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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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永东、王伟:本院受理雷素蓉诉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张美元: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与被告张美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黄中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与被告黄中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陈礼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与被告陈礼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2026)皖1622执恢359号 王玲: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安徽蒙城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涧支行与被执行人王玲、王卫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蒙城县人民法院(2021)皖1622民初30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案号为(2026)皖1622执恢359号。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至尊尚城6号地块24号楼601号房产,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和查封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10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对上述财产进行拍卖。若拍卖未成交,本院将依法调价后再次拍卖、变卖,不再另行通知。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我院定于2026年7月1日10时至7月2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第二次公开拍卖位于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辽河路北金牛工贸区不动产权一处(证号2015012058,建筑面积共计87.26平方米)。有意竞买者请登录http://sf.taobao.com/0395/02,搜索户名: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我院定于2026年7月1日10时至7月2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第二次公开拍卖位于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光明南路不动产权一处(证号20230009628,建筑面积共计120.14平方米)。有意竞买者请登录http://sf.taobao.com/0395/02,搜索户名: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原告张建军与被告刘英琴名誉权纠纷一案,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6)津0105民初8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刘英琴未按照生效判决履行赔礼道歉义务,张建军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据判项内容,将本案判决主要内容进行刊登:本案中,刘英琴对张建军抖音作品的评论,存在恶意攻击、诅咒的情形,超出合理的批评,属于以侮辱的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势必会对张建军的社会评价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故刘英琴的行为损害了张建军的名誉权。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刘英琴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在其个人抖音号上以公开发布声明方式向原告张建军赔礼道歉(内容需经本院审核),发布保留时间不少于7日;被告刘英琴未履行该义务,依据原告张建军的申请,本院将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刘英琴负担;二、被告刘英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张建军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三、驳回原告张建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关于被执行人
上虞上风通风机制造(北京)有限公司
消除影响强制执行的公告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浙江上风高科专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虞上风通风机制造(北京)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的(2026)京0106执5478号执行案件。
  现将(2025)京0106民初1156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部分公告如下:
  一、上虞上风通风机制造(北京)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含有“上风”字样的企业名称;
  二、上虞上风通风机制造(北京)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侵害浙江上风高科专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注销其注册的“bjshangfeng.com”及“上风.在线”域名;
  三、上虞上风通风机制造(北京)有限公司在《法治日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根据浙江上风高科专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在相关媒体公布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上虞上风通风机制造(北京)有限公司承担】;
  四、上虞上风通风机制造(北京)有限公司赔偿浙江上风高科专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790000元、合理开支10000元,共计800000元;
  五、驳回浙江上风高科专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浙江上风高科专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80元(已交纳),由上虞上风通风机制造(北京)有限公司负担12420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特此公告。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2026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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