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如我在诉”践行在重症监护室外
□ 郑东梅
从事民事审判工作多年,我始终坚信:法条有刚性边界,但司法办案要常怀为民温情。不久前,一次重症监护室外特设“临时法庭”的办案经历,让我对“如我在诉”有了更切身的体会。回顾这起案件从接收到宣判,仅用了4天时间,却让我更加明白了胸前法徽的重量和意义。
电话那头:等不起的救命钱
5月22日,一个普通的周五,临下班前我收到了一起特别程序案件的卷宗——申请人张某申请宣告其丈夫刘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自己为其监护人。
这类案件在民事审判中并不罕见。然而,当我翻开卷宗,看到张某在申请书中写下的情况时,心一下子揪紧了。
“我丈夫刘某因突发疾病,现处于深度昏迷状态,在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我们结婚四十多年,家里的大事小情一直都是他操心,我不知道银行卡密码。现在每天的治疗费上万元,存款取不出来,请法院帮帮我们……”
我立刻拨通了张某的电话。电话那头,是一位年逾古稀老人的声音,沙哑、颤抖,带着难以掩饰的焦急和无助。
“郑法官,我老伴儿在ICU里已经躺了一个多星期了,医生说后续治疗还需要很长时间,每天都要花费上万元。我们攒了一辈子的积蓄都在他名下的银行卡里,可我……我不知道密码啊……”张某的声音哽咽了,“银行我也找过了,更改密码需要人脸识别验证,但他现在处于昏迷状态,没法眨眼呀。郑法官,我们真的等不起啊!”
“阿姨,您先别着急,慢慢说。”我安抚着她的情绪,同时快速在脑海中梳理着案件的办理思路。按照常规,这类案件必须走司法鉴定程序。但司法鉴定从委托到出具报告的一两个月,对刘某来说可能意味着错过最佳治疗时机,更意味着一条生命可能因为“等不起”而消逝。
放下电话,我陷入了沉思。刘某在重症监护室,处于深度昏迷状态,有完整的病历资料和主治医生的诊断意见,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是清楚明确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还拘泥于常规流程,启动司法鉴定程序,让当事人“等”上一个月,那司法的效率和温度又体现在哪里?
我当即决定:打破常规,特事特办。
特事特办:病房里的临时法庭
我当即联系了刘某所在的医院,向其说明了刘某的情况,并表达了想要开展巡回审判的想法。在院方的配合下,庭审定在了第二周的周二。
接下来的几天,我认真翻看了案卷材料,抓紧处理了之前预定的庭审等紧急工作,确保周二的巡回审判能如期进行。
5月26日清晨,我早早来到单位,和审判团队的同事们一起带上卷宗等材料,准备驱车前往医院开庭。
初夏的北京,阳光已经有些灼人,车里的气氛也格外凝重。我们每个人都知道,今天的“庭审”不同寻常。
到达医院后,我们首先来到重症监护室看望刘某。他双目紧闭,身上插满了各种管线和仪器,监护仪上跳动的数字和曲线,是他与这个世界唯一的“对话”方式。主治医生告诉我们,刘某目前处于深度昏迷状态,对外界刺激毫无反应。医生的诊断意见,为我们认定刘某无民事行为能力提供了关键的医学依据。
随后,我们来到病区办公室。这里平时是医护人员休息和办公的地方,此刻,我们将它临时改造成了一个“法庭”。张某已经在等候了,看到我们,她连忙起身,眼里满是期待和不安。
“张阿姨,您请坐。今天咱们在这里开庭,您别紧张,如实陈述情况就行。”我温和地说。
庭审正式开始。我核对了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听取了张某的陈述和申请理由及其女儿的意见,认真审查了相关证据材料。整个庭审过程每一个环节都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现在宣判。”我宣读判决结果,“刘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张某为刘某的监护人。”
话音落下,张阿姨的眼眶红了。她站起身,双手紧紧握着我的手,声音颤抖:“谢谢郑法官,谢谢……我老伴儿后续的治疗费有着落了!没想到你们能专程跑一趟,还这么快就来了,谢谢……”
我特意叮嘱道:“张阿姨,后续治疗还有很长的路,这笔钱是刘叔叔的救命钱,每一笔支出都要记清楚。您作为监护人,要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护好刘叔叔的合法权益。”
张某郑重地点头:“郑法官,您放心,我都记着呢。”
当天宣判:跑赢时间的判决书
庭审结束后,我们立刻赶回法院,着手草拟判决书。
“……被申请人刘某因突发疾病,目前处于深度昏迷状态,经本院实地查看并向其主治医生核实,刘某对外界刺激无反应,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我在判决书中详细记载了去医院实地查看、向医生核实病情的过程,这不仅是对审判过程的如实记录,更是对司法程序严谨性的坚守。即便是一场“特殊”的庭审,程序的正当性和合法性也绝不能打折扣。
当天下午时分,我通过张某确认的电子邮箱向其发送了判决书,并告知其女儿及时查看并下载保存。
案后回望:以效率践行公正
这起案件从接收到宣判,仅用了4天时间。
4天,对于普通案件来说,或许只是审查材料、排期开庭的起步阶段。但对于张某和刘某这对老夫妻来说,4天意味着及时续上的治疗费,更意味着延续生命的可能。
事后,有同事问我:“郑法官,你不怕担风险吗?不走司法鉴定,万一以后有人提出异议怎么办?”
我认真思考过这个问题。司法鉴定的确是最稳妥的方式,但法律也赋予了法官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的权力。刘某在重症监护室深度昏迷的事实,有完整的病历资料、主治医生的明确诊断,还有我们实地查看的客观记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还拘泥于形式、让当事人“等”上一两个月,那才是对司法效率和司法为民理念的背离。
法律是冰冷的条文,但适用法律的人,应当有温度。我想,这大概就是法官这份职业最大的意义——用法律的刚性守护正义,用司法的温度温暖人心。
(作者系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庭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