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益不容侵犯 依法裁判明确边界


  □ 本报记者 何正鑫 刘志月

  父母一方私自藏匿婴幼儿,另一方有权申请人格权禁令;盗用博主穿搭照片“带货”,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祖辈墓碑上刻意漏刻亲属姓名,被判令重做墓碑并分摊费用……人格权是民事主体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之一,但现实生活中,人格权纠纷形式多样,权利保护与行为自由的界限时常引发争议。
  2026年7月28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省法院人格权益司法保护工作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法治日报》记者对其中3起典型案例进行梳理,以案释法,厘清相应场景中人格权保护和行为自由的边界。
父亲私自藏匿婴幼儿
法院作出人格权禁令

  女子王某与男子张某为同居关系,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两人于2025年2月育有一子,孩子出生后一直由母亲王某喂养、照料。
  此后,双方因感情不和产生矛盾。一日,张某借探望孩子之机,私自将仅3个月、尚在哺乳期的婴幼儿带走并藏匿。
  王某多次要求张某将孩子带回无果,无奈之下,于2025年6月23日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请求法院裁定张某立即停止侵害、告知婴幼儿具体位置并将婴幼儿交还;禁止张某以任何方式干扰、阻碍其行使监护权。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享有的抚养、教育、保护等身份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方式争夺抚养权。
  本案中,张某在婴幼儿仅3个月、尚需母乳喂养和贴身照料的情况下,未经王某同意擅自将婴幼儿带走且拒不告知下落,其行为不仅使婴幼儿脱离母亲安全、稳定的照护环境,更剥夺了王某履行监护职责的权利。
  在向张某释明藏匿行为的法律后果后,张某仍拒不送还婴幼儿,法院遂依法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要求张某立即停止侵害行为,如实告知婴幼儿的具体住址,并配合王某接回婴幼儿。人格权侵害禁令作出次日,张某将孩子送回。
  法官提醒,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是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设立的一项紧急保护制度。设置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的目的,是为人格权保护提供一种更高效、更快捷的救济途径,如禁止跟踪、骚扰,禁止侵害姓名或名称等。当侵害人格权的行为正在进行或即将发生,不立刻制止就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时,权利人可直接向法院申请责令行为人停止侵害。
用穿搭博主照片“带货”
“行业惯例”非免责理由

  邓某系某网络平台的主播,拥有一定数量的粉丝。其通过直播及拍摄短视频作品介绍服装特点、材质,展示服装上身效果,并拍摄模特穿衣图片及视频,从事相关商业活动。
  某电子公司在某电商平台经营“某女装专营店”。该公司通过服装批发网站获取一款女装商品,在为该商品设置的链接中擅自使用邓某的服装穿搭图片进行商业推广和宣传,后该款女装因销量较低而下架。
  一次,邓某意外发现自己的作品被盗用,认为该公司未经同意使用其服装穿搭图片用于商业推广,侵害其肖像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电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删除照片、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金。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某电子公司未经邓某同意,将其服装穿搭图片用于商业推广、宣传,构成对邓某肖像权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庭审中,某电子公司以其系从上游供货商处下载图片、属于电商“行业惯例”,系普遍操作、合理使用等理由抗辩。法院认为,该行为不符合法律明确的合理使用情形,故对抗辩理由不予采纳。
  此外,法院还认为,邓某作为网络主播,其肖像具有一定商业价值。根据某电子公司使用图片的来源、数量、用途、持续时间等情节,参考类似主播拍摄广告宣传图片及视频的市场报价、涉案商品销售数量及价格等因素,法院一审判令某电子公司赔偿邓某损失6000元,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部分电商经营者为追求便捷和降低成本,存在“图片拿来就用”的惯性思维,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穿搭图片进行商品宣传,忽视了对他人肖像权、著作权等权利的尊重。该案警示广大电商经营者,任何商业行为都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运行,“行业惯例”不得凌驾于法律规定之上,也不能成为侵害他人人格权的免责理由。
法律保护墓碑署名权
故意遗漏即构成侵权

  王某与史某育有王某甲、王某乙等六名子女。两位老人去世后,王某甲等子女在某陵园购买双墓,将二老安葬,但在立碑时,故意漏刻了已故的王某乙及其子王小乙名字。
  王小乙在为爷爷奶奶扫墓时,发现墓碑上没有父亲和自己的名字,认为五个叔伯姑姑侵犯了其人格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甲等五名被告将自己与已故父亲的姓名刻在墓碑上,并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民事主体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符合善良风俗。依照我国一般民俗和伦理习惯,死者的直系近亲属可在墓碑上署名。墓碑的署名不仅体现署名者与逝者特定的身份关系,也是生者寄托哀思的载体,属于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人格利益,应受法律保护。王某甲等五名被告在为逝者立墓碑时故意遗漏王某乙、王小乙的姓名,侵害了其人格权益,应承担民事责任。
  由于原有墓碑上已无加名位置,按照公平合理原则,法院一审判决五名被告重做墓碑,所产生的费用由王小乙与五名被告平均承担。在无严重精神损害后果的前提下,法院未支持王小乙的精神损害赔偿诉求。该案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祭奠权是近亲属寄托对已故亲属哀思的权利,属于基于近亲属关系享有的人格权益,既有助于缓解亲属离世带来的精神痛苦,也关系到社会对逝者后辈的道德评价。其作为一种非类型化的人格权益,表现形式多样,包括亲人死亡情况的知情权、悼念权、安葬权等。法律既全面保护人格权益,也珍视亲情伦理。
  在行使祭奠权时,应当尊重逝者的遗愿,近亲属之间应当互谅互让、相互尊重,做到合法、合理、合情地行使祭奠权,以安慰生者、告慰亡灵。
漫画/高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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