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之名护青绿 运河两岸绘新篇


  □ 本报记者   罗莎莎
□ 本报通讯员 崔  璨 王帅

  生态环境事关民生福祉,加强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是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内在要求和重要保障。
  2023年11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设立全国首个大运河环境资源法庭,聚焦长江大保护等领域,依法妥善审理环境资源案件,回应生物多样性保护、水污染防治等民生关切。
  近日,《法治日报》记者选取由该法庭审理的3起环境资源案件,通过以案释法,明晰破坏生态环境的法律责任。
猎捕售卖收购画眉
赏玩牟利均属犯罪

  李某、王某、王某某三人均在位于长江北岸的江苏省仪征市某船厂务工,船厂附近的山林是画眉鸟的栖息地。2025年,在明知画眉鸟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情况下,三人仍罔顾法律、以身试法。
  其中,李某先后非法收购、猎捕画眉鸟5只,出售1只,非法获利3600元;王某利用线网和鸟笼,以学鸟叫引诱的方式,陆续猎捕画眉鸟17只,出售9只,非法获利2400元;王某某则非法猎捕画眉鸟2只,并向他人非法收购8只。经鉴定,涉案画眉鸟每只价值人民币5000元。
  法庭经审理查明,三名被告人长期在船厂工作,对周边山林环境熟悉,明知画眉鸟系国家重点保护物种,仍出于赏玩和牟利目的实施猎捕、收购、出售行为,主观恶性明显。
  法庭审理后认为,画眉鸟已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三名被告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最终,鉴于部分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法庭一审分别判处李某等人拘役4个月至有期徒刑10个月不等,适用缓刑,各并处罚金2000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承办法官庭后表示,本案进一步明晰了“赏玩目的”同样构成犯罪要件的裁判规则,系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典型案例。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任何猎捕、买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无论目的是赏玩、收藏还是牟利,均属违法行为,必须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法官认为,此案判决亮明了法律对野生动物保护的严格立场,引导公众增强法治意识,自觉抵制非法行为,保护生物多样性,共同维护生态平衡。
  法官特别表示,本案以巡回审判的方式,将庭审现场搬进船厂,邀请人大代表、船厂职工等百余人旁听,让群众直观感受到法律的威严与野生动物保护的重要性,以期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
违规篡改监测数据
明知故犯终受刑罚

  江苏某印染公司在生产过程中需对外排放工业废水,环保部门对其设有污水源在线监控室,实时监测化学需氧量(判断水环境是否受到污染的重要指标之一,英文首字母缩写为COD)等污染物指标,从而保证企业排污合规。
  纪某是第三方污染源监测公司的负责人,负责某印染公司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监测和运营维护。2023年12月12日,纪某通过环保平台得知某印染公司排放的废水中COD数值超标,随即告知该单位环保负责人杨某某。
  为降低COD数值,防止环保部门责令企业停产整改,杨某某便向纪某寻求解决办法,纪某则提出了用自来水替换监测水样以降低COD数值的方法。
  2023年12月12日当日及同月17日,杨某某多次违规进入污水源在线监控室,指使本单位人员将监测设备的采样管插入装有自来水或自制稀释废水的容器中,以替换水样的方法干扰监测设备,篡改监测数据,逃避环保部门监管。
  经统计,某印染公司共计排放超标废水约1016立方米。相关时段内,环保部门监测到的某印染公司COD排放数值均为虚假数据。经认定,某印染公司废水超标排放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数额为人民币2.5万余元。
  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某印染公司违反国家规定,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污染物,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杨某某作为单位环保负责人,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纪某提出具体造假方法并参与实施,系直接责任人员,二人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综合被告单位及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法庭一审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单位某印染公司罚金人民币40万元;判处被告人杨某某、纪某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目前判决已生效。
  承办法官庭后表示,本案明确了第三方运维人员在生态环境数据采集、处理及报告环节中的违法责任,澄清了部分第三方运维人员“只是按雇主要求办事,责任不该由自己承担”的错误认识,彰显了人民法院以零容忍态度打击生态环境数据造假、守护生态环境安全的坚定立场,也为净化生态环境监测领域风气,督促各类市场主体守法经营,共同守护运河流域生态环境发出了明确的司法信号。
  法官提醒,企业必须深刻认识到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不仅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还应主动建立完善的环保管理体系,将环境保护融入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规范操作流程,杜绝为追求经济利益忽视环境保护,甚至铤而走险、弄虚作假的行为。
盗伐公益林担双责
全链条追责显担当

  2022年10月至2023年9月,何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在扬州市广陵区某林地,以及沪陕高速扬州段南侧某林地内,使用油锯、斧头等工具盗伐杨树,立木蓄积合计30.6718立方米,非法获利10.9万余元。经鉴定,上述两块林地森林类别分别为省级公益林、市县级公益林。
  被抓获后,何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检察机关随即以盗伐林木罪向法庭提起公诉,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判令何某在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赔偿林木生态环境损害费用。
  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的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同时,其犯罪行为破坏林木生态功效,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综合考量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法庭以盗伐林木罪依法判处何某有期徒刑1年9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判令何某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1.9万余元及专家评估费2400元,同时责令其在判决生效后20日内在扬州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承办法官表示,森林资源是维护生态安全的重要屏障,受到法律严格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采伐,否则将面临刑事处罚和生态赔偿责任。扬州地处大运河原点,保护好运河两岸的森林生态是护航区域生态文明建设的应有之义,本案通过“刑事打击+民事赔偿+生态修复”的全链条追责模式,既惩治了犯罪,又实现了对受损生态环境的修复,彰显了司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坚定立场。办案法官提醒,广大群众要提升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若发现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可及时向林业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
漫画/高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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