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联合印发意见全面提升内河交通安全水平

持续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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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强内河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提出,到2030年,内河交通本质安全水平、管理水平、应急能力等大幅提高,形成安全可靠、监管高效、保障有力的内河交通安全工作格局,“十五五”时期内河交通事故数量比“十四五”时期下降50%以上。

  □ 本报记者 蒋起东
   
  内河交通是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内河交通安全关系国计民生,关系亿万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危。近日,交通运输部、应急管理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内河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着力破解内河交通安全突出问题,全面提升内河交通安全水平。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我国内河交通安全形势总体稳定,但2025年也发生过湖南沅陵“2·25”、贵州毕节“5·4”等内河水上交通事故和事件,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损失,也为内河交通安全敲响了警钟。
  《意见》在总体要求中提出,到2030年,内河交通本质安全水平、管理水平、应急能力等大幅提高,形成安全可靠、监管高效、保障有力的内河交通安全工作格局,“十五五”时期内河交通事故数量比“十四五”时期下降50%以上。到2035年,内河交通基础设施规模质量、技术装备、智能绿色水平位居世界前列,安全韧性整体跃升。
四大工程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据了解,《意见》明确了四大工程,围绕“船舶性能、基础设施、人员素质、应急能力”四个维度部署重点任务,旨在提升内河交通本质安全水平。
  在船舶安全性能提升工程方面,《意见》要求完善内河船舶技术规范体系,全面提升内河船舶抗风等级、抗沉性能、重要设备等安全技术要求。值得注意的是,《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快推进现有安全条件差的客船、危险货物运输船淘汰更新,并严格落实内河船舶设计、建造、检验质量要求,实施质量安全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针对新能源船舶这一新兴领域,《意见》也及时跟进,要求研究完善新能源船舶电池系统、推进系统等核心部件技术标准体系。
  在航运配套设施提升工程方面,《意见》提出加强内河航道建设维护,规范有序开展航道疏浚、浅滩礁石整治,提升高等级航道达标比例,满足安全通航要求。同时,《意见》还明确,2026年底前,设有客运航线的地级市要完成客运航线致灾天气短临预警及叫应机制建立工作。
  人是安全的核心。《意见》提出实施从业人员履职能力提升工程,建立并深化实施内河水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制度。鼓励内河水运企业建立稳定的自有船员队伍。加强内河船员权益保护,改善在船工作和生活条件。
  “应急能力提升工程,主要包括统筹建设省、市、县三级水上应急力量、建立完善应急指挥体系和工作机制、充分发动社会应急力量等。”上述有关负责人表示。《意见》设定目标:2027年底前,实现重点涉水县(市、区、旗)水上应急待命点有效覆盖。尽快实现内河主要港口、重点航段应急力量到达时间降低到45分钟以内。
四大行动强化安全运行管理
  除了四大工程,《意见》还提出实施监管能力提升行动、客运安全韧性提升行动、绿色智能安全发展行动、企业安全管理提升行动四大行动,围绕“监管执法、水上客运、绿色智能、企业管理”四个领域部署攻坚举措,通过强力治标推动形成长效治本。
  针对实施监管能力提升行动,《意见》要求持续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围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一件事”全链条明确、分解、落实相关责任,完善交通运输执法和监管协调运行机制。完善客货运船舶、公务船舶、施工船舶等各类型船舶分类管理制度,强化市场准入和运营管理,实施重点航线“一线一策”、重点船舶“一船一策”。
  内河客运量大面广,安全风险不容忽视。“当前正值暑期出行高峰,人民群众对内河出行,尤其是内河观光旅游、涉水娱乐休闲的需求旺盛,做好内河交通安全工作尤其重要。”上述有关负责人指出。
  客运安全韧性提升行动是四大行动的重要部分。《意见》提出建立重点水域、重点时段客船和渡口专人现场监管制度。2026年年底前,实现现有客运航线和渡口安全运行条件全面评估,对无法完成问题隐患整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停。
  《意见》还明确,实施绿色智能安全发展行动,大力推进内河交通安全领域科技创新,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加快内河交通绿色智能转型发展。
  在实施企业安全管理提升行动方面,《意见》提出,企业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落实船舶适航、货物适运、船员适任制度要求,强化对客船、危险货物运输船的岸基技术支持和远程动态监控。
压实各方责任加强支持保障
  为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意见》在支持保障部分,着重强调了责任体系的构建和资金的投入。
  一方面,要落实属地安全管理责任。《意见》要求,2026年年底前,全面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政府领导牵头的内河重点水域安全工作责任制,明确各类水域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责任。要切实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县、乡人民政府要落实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逐船登记造册、分类管理,提升安全管理水平。乡镇自用船舶违法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要严肃查处。持续推进建桥撤渡。
  另一方面,要压实相关部门责任。《意见》强调,坚持部门联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交通运输部依法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体育、气象、林业草原等相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涉及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各部门要强化信息共享,共同抓好内河交通安全监管工作。
  加大资金投入是工作开展的重要保障。《意见》提出完善多元资金投入机制,拓宽投融资渠道,按照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通过既有资金渠道按规定支持内河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安全监督管理、应急救援保障等需求。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将加强业务指导,推动各地因地制宜、‘一省一策’落实《意见》各项任务,坚决筑牢内河交通安全防线,为人民群众内河出行出游提供坚强保障。”上述有关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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