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2026年7月14日

申请人杭州萧山鑫盛交通器材经营部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票号31300051/52138351、出票日期2025年10月10日、出票金额20000元、出票人慈溪市微众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紫峰进出口有限公司、付款行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背书人宁波紫峰进出口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海南匠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5MAA9AA9Y0L):你单位在承建“省道S303屯大线雨水岭大道至大拉段改建工程”项目过程中,未加强对劳动用工的监督管理,导致拖欠4名农民工工资合计212666元,情节严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关于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事先告知书》(澄人社列决字〔2026〕6号),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局(澄迈县金江镇椰岛大道19号,电话:67636028)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澄迈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武汉浩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局于2025年12月8日受理任永金以你单位为被申请人的工伤认定申请,经中止及恢复程序后,本局于2026年6月12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530622202500144),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以上文书。请你单位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前往本局领取文书,逾期视为送达。
巧家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铁雅俊、雅俊箱包服装店:申请人北京市大成(拉萨)律师事务所与你们之间的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拉仲裁字第151号案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及仲裁员的函、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庭组成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会定于2026年8月24日11时在本会仲裁庭开庭审理。请你们及时到本会办理相关手续。联系电话:0891-6872729。
拉萨仲裁委员会
蒋树根: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北京市大成(拉萨)律师事务所与你之间的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拉仲裁字第152号案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及仲裁员的函、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庭组成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会定于2026年8月24日10时在本会仲裁庭开庭审理。请你们及时到本会办理相关手续。联系电话:0891-6872729。
拉萨仲裁委员会
海南品房阁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本委受理陈钰兴与你公司劳动争议案(海琼劳人仲案字〔2026〕第169号),并定于2026年9月7日15时开庭审理。因无法送达你公司,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琼山社保大楼三楼303,电话:65852550)领取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资料等,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按时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海口市琼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洛阳宝宸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本委受理依明·吐松与你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一案(和劳人仲字[2026]第95号),申请人要求与你公司洛阳宝宸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因你公司拒收本委按确认地址邮寄的应诉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邮寄文书被拒收退回。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定于2026年8月28日10时30分在和静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
和静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云南金酬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本委于2026年6月8日受理了刘平刚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邮寄相关文书被你公司拒收,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彝劳人仲案字〔2026〕第128号开庭通知书等11份文书。定于2026年9月7日15时在彝良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地址:彝良县政务服务中心1楼)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
云南省彝良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云南亚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委于2026年6月8日受理了贾贵美诉你公司,将云南聚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列为第三人劳动争议一案。因无法联系你公司,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彝劳人仲案字〔2026〕第120号开庭通知书等11份文书。定于2026年9月7日9时在彝良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
