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增宝 (浙江省杭州互联网法院院长、二级高级法官)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效应日益显著,技术风险与技术滥用给个体法益、社会公益、司法公正价值带来一系列新挑战。基于此,各国加速建立差异化的人工智能治理战略与制度监管路径,人工智能已成为国际竞争新焦点、经济发展新引擎、社会治理新变量。
从当前治理实践来看,人工智能给司法工作带来三重挑战:实体裁判规则供给不足、人工智能嵌入带来的公正性风险、诉讼程序的结构性适配困境。三者并非相互独立,而是基于同一个根本性法理追问:当技术运行逻辑与社会治理方式发生结构性抵牾时,司法应如何以“制度性回应”统筹发展和安全,充分发挥裁判的引领、规范、保障功能,在护航人工智能朝着有益、安全、公平方向健康有序发展方面展现使命担当?笔者从实体裁判规则体系化建构、诉讼程序结构性适配和司法公正性风险的系统性规制三重维度展开思考。
裁判规则的体系化建构:从个案治理到制度性回应
人工智能技术迭代发展与深度应用催生了涉算法侵权、AI幻觉、人工智能生成物权益归属、数据滥用等新型纠纷,在实体法层面主要归属于著作权、不正当竞争、人格权、自动驾驶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与刑事犯罪等领域。其归责逻辑与侵权形态虽相对独立,但涉人工智能纠纷整体上呈现主体多元性、因果关系隐蔽性、技术工具依附性等典型特征,共同面临相同制度困境:传统实体法规范体系以人类行为为预设对象而建构,当行为主体、行为方式与因果链条在人工智能场景中发生结构性变化时,既有规则系统性供给不足问题持续显现。对此,应当以技术运行逻辑为依托,注重人工智能研发、训练、运营、应用全链条风险治理,依据场景化思维在技术事实认定与法律规范适用之间进行精准对接、作出公正裁判,让人民群众在司法裁判中感受到数字时代的公平正义。
从创新理念到制度机制落地,裁判规则体系化建构的基础逻辑是区分不同类型纠纷,先行确立标准化审查要件框架,再依据技术介入程度、主体行为类型、损害后果形态、财产利益分配、风险控制力等变量进行场景识别与比对,最终将法律责任判定精确嵌入具体技术情境。系统性的标准化审查有利于通过重塑统一裁判思维从方向上降低司法不确定性风险;场景化的变量要素衡量可以在个案裁判中有效消解技术创新与权利保护之间的内在张力。在此基础上,通过构建不同领域涉人工智能纠纷裁判规则的相互参照、联结和适用转换机制,推进被动规制转向主动、系统、精准的全链条场景化治理。
诉讼程序的结构性适配:从通用规则到专门化应对
程序正义是司法公正的规范性根基,涉人工智能纠纷实体裁判规则建构必须依托正当程序载体,才能更好实现其价值功能。涉人工智能纠纷因其技术高度依赖性、损害辐射范围规模化以及受害主体群体性等特征,在管辖确定、证据审查、事实查明和公益救济等环节对传统诉讼程序提出系统性适配要求。如何从案由管辖、证据规则和公益诉讼三个维度进行程序制度的结构性更新,已成为提升涉人工智能纠纷司法治理效能的关键。
在管辖规则与案由体系层面,基于人工智能的技术工具属性和应用场景的多元化,相关纠纷分散在著作权、侵权、合同、不正当竞争、交通事故责任等多个案由中。即便同类法律关系和技术事实也可能因为当事人诉讼策略的不同选择而被纳入不同案由或起诉到不同法院,这对于集中专门审判资源、形成统一裁判标准造成阻碍。但人工智能本身系技术载体,具有较强依附性,在以实体法律关系为案由划分标准的体系架构下增设独立“涉人工智能纠纷”案由与案由设置的基本逻辑不相契合。或许可在不同案由项下设置专项技术标识,依托现有案由,细分“人工智能属性”的下级案由完成案件范围精准覆盖。同时,在法院管辖层面可借鉴专门法院审判经验,在数字技术产业集聚区指定专业审判力量强和技术审判人才集聚的法院集中审理,有利于发挥专业化审判效能,进一步构建标准统一、思维连贯、系统完备的裁判规则体系。
