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不是“拉锯战”

—— 一位法官以“审执联动”化解民间借贷纠纷的始末

  □ 郭涛

  作为一名办理再审案件的法官,我们面对的大多是历经一审、二审,甚至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的“积案”“难案”。卷宗背后,是当事人之间难以调和的矛盾与久拖未决的怨气。
  今年4月,我接手了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申请人小沈、小周等四人与被申请人小刘之间,因一笔由已故借款人小杨所欠的债务,已纠缠数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四名作为担保人的公职人员名下财产被查扣,情绪激动之下,他们向我院申请再审。再审审查通过后,卷宗移送到我手里。
  阅卷后我发现,这不仅仅是一纸判决的对错之争。借款人已去世,继承人放弃继承,终审判决担保人需在另一被告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法律适用确有争议,而更棘手的是——执行僵局已形成。
  如果我只是坐堂审案,或许能写出严谨的判决,但双方当事人很可能会陷入“再审判决—执行异议—复议”的漫长拉锯战。那时,出借人拿不到钱,担保人脱不了困,司法资源也会被无限消耗。
  我决定换一条路:审执联动,以调促和。
  调解最难的是第一步——双方积怨已深,谁都不愿先开口。
  我先找到出借人小刘。我跟他实话实说:“案件进入再审,原判决可能面临改变。法律程序走完,周期长、变数多。与其在‘诉讼马拉松’中耗着,不如抓住现在能到手的‘真金白银’。”
  起初他不理解,觉得自己占着理。我又从执行角度帮他分析:几位担保人虽是公职人员,但一次性清偿全部本息确有困难。如果执行长期挂账,对谁都是负担。
  另一边,我与小沈等四名担保人谈心。他们觉得很委屈:“钱不是我们借的,凭什么要我们赔?”我先安抚他们的情绪,再细致解释民法典担保制度的立法本意——担保不是“签个字”那么简单,而是对信用的背书。同时,我提醒他们作为公职人员,主动履行法律义务、化解纠纷,既是责任,也是担当。
  经过几轮“面对面”陈述、“背对背”疏导,双方的情绪从对抗转为对话,从对话开始走向互谅。
  终于,在合议庭主持下,双方达成书面和解协议:小沈、小军、小丁各支付15万元,小周支付10万元;小刘自愿放弃对四人的全部强制执行权利,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和解协议签订当天,四人便一次性付清了款项。小刘随即申请解除财产查扣。随后,四名再审申请人自愿撤回再审请求。我院依法裁定准许,案件终结再审程序。
  那一刻,审判法庭里没有剑拔弩张,只有双方签字时微微颤抖的手。出借人小刘说:“没想到再审还能拿回钱,心里的石头落地了。”小沈等四人也如释重负:“债务清了,生活和工作也能重新开始了。”
  这起案件的成功化解,让我深刻体会到:再审不是程序的“循环”,而是矛盾的“终点”。当审判与执行不再各自为战,当法官既解法结又解心结,我们就能在法律的框架内,为当事人找到一条成本更低、效果更好的出路。
  “审执一体化解”,不是一句口号,而是我们每一名法官正在践行的承诺。让公平正义不仅实现,更以人民群众看得见、感受得到的方式实现——这,就是司法最大的温度。
  (作者系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员额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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