云南省彝良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四川锦宏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本委受理了陈荣辉诉你公司劳动关系争议一案。因无法联系你公司,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彝劳人仲案字〔2026〕第5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陈荣辉与四川锦宏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之间自2025年7月13日至2025年7月18日期间事实劳动关系不成立。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你公司如不服本非终局裁决的,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云南省彝良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孔祥军:本院受理新疆和硕县源山野石材加工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2026)青2821民初89号  和中国:本院受理原告魏吉明与被告和中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青2821民初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2018)冀01执恢63号  任连计、河北华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凯旋金悦大酒店有限公司、刘一博:本院在执行任连计与石家庄燕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华脉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凯旋金悦大酒店有限公司、刘一博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接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关于商请确认(2018)冀01执恢63号执行案件未清偿债权数额函》,要求确认案件未清偿数额。现通知你们来本院核对尚未执行到位金额,并领取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赵青、于平:原告任凤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辽0902民初10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2026)皖0304执487号  曾祥英、安徽越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人蚌埠宾至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追加你们为被执行人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期满后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蚌埠欣邦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异议申请人固镇县建阳绿色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现申请对本院(2025)皖0304执恢402号执行一案提出执行异议,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期满后将依法裁判。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姚作良:本院受理杨永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证据材料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6年8月2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永太人民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唐昌喜:本院受理四川永欣丰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证据材料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6年8月26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永太人民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林文鹏:本院受理田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证据材料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6年8月26日下午三点在本院永太人民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告知书
丹江口市中汉动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亿特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12月6日,丹江口市中汉动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中汉动力公司)与江苏盐城环保科技城管理委员会(下称本委)签订一份《投资合作协议书》,约定:中汉动力公司拟在本委辖区投资新上日产80万元安时32650锂离子电池项目及PACK封装生产线,在盐城环保科技城注册成立独立法人企业,新公司注册设立后,享有在本协议中的权利,并承担本协议中的义务,总投资5亿元,其中新购设备不低于1亿元,2020年1月进场实施厂房改造、设备采购、调试与装修调试进行,2020年3月份部分设备进场安装,4月份进行试生产。正常生产之后每年可正常纳税1500万元以上。从2022年度起,如中汉动力公司在实际投产后的自然年度完成入库税收低于上述要求,则以现金补齐,不足的差额部分交给本委财政,中汉动力公司设立的江苏公司保证连续经营期限不低于15年。另约定了从2020年7月至2025年6月期间的开票数额,双方还对厂房补贴及厂房回购、装修补贴、设备奖补作了约定,中汉动力公司承诺若两年内新购设备投入达不到1亿元或五年内开票销售达不到25亿元,本委有权要求中汉动力公司无条件退回上述各类奖补资金。
  2019年12月23日,中汉动力公司设立江苏项目公司,即江苏亿特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亿特森公司),注册地址位于盐城市亭湖区环保科技城民联村一组、四组,经五路西、三星河北5幢、7幢(28)。
  亿特森公司从2020年4月7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领取本委装修补贴合计人民币1465.4万元。但两公司未能按约完成开票销售数额,2024年5月,亿特森公司已处于停业停产状态,中汉动力公司、亿特森公司未能按约履行协议已构成严重违约,应返还取得的各项补贴。
  本委将按照《投资合作协议书》约定的条款及相关证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五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拟作出如下行政决定:一、解除本委与中汉动力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书》及与亿特森公司于2021年6月7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二、按照协议书约定内容,中汉动力公司、亿特森公司,向本委返还各项补贴款人民币1465.4万元并承担每笔补贴款自取得之日起按LPR的利率标准承担利息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本委现书面告知你方以上事项,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七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视为你方放弃以上权利。
  本委联系人:吕大明,联系电话:13914679213,地址: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绿巢路1号。
  特此告知。
江苏盐城环保科技城管理委员会
告知书
