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张海燕
花费8.7万元购买多件古玩,几年后却怀疑是赝品,这笔钱还能要回来吗?2026年4月27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因古玩交易引发的纠纷,给所有收藏爱好者提了个醒。
事情要追溯到2020年8月。张先生和友人到陈先生的门店及家中挑选古玩,最终以8.7万元的总价,买下了包括宣统款粉彩百蝶瓶、乾隆款青花六角瓶和天球瓶在内的多件器物。当年10月,双方协商更换了其中部分物品,陈先生出具了价格情况说明,其中载明了更换情况和各件古玩的价格,双方对说明签字予以确认,但说明中对于物品年代、真伪未作约定。
2025年4月,张先生提出,之前购买的百蝶瓶、青花六角瓶和天球瓶均为赝品,要求陈先生退货退款。这一要求遭到陈先生拒绝。在陈先生看来,购买古玩凭的是眼力,当初购买时张先生和朋友已经反复验看,时隔多年竟要求退货退款,于理不合。双方争执不下,最终对簿公堂。
法庭上,张先生坚称,当初陈先生再三保证购买的古玩是真品,他才放心购买,现在发现是赝品,蒙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对方存在欺骗行为,理应退钱并支付利息。
陈先生则表示,张先生并无真凭实据证明物品为赝品,且古玩行有“真假自鉴、风险自负、下手谨慎、落子无悔”的不成文行规,一般“出门不退”,且这几件物品还曾参加过巡展、经过专家鉴定,因此,他并不认可张先生的诉求。
在一审环节,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首先对交易的合法性作出审查,根据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不得买卖国有文物、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等。本案中,没有证据表明这几件物品属于禁止买卖的范畴,因此双方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金山区法院认为,案件的关键在于“保真承诺”的认定。法院指出,古玩属于特殊商品,其交易中普遍遵循特定行业惯例,买受人应依靠自身知识、经验、眼力辨别真伪,除双方确实存在明确约定的保真承诺,出卖人一般不对物品的优劣真假作出保证。
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双方曾对物品的朝代、真伪等具体情况作出约定,张先生虽主张其委托他人对三件物品进行了鉴定,但未能提供鉴定证据,他主张的“卖家再三保真”,但双方签字的价格情况说明中并无体现。在交易过程中,张先生不仅到陈先生的门店里看货,还到陈先生家中挑选,双方也进行过一次换货,说明双方对本次交易经过了充分的沟通与协商。基于古玩交易的特殊性,陈先生已按约履行交付义务,并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综上,金山区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张先生的诉讼请求。案件上诉后,上海一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一审法官特别提醒,古玩市场“真假自鉴、风险自负”的行规,不是绝对的“免责金牌”。如果卖家在交易中给出明确的保真承诺,就必须为此承担法律责任。但若在无明确保真承诺的情况下,仅对物品外观、款式作出描述,不能认定为出卖人的真伪担保,买受人需要自行承担鉴别风险。
法官表示,对收藏爱好者而言,交易过程中,应当尽量留存书面合同、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材料,对于卖家作出的保真承诺,务必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避免日后无据可查。此外,还需理性消费,切勿轻信低价、“包真包老”等宣传,交易前要充分了解物品背景、学习鉴别知识,通过正规渠道交易,量力而行,切勿心存投机暴富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