在证据规则层面,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证据规则面临新型证据审查规则缺失和举证责任实质公平性等现实难题。从长远看,条件成熟时可推动立法将人工智能相关电子数据增设为独立证据类型,明确其收集、保全、开示与审查的程序规范。短期可尝试构建技术事实查明的专门程序规则,设置“风险类型化举证倒置”“提供者证据开示”机制等,区分浅层功能、中层技术架构、底层核心秘密等证据材料,动态分层适用举证责任转移规则,由掌握相关数据、模型等服务提供者根据比例原则承担相应举证义务,在合理限度内披露生成日志与训练数据来源,相关主体需针对算法设计、数据来源、运行机制承担与案件事实查明需要履行技术说明义务。同时,可引入中立技术调查官辅助制度、人工智能辅助查证并配套泄密惩戒与救济规则。
在公益诉讼扩展适用层面,人工智能技术应用易引发大规模个人信息泄露、算法歧视侵害群体性消费权益、深度伪造侵犯个人肖像权等公益损害情形。基于公益诉讼受理范围的法定原则,涉人工智能相关的群体性权益损害难以精准、全面纳入公益诉讼救济渠道,大量分散性损害因当事人考量诉讼收益、维权成本等因素而未及时维权。基于此,建议将涉及公共利益的涉人工智能纠纷纳入公益诉讼“等外”探索的优先领域,明确检察机关起诉资格,系统性构建受案条件、起诉顺位、管辖规则与诉讼费用承担等配套制度,以集约化程序安排实现权利的有效救济。
司法公正性风险的有效防控:从分散应对到系统性规制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在司法领域的深度嵌入,人工智能辅助系统在类案推送、证据认证、文书生成等环节大幅提升了审判效率,人工智能模型问答也为公众提供低成本、便捷的法律咨询方式。但技术带来红利的同时,也给司法公正带来深层次风险挑战。
针对人工智能带来司法公正性风险的防控治理,可通过穿透技术外观,依据技术治理逻辑建构“数据管理—人机协同—行为规范”三位一体的系统性防范治理框架。
在数据管理维度,人工智能高质量数据集建设是人工智能有效赋能司法的前提。在制度设计上,推动制定司法人工智能系统的准入评估标准,统一数据格式、接口标准和交换、整合规则,对系统训练数据的来源构成、算法架构的偏差检测结果、系统运行的稳定性指标进行前置审查与定期复核,切实提升司法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客观性与时效性。
在“人机协同”维度,通过技术方式强化权力配置原则,确保在司法场域中人的主体地位。通过明确进入司法决策流程的人工智能系统须满足算法逻辑可追溯、决策过程可审计、评估结论可复核的基本技术标准,规定法官对技术辅助结论的实质性审查义务和裁判文书对技术辅助关键判断的说明义务,充分保障当事人对技术辅助司法裁判决策的知情权。特别是裁判结果与同类案件判决不一致时,更应出具充分的理由确保结论系法官依法审慎作出而非对算法输出的简单采信。
在行为规范维度,打造“技术可控、伦理可依、责任可溯”的法律人工智能应用行为规范体系。在当事人端,强化技术伦理准则和法律职业伦理规范,引导督促当事人主动披露和如实标注AI生成诉讼材料,有效规制未经验证的人工智能工具生成虚假证据、错误法条和虚构案例等,建立不当使用负面清单予以惩戒。在法院端,强化司法审查,在全国法院“一张网”建设中嵌入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识别与风险预警系统,对符合典型特征材料进行智能标识、向法官推送风险提示,加大实质核查力度,守住诉讼程序的入口,防范污染证据链、干扰事实认定和司法裁判,形成守护数字正义的常态化应对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