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公布《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本报北京7月2日讯 记者蒲晓磊 记者今天从民政部获悉,近日,民政部公布了部门规章《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
  《办法》界定了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范围和法律地位;明确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承担;明确社会团体对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履行管理主体责任;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党建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办法》规定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要求、条件以及名称使用规范,明确了设立、名称变更和撤销的程序,细化了撤销的具体情形。
  《办法》细化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议事办事机构设置、负责人任职程序和管理、活动管理、学组和专业组设置、会费管理、捐赠管理、财务管理、印章管理等方面要求。
  《办法》立足压实社会团体管理主体责任,明晰权责,强化监管,引导其依法依规开展工作。要求社会团体配备相应的力量具体承担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管理、服务工作,并加强考核评价、内部监督和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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