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法治中推广“枫桥经验”的四点思考


  □ 孙宪忠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一级研究员)

  “枫桥经验”是一项具有普遍推广价值的国家治理经验的创举。其诞生于20世纪60年代,被毛泽东同志批示向全国推广,习近平总书记也对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枫桥经验”不但具有鲜明的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底色,如“和”文化、邻里文化和礼让文化等都在“枫桥经验”中得到彰显,而且也契合我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指导思想。因此,“枫桥经验”值得我们认真学习和研究,并在现实生活中进一步推广。笔者长期从事民法学理论研究,也曾持续关注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实践,认为应将“枫桥经验”作为我国民事法治的内在制度,加大推广应用力度。
  进一步提升“枫桥经验”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需要尊重民事法治的基本原则,把治安性思维转变为服务性思维
  20世纪60年代“枫桥经验”产生时,其总结的基本内容是,“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在社会基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机制”“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必须立足基层,最大限度把人民群众反映的各类矛盾问题解决在当地。这一经验被凝练为“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回溯发展源流,初创时期的“枫桥经验”主要围绕社会治安问题提炼生成。其主要方法,就是群众调解或者社会调解。这一经验就是尽早发现邻里之间的各种矛盾冲突,以群众调解化解矛盾纠纷,防止矛盾激化演变为治安甚至刑事案件。
  我们应该肯定“枫桥经验”。基层社会生产生活中,人民群众之间经常出现一些矛盾。这些矛盾最初表现为民事纠纷,若不能及时化解,就有可能升级为治安事件甚至刑事案件。通过社会调解将矛盾早日化解,可以有效防止治安问题发生,减少当事人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权。
  但从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角度看,这种治安管控思维观念应该转变。笔者建议将这种思维观念转化为服务性思维,即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帮助群众化解纠纷。这也是我国民事调解机制需要回应的问题。在治安管控思维的主导下,调解人与纠纷当事人之间事实上产生了管理性质的社会关系。从治安的角度出发,调解人掌握话语主导权,容易造成当事人被动接受调解,但心里并不一定服气的情况。这种解决问题的角度和方式,与我国民法典规定的民事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意思自治等原则不相符合。但是若从法律服务的角度构建调解机制,则纠纷当事人和调解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会发生改变,而且调解的结果会更加尊重当事人的权利。
  笔者的基本看法和建议是,“枫桥经验”重视基层治理这一点应予以坚持,但调解机制的角度和指导思想可以向“法律服务”转变,更多地体现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要充分认识国家治理和法律服务之间的内在联系,服务其实也是一种治理。基层社会中,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矛盾、债权债务纠纷等频发,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人民群众的权利意识不断提升,各类矛盾持续增多。因此,从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治理的新角度来看,“枫桥经验”应从注重社会治安向为人民提供法律服务转变,这个转变具有现实必要性与重要实践价值。
  进一步推动“枫桥经验”的地域应用,将其应用从农村向城镇推广
  从其发展历史看,“枫桥经验”主要是乡村经验,集中在我国农村地区发挥作用。目前,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尤其是就地城镇化进程加快,本地就业增多,社会生产生活方式发生显著转变。在此背景下,有必要把乡村的“枫桥经验”向城镇推广应用,发挥其更大的社会效益。
  目前,“枫桥经验”在超大城市的推广落实面临诸多现实困难,但在中小城市、基层城镇推广具有可能性与现实必要性。由于大量就业活动都集中在乡镇、县城,这些地方尚未脱离乡村社会特质,即便产生许多新类型的民事纠纷,社会生活中仍保留着熟人社会的特点,这就为“枫桥经验”发挥作用提供了良好的土壤。因此,应当立足城镇地域特征,探索适配城镇“枫桥经验”的新方式。
  进一步推动“枫桥经验”在更广泛民事活动中的应用
  实践中,“枫桥经验”发挥作用的场景主要是邻里纠纷,如相邻关系、民间借贷、婚姻家庭等领域。在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城镇中的民事关系也随之发生新的变化,新类型纠纷不断涌现。譬如,乡镇地域的劳动关系、劳务纠纷较为多发,劳动就业保障、劳动报酬给付等问题具有高发性,因此有必要将“枫桥经验”的调解机制运用到劳动争议化解工作中。同时,人员流动问题成为社会常态,既包括人口向城市聚集,也包括城市人口向农村流动的“逆城镇化”现象。近些年来,不少城市居民选择到乡村生活和居住,该现象对缓解城市压力具有积极意义,但由此引发的新型社会矛盾,“枫桥经验”同样可以在其中发挥作用。笔者认为,应当拓宽“枫桥经验”在新领域的应用,推动调解工作从传统的民事纠纷扩展到新型城镇化产生的各类矛盾。
  进一步提升“枫桥经验”法律应用的温度、力度和深度
  “枫桥经验”是基于调解产生的,其成功之处在于立足熟人社会,通过传统法律文化、邻里文化等方式进行调解。在“枫桥经验”中,乡情的作用十分显著。依托情感化解矛盾是中华传统文化积极价值的重要体现。我国几千年来的文化都非常重视邻里的情感联结。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随着外来人口就业,传统的熟人社会出现了新问题,原本的情感因素虽然存在,但是一些利益冲突,单纯依靠乡邻情感调解矛盾,所能发挥的作用较为有限。因此,推广应用“枫桥经验”要更多地考虑我国现行法律的应用,提升法律应用的温度、力度和深度。当前,基层调解队伍的法律素质有待提高,应当加强法治人才的培育。要注重将民法典、劳动法等法律规范作为调解工作的重要依据。调解不能重感情、轻法律,摒弃无原则的调解方式。要强化调解过程中法治的分量,让“枫桥经验”成为既有法理依据又有法治温度的基层治理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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