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雨涉水车辆受损 保险责任依法厘清


□ 本报记者   徐伟伦
□ 本报通讯员 张旭旭

  近期正值“七下八上”防汛关键期,降雨导致车辆涉水事故激增。一些车辆涉水后出现故障,面临保险公司拒赔、定损程序拖延、隐性损失难认定等问题,让车主的维权之路困难重重。
  暴雨后车辆损坏,应当如何依法维权?2026年7月22日,北京金融法院对外通报三起典型案例,从保险责任认定、定损程序规范、隐性损失救济等维度,厘清暴雨涉水车辆损失的核心法律规则与维权要点。
涉水行驶并非皆属过失
应按实际合理损失赔偿

  2021年11月,肖某为自己的越野车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保额为72万元。此后一日,天降暴雨,肖某在驾车途经日常通勤必经的铁路桥涵洞时,发现涵洞内有大量积水。为顺利通行,肖某调高车辆底盘后驾车通过积水区域,车辆全程未熄火,正常行驶至目的地。
  次日,肖某前往某汽车销售公司进行常规保养,维修人员在检修时发现车辆发动机因进水导致故障。肖某当即向保险公司报案,但保险公司勘查后出具了拒赔通知。
  保险公司认为,肖某明知涵洞积水较深仍驾车通过,存在过于自信的过失,且涉水后继续使用车辆,未尽注意义务,据此主张事故系被保险人肖某人为过失所致,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肖某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暴雨导致涵洞积水系造成车辆发动机进水的根本原因,属于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的事故范畴。针对保险公司“涉水后继续使用车辆扩大损失”的抗辩,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该条款确立了被保险人的减损义务,但该义务应以车主当时对危险事实的知情程度和预见能力为判断标准,不宜事后以专业人士的标准苛求普通驾驶人。
  本案中,肖某作为普通驾驶人,在暴雨天途经日常通勤道路时,将车辆底盘升高后通过积水路段,已采取了普通人所能采取的合理避险措施。车辆通过后未出现异常,肖某无从知晓发动机已进水。在此情形下,要求肖某在通过积水路段后立即到专业机构检查,超出了一般驾驶人的注意能力和合理预期。
  据此,法院认定肖某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和减损义务,保险公司应当全额赔付,判令保险公司赔偿肖某车辆维修费33万余元。
  法官提醒,财产保险合同遵循损失补偿原则,只要事故属于保险承保范围、不存在法定或约定免责事由,保险公司就应当按照车辆实际合理损失足额赔偿。车主在暴雨天气下出行时,应尽量避开积水路段,如车辆涉水后出现抖动、动力下降等异常现象,应立即停驶,及时检查并向保险公司报案。
定损拆解费属必要支出
拒担费用致损被判担责

  2019年7月,牛某为自有车辆投保机动车损失险、发动机涉水损失险等商业保险,车损险保额40余万元。此后,牛某驾车行驶时遭遇暴雨天气,因涉水发生事故,造成车辆多处受损。事故发生后,牛某当即向保险公司报案。
  据了解,事发当日该地区降雨量达62.5毫米。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到场完成初步查勘,但迟迟未给出合理定损,仅出具了4700元的外观定损意见。
  对于后续定损,保险公司要求牛某预付并自行承担拆解费,牛某则认为定损是保险公司法定义务,相关费用不应由被保险人承担。因双方长期未就此达成一致,车辆迟迟未能拆解定损。后经协调,车辆才完成拆解定损,牛某先行支付拆解费2万元。
  经鉴定,车辆合理维修费用为31万余元,而其中11万余元是因车辆长期未拆解、未及时清理而产生的内饰霉变、车载电子元件腐蚀等次生损失。
  保险公司认为,次生损失系牛某拖延拆解所致,拒绝赔偿。牛某则认为该损失属于保险公司怠于履行定损义务导致的损失扩大,因而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查勘现场、评估损失并核定保险责任,是保险公司须积极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得以被保险人不配合为由推卸,亦不能以“客户不配合垫付费用”为由予以免除。我国保险法设定了30日的核定期限(合同另有约定除外),旨在督促保险公司高效履职,避免被保险人财产长期处于受损的不确定状态。
  针对定损拆解费承担问题,法院认为,涉水车辆的外表往往无法完整反映内部受损情况,拆解是损失评估的必要手段,由此产生的拆解费用是保险人为完成法定核定义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本质上属于“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依据我国保险法规定,此类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公司要求被保险人预付并承担拆解费,实质是将自身法定义务转嫁给被保险人,缺乏法律依据。本案中,因保险公司长期未定损导致内饰霉变、电子元件腐蚀等次生损失,依法应由保险公司一并赔偿。
  据此,法院综合案情后,判令保险公司支付牛某理赔款31万余元、拖车费1000元以及拆解费2万元。
拒绝履行全面核查义务
不当定损导致二次故障

  2022年,张某为自有车辆投保了交强险、机动车损失险等,车损险保额22万元。同年,在一次雨天涉水行驶后,张某驾驶的车辆出现故障,他随即向保险公司报案,车辆被拖至4S店,保险公司查勘后出具的定损金额为8000元,定损范围限于座椅拆装及更换空气滤芯、火花塞、变速箱油等基础项目。
  维修前,4S店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向保险公司理赔员发送了《发动机进水后果告知》,明确提示发动机进水后,可能导致连杆弯曲或断裂,极端条件下断裂的连杆可能击穿缸体;火花塞突然浸泡冷水会导致内部损坏;变速箱涉水后可能导致润滑油变质,建议彻底拆解检查并更换相关零部件。然而,保险公司未据此扩大定损范围,仍坚持原定损意见。
  4S店只得按照保险公司定损范围完成维修。车辆取回9天后,在一次正常行驶途中突然熄火,无法启动,被拖回4S店检测后,确认发动机内部严重损坏,需更换发动机总成(即引擎),维修报价20万余元。
  4S店出具的情况说明确认,此次发动机故障与涉水事故存在明确因果关系,属于此前车辆进水后造成发动机内部金属结构件强度下降、隐性损伤、部件变形卡滞所致。
  保险公司认为,二次发动机故障与前期涉水事故不存在因果关联,可能是维修质量问题、使用不当或车辆自身故障所致,且车辆尚未实际维修,仅凭4S店报价单认定损失数额有失公平,对此拒赔。张某随即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的核定义务不应仅局限于外观可见的损坏项目,对于发动机进水等可能造成隐性损伤的情形,应当充分考虑专业维修机构提出的潜在风险提示,借助必要手段排查可能存在的潜在故障。若保险公司未及时履行全面核查义务,定损范围未能覆盖全部合理损失,应当对因此遗漏的损失及后续引发的相关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4S店作为经保险公司认可的专业品牌维修企业,在车辆二次故障后出具了情况说明,该认定基于专业检测和维修经验,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在保险公司未申请重新鉴定、未提交任何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下,法院结合该专业意见,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认定二次故障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据此,法院综合案情后,判令保险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20万余元。
漫画/高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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