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洁人员义务帮工不慎致残

组织者与被帮工者各担40%赔偿责任

□ 本报记者   张  冲
□ 本报通讯员 付建国

  2026年7月,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案,认定帮工人系义务帮工,判决被帮工人及帮工组织者各担40%的赔偿责任,帮工人自担20%责任。
  陆某系大庆市某物业公司副经理,黎某系该物业环卫主管;金某和龙某系某拉运公司雇员,受陆某和黎某监督,执行室外保洁工作。此前,陆某的朋友桂某曾向其询问有无树枝,其亲戚想用作烧柴。2024年10月30日上午,陆某见小区附近有经过修剪后散落的树枝,便联系桂某,还表示“单位有车,树枝可送”。
  随后,陆某让黎某安排外包人员装车。黎某告知龙某,龙某便带领金某等环卫工将树枝装上物业公司清运车,跟随桂某亲戚的带路车前往目的地。
  到了目的地后,意外发生了。金某在卸车时摔伤,被送到医院治疗。此后先后住院四次,医疗费达18.63万元,其中,某拉运公司垫付3.5万元、陆某垫付7.43万元。
  由于金某术后形成下肢深静脉血栓,其体内放置的下腔静脉滤器已错过最佳取出时机。2026年1月,医院出具诊断:建议金某终身携带滤器,并终身服用抗凝药物。经司法鉴定,金某的损伤被评定为九级伤残,护理期共240日,营养期共180日。
  随后,金某将案涉物业公司、某拉运公司、陆某及桂某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59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陆某安排装车时明确表示“给朋友拉烧柴”,而非公司任务;金某受伤时间、地点均与其聘用协议约定不符,且未约定装卸相关费用,因此金某的装卸行为属于义务帮工行为。
  法院认为,陆某、黎某虽系案涉物业公司员工,但陆某让黎某帮忙找人装卸树枝时表明是“给朋友拉烧柴”,黎某亦如实向龙某转述,足以认定装卸树枝系陆某个人行为。陆某虽存在公车私用的情况,但并不因此改变其找人装卸的性质,故装卸树枝并非由案涉物业公司、拉运公司安排,二公司不应担责。
  桂某虽未直接雇佣金某,但其是帮工活动的受益人,且未明确拒绝帮工。作为被帮工人,其有义务提供安全的作业环境和必要防护措施,却未尽安全防范和监督义务,应承担40%赔偿责任。
  陆某作为帮工活动组织者,明知帮工人都是年龄较大的保洁人员,却未在现场尽到安全提示和保护义务,对金某摔伤存在过错,同样承担40%赔偿责任。
  金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卸车时未尽合理谨慎注意义务,自身有过错,应自行承担20%责任。
  经核算,金某各项损失共计38.68万元。法院据此判决陆某赔偿15.47万元,扣除已垫付的7.43万元,尚需支付8.04万元;桂某赔偿15.47万元;某拉运公司不承担责任,金某应返还其垫付的3.5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承办法官表示,生活中相互帮忙本是寻常事,但安全永远是第一位的。无论是组织帮工,还是接受帮工,都有责任为帮工人提供基本安全保障。帮工人自身也要量力而行,在施助中注意安全,切莫因“不好意思”或“赶时间”而忽视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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