南昌昌鑫精密技术有限公司、本炜技术(盐城)有限公司:2022年9月29日,南昌昌鑫精密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昌鑫公司)与江苏盐城环保科技城管理委员会(下称本委)签订一份《项目投资协议书》,约定昌鑫公司拟在本委所在地新上3C、新能源终端及配件研发生产项目,总投资15亿元,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其中一期投资5.7亿元,新购设备拟投入3.5亿元以上,项目投产后:2023-2024年产值6.7亿元,纳税1350万元;2025年产值10亿元,纳税2000万元;在自建厂房或代建厂房(不低于14万平方米)投入后,2026年产值20亿元,纳税4000万元;2027年产值35亿元,纳税8000万元。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且乙方保证金到账后生效,若任何一方未能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致使协议目的不能实现的,应视为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按照协议约定的条款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因违约引起的一切直接利益的损失。
  上述协议签订后昌鑫公司于2022年11月17日设立了本炜技术(盐城)有限公司(下称本炜公司),注册地址位于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联盟村三组88号-2(10)。
  2022年11月30日,昌鑫公司与本委签订一份《关于南昌昌鑫投资协议相关事宜的备忘录》,对搬迁设备事宜、洁净车间装修补贴事宜、职工临时住宿事宜签订了备忘录。
  根据本炜公司的申请,本委于2023年2月至2024年2月期间陆续支付装修、搬迁等各项补贴合计人民币45859000元。
  2025年2月,本炜公司因经营严重困难已全面停产。
  昌鑫公司、本炜公司违反《项目投资协议书》《关于南昌昌鑫投资协议相关事宜的备忘录》约定的相关义务,经多次联系未果,已构成严重违约,应返还取得的各项补贴。
  本委将按照《项目投资协议书》《关于南昌昌鑫投资协议相关事宜的备忘录》约定的条款及相关证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五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拟作出如下行政决定:一、解除本委与南昌昌鑫精密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9日签订的《项目投资协议书》及2022年11月30日签订的《关于南昌昌鑫投资协议相关事宜的备忘录》。二、按照协议书约定内容,南昌昌鑫精密技术有限公司和本炜技术(盐城)有限公司向本委返还各项补贴款人民币45859000元并承担每笔补贴款自取得之日起按LPR的利率标准承担利息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本委现书面告知你方以上事项,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七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视为你方放弃以上权利。
  本委联系人:王浩,联系电话:15305108099,地址: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绿巢路1号。
  特此告知。
江苏盐城环保科技城管理委员会
告知书
江苏承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6月30日,江苏盐城环保科技城管理委员会(下称本委或甲方)与江苏承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承佑公司或乙方)签订一份《合作协议书》,约定:乙方在江苏盐城环保科技城新上智能电子医疗器械研发制造项目,主要生产血氧仪、空气净化器等电子产品。项目总投资1亿元,新购设备2000万元。投产首年实现产值1亿元,纳税200万元;第二年实现产值1.5亿元,纳税300万元;第三年实现产值2亿元,纳税400万元。本委安排盐城环保科技城电子信息产业园三期21号厂房7592平方米标准厂房用于乙方项目建设;乙方入园项目应按本合同约定规模的时间投产。如果投资强度、建设速度及税收贡献额达不到约定要求的,明确不补偿租金不享受项目扶持政策。
  2021年8月31日,本委与承佑公司签订一份《备忘录》,为减轻承佑公司资金压力,保证项目顺利推进,快速组织生产,对装修补贴、设备进场安装调试和首年开票数等作了约定,同时约定本备忘录为2021年6月30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的具体操作约定,与合作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不能执行到位,项目可终止实施,承佑公司无条件退出21号楼,装潢工程权属归产权方所有。
  2021年12月27日,承佑公司出具一份《承诺书》,内容为:我司(指承佑公司)向贵单位(指本委)承诺2022年4月底前达到总开票人民币2000万元。
  自2021年3月15日起至2022年1月17日,本委向承佑公司支付装修款2277531.45元。但承佑公司一直未能投产,公司处于无人状态,经多次联系未果,且占据厂房至今,已构成严重违约,应返还取得的各项补贴。
  本委将按照《合作协议书》《备忘录》约定的条款及相关证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五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拟作出如下行政决定:一、解除本委与承佑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及2021年8月31日签订的《备忘录》。二、按照协议书约定内容,承佑公司向本委返还各项补贴款人民币2277531.45元并承担每笔补贴款自取得之日起按LPR的利率标准承担利息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本委现书面告知你公司以上事项,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七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视为你公司放弃以上权利。
  本委联系人:吕大明,联系电话:13914679213,地址: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绿巢路1号。
  特此告知。
江苏盐城环保科技城管理委员会
告知书
广东省中新瀚达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金锋源新能源有限公司:2020年12月15日,广东省中新瀚达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中新瀚达公司)与江苏盐城环保科技城管理委员会(下称本委)签订一份《投资合作协议书》,约定中新瀚达公司在本委境内新上日产30万支高倍率圆柱锂电池项目,在本委境内成立江苏项目公司;自行与产权方签订租用厂房协议,总投资10亿元,其中新购设备不低于1亿元。2020年12月进场实施厂房改造,设备采购、调试与装修调试进行,2021年3月份部分设备进场安装,4月份试生产。正常生产之后每年开票不低于6亿元,纳税1500万元以上。从2022年度起,如中新瀚达公司在实际投产后的自然年度完成入库税收低于上述要求,则以现金补齐,不足的差额部分交给本委财政,中新瀚达公司的江苏公司保证连续经营期限不低于15年。另约定了从2021年7月至2026年6月期间的开票数和纳税数,双方还对厂房补贴及回购、装修补贴、设备奖补作了约定,中新瀚达公司承诺若2021年4月前新购1亿元设备不到位或五年内累计开票销售达不到22亿元,本委有权要求中新瀚达公司无条件退回上述各类奖补资金。
  2020年12月22日,中新瀚达公司成立江苏项目公司,即江苏金锋源新能源有限公司(下称金锋源公司),注册地址盐城市亭湖区环保科技城民生路199号2幢。中新瀚达公司和金锋源公司共同向本委出具证明,证实金锋源公司由中新瀚达公司投资设立。
  2021年6月7日,金锋源公司与本委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双方在2020年12月15日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书》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对预付300万元设备奖补资金作了约定;金锋源公司承诺对所有到场设备拥有全部的所有权。
