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高水平司法保护助力绿色发展


  王芳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党组书记、代理院长
  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生态环境法典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治理迈入体系化、法典化的新阶段,这对生态司法现代化提出了更高要求。今年2月,广东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加快建设环万绿湖“湖泊+”绿色发展区支持河源全域振兴和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部署河源市对接融入粤港澳大湾区,推进“一湖一城一盆地多园区”联动发展,打造广东绿色发展新标杆。作为绿色发展区建设的参与者,人民法院必须坚持系统思维,正确处理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的关系,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形成高水平保护促进绿色生产力发展、高质量发展反哺高水平保护的良性循环。
  一、高水平保护:生态司法现代化的逻辑起点与工具理性
  生态环境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载体。司法作为维护生态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必须以最严密的法治守护生态红线,依法惩处破坏生态环境犯罪,并为行为主体提供明确预期,实现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统一。
  要坚持系统思维。生态环境问题涉及面广、综合性强,必须增强系统思维,通过多元协同弥合治理需求的整体性与保护的碎片化之间的鸿沟。一方面,审判方式要系统化。刑事审判重惩戒震慑、民事审判重赔偿担责、行政审判重规范执法,必须推动“三大审判”融合发力,持续深化环资审判“三合一”改革,以审判方式系统化提升审判专业化水平。另一方面,治理手段要系统化。从污染物单一治理思维转向生态整体评价,综合考量污染数值、生物多样性减损等后果,健全跨区域、跨流域、跨部门执法司法协作机制,使司法效力穿透行政区划壁垒,织密生态环境法治保护网。
  要注重生态修复。传统报应性司法在处理生态问题方面日益显现出犯罪人服刑、生态持续恶化、损害救济落空“一判三输”的结构性失灵,现代化生态司法必须摒弃单纯归责逻辑,将生态修复作为生态损害民事、刑事、行政责任履行的共同价值基础。一方面,要依法适用生态修复法律规定,将司法裁判重心转到修复上,提升司法保护质效。另一方面,要依法优先适用原地污染治理等直接修复方式,在不具备直接修复条件的情况下适用替代性修复。法院要对受损环境进行评估,对选择适用的修复方式进行科学论证,以确保修复措施能落地、有效果。
  要警惕“小过重罚”。高水平保护并不意味着对破坏生态行为不加区分地严惩。生态环境法典明确规定法律责任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相当,即过罚相当。在环资审判中,要对主观恶意大、屡罚不改、造成重大生态损害的行为依法从严从重惩处,形成有力震慑;对首次轻微、及时改正、危害极小的违法行为则依法从轻、减轻乃至不予处罚。同时,要坚持“严”的基调与“准”的尺度相统一,通过细化裁量规则、统一定罪量刑标准、设定处罚梯度,从制度层面防范“一刀切”,避免机械司法挫伤合规合理开发的积极性。
  二、高质量发展:生态司法现代化的实践落点与价值旨归
  高质量发展是激活绿色经济动能、增进民生福祉的核心路径。推动生态优势转化为发展动能,是生态司法的价值旨归。
  要坚持守正创新。生态司法之“守正”,核心在于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做到在方向上守正。这要求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宗旨,以司法之力守护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创新”则是理念上的革新与方法论的变革。理念之新要求生态司法的裁判观从“损害救济”转向“损害救济-修复生态-预防风险-实现价值”,方法之新要求细化裁判规则,积极拓展技改抵扣、碳汇认购等裁判执行方式。
  要护航绿色转型。绿色转型是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人民法院作为通过裁判规则调整社会利益关系的重要法治力量,其价值不仅在于事后惩戒破坏生态行为、修复生态,还在于主动靠前、精准发力。如在审理高能耗高排放项目退出、碳排放权与排污权交易等纠纷中,人民法院以个案裁判明确法律边界,能够为传统产业升级、清洁能源投资提供稳定的规则预期。此外,人民法院还可助力企业淘汰落后产能,预防化解转型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为绿色技术创新、绿色产业布局、绿色市场培育提供全方位司法保障。
  要赋能生态价值实现。高质量发展,最终要体现在生态产品价值从“隐”到“显”,要让生态产品从“无价之宝”变为“有价可循”。要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通过一个个具体案例,明晰生态资源产权边界、界定生态损害责任范围、保障生态产品交易安全,使原本分散、无形的生态要素转化为可量化、可交易、可增值的生态资产,从而激活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内生动力,让“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这一理念具象化、可复制。
  三、有机统一:生态司法现代化的功能耦合与范式跃升
  高水平保护与高质量发展的有机统一,要求生态司法超越纠纷解决技术范畴,将生态保护的刚性约束转化为高质量发展的内在禀赋,探寻保护与发展的最大公约数。
  要确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基础规则。在规则适用层面,要将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限作为司法审查硬标准,确立生态优先的基本导向。在自由裁量层面,如在审理涉企环境案件时,不仅要关注行为是否违法,也要探究企业是否阻碍绿色转型的发展目标,并将是否符合绿色低碳评价标准作为评估其经营状况、合同履行可能性的重要因素,从而引导生产要素向绿色低碳领域流动。
  要构建“惩罚-激励”相容责任体系。人民法院必须摒弃“一罚了之”“一赔了之”的思维和做法。在惩罚端,对环境数据造假等恶意违法行为,依法坚持最严尺度,让违法成本高于守法成本。在激励端,对积极采取修复措施、主动改进生产技术的企业,建立从宽量刑或减免民事赔偿的激励机制,向市场释放鲜明信号,引导市场主体生产方式向绿色低碳转型。
  要激活“社会参与”治理潜能。必须推动司法权威与社会参与深度融合。一方面,要探索更多元的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司法确认程序,将多元利益诉求纳入法治化规制轨道。另一方面,要通过公开听证、法治宣传等方式,提升全社会生态文明意识,营造“人人都是守护者,人人都是受益人”的良好氛围,为高水平保护与高质量发展夯实广泛的群众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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