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司法确认强化刑事和解协议执行保障
高质效办案导向下依托综治中心的实践探索

□ 马晖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是新时代检察工作的基本价值追求。它要求办案人员穿透纷繁的案件事实抓住核心矛盾,在具体法律适用中把握法治本意,最终在法理情的融合中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高质效司法的落脚点,在于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有效修复受损社会关系,充分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刑事和解引入司法确认的内在逻辑
司法确认是民事诉讼法确立的非诉程序,经法院法定审查后赋予调解协议与生效裁判同等的强制执行效力。把其嵌入刑事和解流程,不是简单的程序拼接,而是基于制度互补、价值契合形成的协同机制,更贴合基层治理的实际场景。
一、破解和解协议履行空转的现实刚需
依托综治中心开展案件矛盾化解,专业调解力量的参与有效提高了和解成功率,但调解协议强制约束力偏弱,是办案一线的检察干警普遍反映的现实难题。部分犯罪嫌疑人在获得从宽处理承诺后拖着不履行,有的被害人一方又提出新的要求。从法律上讲,双方自愿签署的和解协议本就不具备强制执行力,如果被害人一方反悔,检察机关缺少刚性制约手段;从矛盾化解的角度看,前期调解员和办案人员花费大量精力沟通协调,好不容易达成的共识说推翻就推翻。如果坚持作不起诉,被害人一方的矛盾没能化解,后续很可能衍生信访纠纷;如果推倒重来再调解,不仅增加各方成本,也会让和解协议的严肃性大打折扣,以后类似案件的调解只会更难。司法确认的核心价值,正在于给这份双方自愿达成的合意补上刚性约束力——和解协议的民事赔偿条款经法院依法确认后,双方都不能随意反悔,被害人可以直接凭裁定书申请强制执行,犯罪嫌疑人也可以安心接受从宽处理。从根源上降低了违约反悔的风险,让前期投入的调解、和解工作不至于沦为无用功。
二、契合刑民衔接的内在法理逻辑
刑事和解协议虽然产生于刑事诉讼过程中,却天然带着刑事与民事双重属性。其中关于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履行期限的约定,本质上是各自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完全落在司法确认的适用范畴里。从程序逻辑上看,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调解本就附带司法审查属性,司法确认对和解协议民事部分的审查逻辑与之高度一致,不存在法理上的障碍。换句话说,由司法权对和解中的民事约定作效力背书,既不会越界干预刑事定罪量刑,又能把当事人的合意转化为具备司法权威的履行依据,让柔性化解矛盾和刚性保障权利形成互补,而不是彼此割裂。
三、适配“一站式”解纷的效能提升
高质效办案的重点在于让纠纷从根本上化解的同时尽量避免程序空转消耗司法资源。综治中心的调解员熟稔群众工作方法、擅长沟通引导,能够有效消解当事人对办案机关是否会偏袒其中一方的顾虑,推动双方坦诚协商;综治中心具备就近衔接、协同发力的天然优势,综治中心入驻法院的派出法庭,刑事和解、司法确认“一站式”办结,实现两项制度顺畅衔接。
实践中的突出困境
各地陆续开展刑事和解与司法确认的衔接探索,积累了不少基层经验,但因缺少全国统一的制度规范与协同机制,尤其是依托综治中心的平台化衔接还处在起步阶段,实际运行中存在明显短板,制约机制效用的充分释放。
一、适用边界缺乏统一尺度
首先是民刑边界划分不够清晰。刑事和解协议既有民事赔偿约定,也有被害人谅解、请求从宽处理的刑事相关内容,司法确认的审查内容各地并不统一。规范依据的层级偏低,缺少上位法支撑,机制覆盖面和使用率有待提升。
二、平台协同衔接机制不畅
即便检察、审判、人民调解等机构入驻综治中心,仍存在“同处一地、各管一段”的现状,尚未形成顺畅的协同链条。由于各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不通畅,当事人在调解组织达成和解后,相关事实材料难以自动同步至法院系统,法院在办理司法确认时,往往需要重新核实事实、询问当事人,出现重复提交材料的情况。而且不同部门的材料清单不统一,缺乏标准化的协同机制。这种信息壁垒不仅延长了办理周期,也造成司法资源的重复消耗,“一站式”解纷的优势未能真正发挥。
