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弹弓射击道路对向开远光灯车辆

男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获刑三年

  □ 本报记者   梁平妮
□ 本报通讯员 郑  华

  一场因远光灯引发的事故,让男子李某心生怨恨,此后,在行经城市主干道、国道时,他两次持弹弓射击对向开启远光灯的车辆……2026年6月,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3年。
  2025年9月,因其他车辆滥用远光灯,李某遭遇了一场剐蹭事故,心生怨恨的他网购了铁质弹弓、钢珠等危险器具,伺机实施报复行为。
  同年12月,李某夜间在辖区某主干道及国道通行路段,先后两次使用弹弓向开启远光灯的对向车辆发射钢珠,共造成8台车辆的左前、左后车窗被钢珠击穿,财产损失共计5392元。
  法院依法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为泄私愤,不顾雨雪天气、车流量大等情况,在城市主干道、国道驾驶车辆期间,使用弹弓发射钢珠击打行驶中的对向车辆,造成多辆汽车玻璃被击穿,极易引发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直接危及道路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综合考量李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其归案后的悔罪表现等因素,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本案中,李某使用铁质弹弓向行驶中的车辆发射钢珠的行为,表面上是损毁车辆玻璃的财物侵权行为,但实质危险性远超普通财产侵权。
  法官解释,钢珠具备较强冲击力,极易击穿玻璃、伤及车内人员;且李某作案时系雨雪天气,能见度较差,一旦钢珠击穿玻璃,极易造成驾驶员瞬间慌乱、操作失当,进而引发重大交通事故。该行为针对道路上不特定过往车辆、人群,危险后果无法预判、难以控制,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法官介绍,与之容易混淆的是故意毁坏财物罪和寻衅滋事罪。前者保护单一、特定的公私财产所有权,评价核心是财物损毁价值;后者主要规制随意损毁财物、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保护社会管理秩序。二者均无法涵盖本案行为最核心的危害,即威胁道路中不特定人群的生命安全。如果仅以财产类、扰乱秩序类罪名定罪,会忽略其行为巨大的公共安全隐患,无法客观完整评价其社会危害性,故本案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非故意毁坏财物罪或寻衅滋事罪。
  最后,法官提醒广大驾驶员,切勿因一时负气实施危险报复行为,否则将受到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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