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撤销亲生父亲的监护资格

□ 本报记者   战海峰
□ 本报通讯员 郑巧 赵梓馨
  
  当被问及心愿时,11岁的小红轻声对法官张小会说:“我对现在的生活很满意,没有别的愿望,舅舅舅妈就是我的爸爸妈妈。”
  小红的人生开局令人揪心。2019年,父亲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监护职责长期缺位;2020年,母亲猝然离世,家庭的支柱轰然倒塌。更为不幸的是,小红的祖父、祖母、外祖母均已离世,唯一在世的近亲属外祖父年逾八旬,体弱多病,自顾不暇。小红的监护权一度陷入无人承接的“真空地带”,生活和成长面临严峻挑战。
  这是一起由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的变更监护权案,案子分到了北碚区人民法院法官张小会手中,身为两个孩子的妈妈,她在翻阅卷宗时眉头紧锁:“11岁,本该是在父母膝下承欢的年纪,却接连遭遇命运的重创。失去双亲庇护,又无祖辈可依靠,没有安定的家,受了委屈能找谁倾诉?学业辅导有人管吗?”
  卷宗虽薄,却承载着孩子的人生走向。这些疑问让张小会意识到,不能就案办案。于是,办案团队决定走出法庭,走进孩子的生活,去寻找“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答案。
  在社区,他们看到了基层组织持续给予小红生活的关怀和资助;在学校,班主任详细介绍了小红踏实认真的学习态度和融入集体的良好表现;在小红与舅舅舅妈的相处中,张小会亲眼见证了这个临时家庭给予小红的温暖与陪伴。
  当被问到有什么愿望时,小红平静而满足地给出了那个令人动容的回答。那一刻,张小会的心被深深触动。她在办案笔记中写道:“孩子眼里的光不会骗人,她对舅舅舅妈全然的信赖,就是最真实的意愿。法律要做的,是把这份温暖固定下来,让它不再落空。”
  我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本案中,小红母亲早逝,父亲刑满释放后无工作、无收入来源,还身患传染性疾病,无力承担监护职责,亦自愿放弃监护权;外祖父年迈体弱,不具备监护条件;而小红的舅舅长期以来实际履行着临时监护职责,不仅有强烈的监护意愿,也有稳定的监护能力,且经小红住所地居委会同意、全体利害关系人一致认可。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小红父亲的监护资格,指定其舅舅为监护人。
  “监护的本质,从来不是血缘的简单绑定,而是责任的持续担当。”案件宣判后,张小会语重心长地对着新任监护人说道。
  这起案件的圆满解决,正是北碚法院用心用情做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的一个缩影。近年来,该院持续深化家事审判“三审合一”改革,将涉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统一归口到家事审判庭集中审理,组建由熟悉青少年身心特点的法官、心理咨询师等构成的专业团队,推动案件处理从“一判了之”向“全程关怀”延伸。创新打造“碚蕾朵朵 法润童心”护未品牌,联合区妇联等部门建立涉未纠纷多元化解联动工作机制,设立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站,对监护缺位、教养失范的家庭依法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并在判后持续开展回访帮教,只为让孩子生活持续安稳。针对困境儿童,法院还开辟“绿色通道”,与民政、教育等部门信息互通,及时提供生活安置、心理疏导等帮扶措施,齐心聚力打造“少年保护站”,跟踪回访建好司法护未的“售后服务站”。
  每一朵蓓蕾,都值得被温柔以待。从个案裁判到机制构建,北碚法院始终秉持“让孩子被看见”的司法理念——看见困境中的无助,看见陪伴里的温暖,看见每一个选择背后对成长的守护。未来,北碚法院将继续立足家事审判职能,把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融入每一起案件,用司法温度驱散阴霾,让每一朵小花都能迎着暖阳安然绽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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