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郑莹莹
案件时间久远、“零口供”、涉案账户不清、资金流向错综复杂……这起民营企业内部腐败案件,隐蔽性之强、办案阻力之大,在同类案件中极为少见。正是这样一起“硬骨头”案件,最终入选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贯彻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典型案例(第二批)。作为办案检察官,我们是如何从一团乱麻中理清头绪,挖掘案件真相、追加认定犯罪事实并追诉漏罪漏犯的?
这起案件发生于2015年至2022年间,犯罪行为持续近7年。王某某、白某某作为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财务人员,负责管理该公司以个人名义开立的多个银行账户,账户内资金来源于公司收取的经销商预付款,公司实控人汪某授权王某某使用上述资金购买特定理财产品。2015年至2019年,在汪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王某某将到期未兑付的资金转投他人公司并陆续追加投资7.83亿元,在该公司不能兑付本息时,又向其出借1.1亿元,并从中收受该公司业务人员给予的好处费150万元。2017年至2022年,王某某、白某某利用管理公司账户的职务便利,多次向本人、亲友及近亲属等关联人员转账,将公司资金非法占为己有,其中王某某侵占2000余万元、白某某侵占1亿余元。白某某的丈夫刘某某明知转入其及父母账户的9000余万元系非法所得,仍通过转账、消费支出等方式予以转移。
案发后,案件推进困难重重,摆在面前的是信息严重不对称的僵局。涉案账户以个人名义开立,数量众多且频繁更换,除了王某某和白某某,公司其他人对账户具体情况均不知情。两人到案后拒不交代涉案账户信息,对关键事实保持沉默。但现有账户中的多处流水断层,表明案件背后还有隐情,尚有大量资金去向不明。
考虑到案件的疑难复杂情况以及属侵犯怀柔科学城民营企业的重大案件,我们及时报请上级院对案件办理进行指导,确定了通过资金证据和通信证据“两必审”还原事实真相的案件办理思路。
面对犯罪嫌疑人的手机数据一直未能成功提取的情况,我们决定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委托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数据恢复提取,并对提取的海量数据进行分析。我们结合分析意见,对重要数据进行逐条审查,最终成功发现了未纳入审计范围的多个“影子”涉案账户。
通过对新发现的账户资金流水进行穿透式审查,我们不断向上向下追查资金来源去向,将涉案账户由最开始的8个追加到了79个,解决了涉案账户无法全面查清的困境。随着对所有涉案账户的全面深入审查,我们将王某某挪用资金的数额也从最初认定的1.1亿元追加至8.93亿元。
随着涉案银行账户的逐渐扩大,与王某某、白某某关联的多个个人银行账户逐渐跟涉案账户有了关联。结合对两人手机中大量电子数据的深入审查,我们敏锐地发现了他们侵占公司资金的情况,第一时间引导公安机关对该两人及其近亲属的银行账户、购置动产、不动产等情况进行全面取证,并反向追查资金来源,最终查明王某某通过从涉案账户向其亲友转账的方式侵占2000余万元、白某某以同样方式侵占1亿余元的事实。
我们还发现,白某某侵占的上亿元资金在其丈夫刘某某及刘某某父母账户与白某某账户间频繁划转,而这些转账又是谁具体操作的呢?带着这个疑问,我们仔细审查了白某某和刘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并将侵占转账前后二人的聊天记录作为审查重点,通过资金节点与通信节点的交叉核查,查明了刘某某帮助转移9000余万元职务侵占钱款的事实。与此同时,我们还引导公安机关对涉案房产、车辆、证券账户、银行账户等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全力为被害企业挽回经济损失。
至此,整个案件事实全面查清。怀柔区检察院以王某某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白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刘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以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罚金40万元;以职务侵占罪判处白某某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罚金50万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6年10个月,罚金20万元。
三人上诉后,二审法院先后于2025年7月16日、2026年4月17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面对日趋隐蔽的企业内部贪腐犯罪,我们不断深化检察履职方式创新,充分运用专业化审查、技术性辅助、实质性监督等方式,追查资金去向、挖掘关联案件线索,并引导公安机关对涉案财物依法采取查扣冻措施,严厉打击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以检察履职新形态保护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助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本案的办理,正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七十四条“依法严惩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规定精神的生动实践。
(作者系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