三、审查标准与权利保障存在短板
一是审查模式宽严不一。有些法院走形式审查路线,只要协议格式规范、双方签字认可就予以确认,不过多考量赔偿数额的合理性;有些法院则进行实质审查,对赔偿标准、履行能力、是否显失公平全面把关。二是启动门槛对权利救济不够友好。现行司法确认原则上要求双方共同申请,实践中,部分犯罪嫌疑人获得从宽处理承诺后,可能刻意拖延、拒不配合申请确认;而被害人家属也可能临时反悔,提高赔偿数额而拒不配合申请确认,这些行为都会使本来将要化解的矛盾重新激化。
依托综治中心助推刑事和解与司法确认衔接的实践路径
推动刑事和解与司法确认顺畅衔接,要立足综治中心的平台优势,坚持问题导向、实效导向,以检察机关助推协同为抓手,从范围界定、程序衔接、标准统一、配套保障四个维度发力,搭建一套规范、便捷、可落地的运行机制。
一、明晰适用边界,规范衔接尺度
机制落地,首先要划清边界,确保每一步都于法有据。在案件范围上,严格以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和解的规定为基准;在审查边界上,明确司法确认只针对和解协议中的民事权利义务条款。
二、依托综治平台,畅通“一站式”衔接通道
把综治中心“多部门驻点、‘一站式’服务”的平台优势用足,由检察机关助推建立协同衔接机制。全程以当事人自愿为核心前提,不干预申请意愿,为当事人搭建内部流转的对接通道。在综治中心设立衔接联络岗,当事人在调解组织主持下达成刑事和解后,调解员同步告知司法确认的法律效力和申请流程;当事人自愿申请的,由联络岗统一收集和解协议、案件材料、身份材料等,通过内部渠道移送驻点法庭,实现“一地受理、内部流转、同步办结”。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推动打通综治中心内部的信息渠道,把刑事和解案件的基本事实、调解过程、当事人意愿、检察院的合法性审查意见等信息同步互通,法院审查司法确认申请时,可以直接调取核验相关材料,不用重复调查取证,提高效率和准确性。
三、统一审查标准,强化权利保障
审查原则上,确立“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的思路。协议形式完备、当事人自愿签署、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赔偿数额基本合理的,以形式审查为主,快速作出确认裁定;赔偿数额明显失衡、当事人提出异议等情况的,启动实质审查。启动方式上,严格恪守当事人自愿原则,以双方合意为前提。调解组织与检察机关重点做好法律释明与流程指引,帮助当事人清晰认知司法确认的法律效果与程序价值,引导双方在合意一致的基础上推进程序,保障司法确认程序启动的正当性与自愿性。
四、健全配套保障,夯实运行基础
一方面,提升调解协议的规范性。可联合综治中心加强调解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定期开展刑事法律规定、和解协议撰写、权利义务告知等培训,统一协议文本模板,明确赔偿条款、履行方式、违约责任等要素,从源头减少司法确认的审查障碍;另一方面,做好制度宣传引导。在综治中心、检察办案场所、基层社区等渠道,通过案例解读、办事指引、普法宣讲等方式,向群众普及“刑事和解+司法确认”的制度优势、办理流程以及运行逻辑,引导当事人主动选择该模式化解纠纷,提升制度的社会知晓度和认可度。
依托综治中心推动刑事和解与司法确认衔接,既顺应了“一站式”解纷的治理趋势,也把高质效办案的要求落实到具体案件中。检察机关在其中发挥助推与监督作用,做到不越位、不缺位,协同调解组织和审判机关形成合力,让刑事和解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为化解基层矛盾、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贡献检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