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潘从武
□ 本报通讯员 张 秀 张丽华
“征信洗白”“征信修复”“逾期消除”……这些广告语您是否见过?一些打着“征信异议申诉”旗号的法律咨询公司声称可以通过“内部操作”“特殊渠道”帮助消除征信不良记录,这样的话术不能轻信,因为它不合法。
2026年7月1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克某因个人征信有不良记录,备受困扰。2025年8月,他联系某法律咨询公司,双方以“法律咨询”“异议申诉”为名签订《信用记录法律咨询服务协议》,约定该公司对克某的不良信用记录提供维护管理等服务,克某需支付7000元服务费。
没过多久,法律咨询公司告知克某,其征信不良记录已被消除。然而,克某并未按约定支付服务费,还失联了。
2026年5月,法律咨询公司将克某起诉至头屯河区法院,要求其支付拖欠的7000元服务费,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受理案件后,向克某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传唤其到庭应诉,但克某始终未现身,也未提交答辩材料。法院依法对该案缺席审理,判决驳回法律咨询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律咨询公司的诉求为何被驳回?
法官解释,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是否合法有效是判决关键。
“征信记录是对个人信用信息的客观、真实记载,具有法定性和权威性。根据相关规定,除征信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等法定情形外,任何机构和个人都无权擅自修改或删除真实的征信记录。”法官说,法律咨询公司虽然以“法律咨询”“异议申诉”为名,与克某签订服务协议,但实质上是在从事“付费删除真实征信记录”的业务,规避了征信管理的法定程序和监管要求,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更重要的是,此类行为扰乱国家征信业的正常秩序,破坏金融信用体系的公平性,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了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法官表示,法律咨询公司作为专业的服务机构,明知征信异议申诉的法定条件和相关规定,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非法“征信修复”业务,具有明显过错。克某与法律咨询公司签订的服务协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该公司无权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