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修订草案二审稿提请审议

对误导性商标使用行为加大惩戒力度

  本报北京6月23日讯 记者赵晨熙 商标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今天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
  修订草案第十五条第一款对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作了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基层立法联系点提出,中国共产党的重要理论成就、历史事件相关的标志性要素具有特定意义,建议明确此类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对此,修订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同中国共产党的“重要理论成就、历史事件相关的标志性要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
  修订草案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对以误导公众的方式使用注册商标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有的部门、地方、基层立法联系点和社会公众提出,以误导公众的方式使用注册商标案件时有发生,扰乱商标管理秩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建议加大打击力度。对此,修订草案二审稿作如下修改:一是将以误导公众的方式使用注册商标的法律责任修改为“由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撤销其注册商标”。二是增加规定对于“以误导公众的方式使用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投诉、举报。三是明确对“不符合商标注册条件准予商标注册,造成不良影响”的公职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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