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双碳”工作深入推进,气候治理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拓展,迫切需要更加稳定、更具权威的法律规范提供制度保障
□ 李传轩
前不久,国务院印发《美丽中国建设“十五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其中就“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作出系统部署,并在“健全美丽中国建设保障体系”部分明确提出,实施生态环境法典,做好立改废释相关工作,推进应对气候变化和碳达峰碳中和等法律法规研究制定。这不仅为“十五五”时期美丽中国建设指明了方向,也释放一个重要信号:生态环境法典的出台是气候变化法治建设的新起点,我国气候变化治理正迈入法典实施与专项立法协同推进的新阶段。
今年以来,气候变化问题备受全球关注:欧洲遭遇了有史以来最严重、最广泛的一次热浪,南亚多地最高气温逼近50摄氏度,超强台风“巴威”也给我国多地带来严重影响……应对气候变化,已成为世界各国面临的紧迫课题。
应对气候变化,是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长期以来,我国应对气候变化主要依托“双碳”目标以及一系列规划、政策文件不断推进,在气候变化减缓与适应、产业绿色转型、推动引领全球气候治理等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随着“双碳”工作深入推进,气候治理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拓展,迫切需要更加稳定、更具权威的法律规范提供制度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讲,生态环境法典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应对气候变化法治建设迈出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步。
作为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生态环境法典首次将“绿色低碳发展”独立成编,并专设“应对气候变化”一章,从减缓气候变化与碳达峰碳中和、适应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等方面构建起较为完整的制度框架。同时,法典总则将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应对气候变化,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等确立为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目标,这意味着应对气候变化被纳入生态环境法治体系的整体布局,与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共同构成美丽中国建设的重要任务。这种由政策推动向法典保障的制度跃升,为气候治理奠定了更加坚实的法治基础。
值得关注的是,《规划》并未止步于法典实施,而是进一步提出推进应对气候变化和碳达峰碳中和等法律法规研究制定。这一安排,深刻体现了“十五五”时期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新逻辑。
具体来看,气候治理是涉及生态环境、能源、工业、交通等多个领域的系统工程,既需要保持法律制度的稳定性,又需要根据气候变化态势、减排实践进展、国际履约要求等不断调整完善。碳排放总量控制、碳市场运行、气候风险评估等活动,都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动态性,仅靠法典难以穷尽所有规范。因此,在法典确立的基本制度框架基础上,继续推进应对气候变化和碳达峰碳中和专门立法,构建“一体两翼”的气候变化应对法律框架,既是法典实施的内在要求,也是完善气候治理体系的必然选择。
事实上,生态环境法典已为气候变化应对专门立法预留了充分的制度空间。法典绿色低碳发展编围绕发展循环经济、能源节约与绿色低碳转型、应对气候变化等进行了系统规定,但这些规定更多体现为原则性、方向性和框架性要求。未来,在气候变化重点领域和制度上进一步细化规则、健全机制、完善责任,既有利于增强法律制度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也能够保持法典体系的稳定性和开放性。
从更宏观的视角看,《规划》这一部署还反映出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正由单项立法不断累积迈向体系化、协同化发展阶段。过去,我国生态环境法律体系主要依靠环境保护法及污染防治、资源保护等单行法律共同支撑;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法典将成为统领生态环境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各项专项立法则围绕不同领域不断丰富完善制度供给。未来,在应对气候变化立法以及碳达峰碳中和、绿色低碳发展等相关制度建设上,都应与生态环境法典保持协调统一,在法典框架下实现制度创新。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规划》统筹部署实施生态环境法典与推进应对气候变化立法,充分体现了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新要求。下一步,有关方面应以法典施行为契机,加快做好立改废释工作,推动应对气候变化和碳达峰碳中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加强法典与专门立法之间的制度衔接,不断完善全国碳市场、绿色低碳转型、适应气候变化等重点领域法律制度建设,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作者系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复旦大学“双碳”目标法治保障研究基地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