进群众的归属感和责任意识,推动群众和从业人员从“被动接受管理”转变为“主动参与治理”,破解基层治理“政府干、群众看”的难题。
  充分发挥社会规范体系积极作用的原则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完善包括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在内的社会规范体系”。结合法治中国建设和基层治理现代化目标,充分发挥社会规范体系作用,需要把握五项原则要求。
  一、坚持党的领导,把稳价值方向
  党的领导是法治建设的根本保证,习近平法治思想是社会规范体系建设的根本遵循。要在党的领导下推进社会规范建设,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各类社会规范,确保其价值取向与党规国法高度一致。基层党组织要全程参与规范的制定、修订和实施,审核内容的价值导向与合法性,及时纠正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让社会规范成为传播主流价值、凝聚社会共识的重要载体。
  二、健全备案审查与合法性指导制度
  健全备案审查与合法性指导制度,是保障社会规范合法的前提。由相关部门建立社会规范备案审查和事前指导机制,实行“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重点审查内容是否违法违规、是否限制公民权利、是否符合公序良俗,及时清理封建糟粕和脱离实际的条款。同时,定期开展法治培训,提升基层干部、群众代表和行业协会负责人的规范制定能力,从源头防范违法违规问题。
  三、深化本土治理资源的融合运用
  以社会规范为载体,推动“自治、法治、德治”相融合,探索建立激励约束机制,让遵守规范者受褒奖、失德失范者受约束,增强规范执行力。司法机关要传承弘扬“马锡五审判方式”,在法律框架内将村规民约、行业规章等作为调解和裁判说理的参考,通过典型案例确认合法规范效力,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人民法庭要发挥贴近基层优势,通过巡回审判、指导人民调解等方式,帮助基层完善规范、推动规范落地,打通基层治理“最后一公里”。
  四、推动社会规范数字化转型与跨规范协同
  顺应数字化趋势,推动社会规范数字化转型,强化其约束力和治理效能。可利用大数据、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科技手段,将群众、企业遵守规范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和基层治理积分体系,使“软约束”有“硬支撑”。建立社会规范数字化管理平台,实现规范线上公示、查询、监督。强化跨规范协同,推动党内法规、社会规范、国家法律有机衔接。
  五、补齐新兴领域和薄弱地区规范供给短板
  聚焦发展不均衡问题精准补短板:针对平台经济、零工经济等新业态,鼓励行业协会、头部企业牵头制定自律公约,相关部门做好合规指导,填补治理空白;针对偏远农村、城乡接合部等薄弱地区,组织专业力量指导规范修订,结合实际更新内容、完善实施机制,提升规范供给质量。通过示范引路、分类指导,推动社会规范体系全域覆盖、均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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