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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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粤0606民催18号 申请人中山市汇隆印务有限公司因遗失其持有的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桂细滘支行支票壹张(号码:3140443081618581;票面金额:32376.96元;出票人:佛山市顺德区钰烽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中山市汇隆印务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2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行为无效。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天津缘来是你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申请人丁娟与你方合同纠纷仲裁一案,案件编号为[2026]津仲字第0182号。仲裁庭已依法作出裁决。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26]津仲裁字第0182号裁决书。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天津仲裁委员会
太平洋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本会受理北京德和衡(苏州)律师事务所与你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25)苏仲裁字第0510号],由仲裁员殷岳亮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26年8月10日9时30分在本会(苏州市姑苏区凤凰街334号)A厅开庭仲裁。现向你方公告送达组庭通知书、开庭通知书、证据材料等。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以上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苏州仲裁委员会
艾山江·艾尼娃尔:本院受理杨治敬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张阿芹:本院受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应急管理局与新疆柏青联动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6)新0102执异273号。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应急管理局向本院提出请求:请求追加鲍柏青、张阿芹为(2011)天执字第14号一案的被执行人。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2025)粤1971破157号之一 本院于2025年10月23日裁定受理东莞市秦汉胡同教育文化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根据管理人核实的资产负债情况,东莞市秦汉胡同教育文化有限责任公司已符合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6年7月3日裁定宣告东莞市秦汉胡同教育文化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特此公告。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6)浙1081民催27号 申请人大城县臧屯旺明车床加工厂因遗失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出具的号码为40200051 31219242、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为温岭市禾平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迈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与云南迈克科技有限公司
债权转让联合公告

  2026年4月28日云南迈克科技有限公司(“云南迈克”)与迈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迈克生物”)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编号SC-20260429-0203),云南迈克已将基于(2025)云0802民初5443号民事判决书对债务人普洱圣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享有的全部债权:货款本金338,023.59元、逾期付款损失53,379.56元、延迟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4,199.94元依法转让给迈克生物。迈克生物现要求债务人自本公告之日起,向迈克生物履行义务。
  注:本公告仅列示截至转让基准日2026年4月28日的货款本金、逾期付款损失、延迟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债务人应付迈克生物的款项以生效法律文书为准。
云南迈克科技有限公司
迈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7月9日
公 告
  陈锦龙(男,原公民身份号码:33062219320604****)于2019年3月9日去世,为处理陈锦龙遗留的位于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新建路38号107室的遗产,相关继承人已向本处申请办理遗产管理人公证,请陈锦龙的法定继承人携带身份证于2026年7月27日上午10时至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德盛路99号上虞公证处5楼后事智办会议室参加遗产管理人会议。
  本处地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德盛大厦5楼,联系电话:0575-82026609。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公证处
2026年7月9日
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亳高新市监罚催〔2025〕476号
北京金鑫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本局于2026年1月4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亳高新市监处罚〔2025〕476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罚款17万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亳州高新区国库支付中心(高新区管委会西门)办理《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后,到指定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上述款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联系人:贾振标、路金强,联系电话:5189580。
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9日
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亳高新市监罚催〔2025〕477号
北京金鑫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本局于2026年1月4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亳高新市监处罚〔2025〕477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罚款15万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亳州高新区国库支付中心(高新区管委会西门)办理《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后,到指定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上述款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联系人:贾振标、路金强,联系电话:5189580。
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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