  金锋源公司从2021年1月29日至2023年1月31日期间累计领取本委装修补贴、设备补贴合计人民币2534.73万元。两公司未能按约完成开票销售和纳税数额,截至2024年金锋源公司已处于停业停产状态,故中新瀚达公司、金锋源公司未能按约履行协议已构成严重违约,应返还取得的各项补贴。
  本委将按照《投资合作协议书》《补充协议》约定的条款及相关证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五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拟作出如下行政决定:一、解除本委与中新瀚达公司2020年12月15日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书》及与金锋源公司2021年6月7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二、按照协议书约定内容,中新瀚达公司、金锋源公司向本委返还各项补贴款人民币2534.73万元并承担每笔补贴款自取得之日起按LPR的利率标准承担利息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本委现书面告知你方以上事项,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七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视为你方放弃以上权利。
  本委联系人:柏金华,联系电话:15105107799,地址: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绿巢路1号。
  特此告知。
江苏盐城环保科技城管理委员会
告知书
江苏圣宸光电器件制造有限公司:2023年5月19日,江苏盐城环保科技城管理委员会(下称本委)与江苏圣宸光电器件制造有限公司(下称圣宸光电公司)签订一份《盐城环保科技城年产2100万片电容式触摸屏盖板玻璃全自动生产线建设项目投资协议书》,协议约定:圣宸光电公司在本委所在地投资年产2100万片电容式触摸屏盖板玻璃全自动生产线建设项目,该项目总投资5亿元,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设备、现金或现汇出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约1.3亿元人民币,其中:购置生产制造设备约1亿元,其他辅助设施3000万元。圣宸光电公司承诺自租赁协议签订厂房交付之日起10个月后的开票销售收入和入库税收如下:1、2023年度实现年开票销售收入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入库税收不低于250万元人民币;2、2024年度实现年开票销售收入不低于2.5亿元人民币,入库税收不低于625万元人民币;3、2025年度实现年开票销售收入不低于4亿元人民币,入库税收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4、2026年度实现年开票销售收入不低于4亿元人民币,入库税收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5、2027年度实现年开票销售收入不低于4亿元人民币,入库税收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同日,本委与圣宸光电公司又签订一份《盐城环保科技城年产2100万片电容式触摸屏盖板玻璃全自动生产线建设项目投资补充协议书》,补充协议对租金补贴、设备补贴、装修工程配套扶持等进行了约定,同时约定:自该项目投产之日起10年内,非因本委或不可抗力原因,圣宸光电公司擅自终止项目在本委所在地经营的,圣宸光电公司应退还已兑现的扶持资金本金,并支付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2023年5月24日,圣宸光电公司与厂房出租人江苏嘉亭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租用盐城市太湖路99号电子信息产业园23号、26号厂房,租赁面积22488平方米,租赁期限从2023年6月1日到2026年5月31日止。
  圣宸光电公司于2023年11月份领取本委装潢补贴200万元、于2023年12月份领取装潢补贴250万元,但圣宸光电公司一直未能投入实质性生产,截至2025年下半年,经多次联系,均未能投产,圣宸光电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应返还取得的各项补贴。
  本委将按照《盐城环保科技城年产2100万片电容式触摸屏盖板玻璃全自动生产线建设项目投资协议书》《盐城环保科技城年产2100万片电容式触摸屏盖板玻璃全自动生产线建设项目投资补充协议书》约定的条款及相关证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五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拟作出如下行政决定:一、解除本委与圣宸光电公司于2023年5月19日签订的《盐城环保科技城年产2100万片电容式触摸屏盖板玻璃全自动生产线建设项目投资协议书》《盐城环保科技城年产2100万片电容式触摸屏盖板玻璃全自动生产线建设项目投资补充协议书》。二、按照协议书约定内容,圣宸光电公司向本委返还各项补贴款人民币450万元并承担每笔补贴款自取得之日起按LPR的利率标准承担利息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本委现书面告知圣宸光电公司以上事项,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七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视为你方放弃以上权利。
  本委联系人:吕大明,联系电话:13914679213,地址: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绿巢路1号。
  特此告知。
江苏盐城环保科技城管理委员会
浙江省永康市公证处领取提存物通知书
李秋丹、金志儿、金志杰、金志敏:永康市人民政府已于2026年6月11日将房屋拆迁补偿款人民币肆拾万零玖仟壹佰壹拾柒元肆角(小写:¥409117.4元)提存至我处。请你们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持身份证明、委托书(如有)等材料共同到我处领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若五年内不领取,相关款项将归国家所有,我处将上缴国库。本处地址:浙江省永康市城南路421号,联系电话:0579-87177975。
浙江省永康市公证处
解除劳动关系公告
蔡雨林,身份证号:321323******010450:你与河北峪口禽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此前已通过书面邮件、微信通知你限期返岗,你无正当理由未按通知时间到岗,亦未提交任何请假手续,已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已于2026年6月28日作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通过邮寄、微信多渠道向你送达,你拒收邮件、拒不配合签收。现依法登报公告: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正式解除你与河北峪口禽业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请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到公司人事部门办理离职、社保停缴、薪资结算等全部解除手续,逾期未办理,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经济损失均由你本人自行承担。特此公告。
河北峪口禽业有限公司
2026年7月14日
遗失声明
  苏州坪上商务策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MABTNRLKXQ,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公章、财务专用章等,声明作废。
苏州坪上商务策划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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