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修订监狱法 推进监狱工作高质量发展
□ 许永安
2026年4月30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监狱法。这是1994年监狱法制定实施30多年来首次全面系统修订。监狱法自实施以来,为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人民群众对法治、公平、正义、安全方面提出更高期待,监狱工作面临新形势新要求。此次修订将现行监狱法实施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监狱系统探索形成的经验做法和制度机制固定下来,积极适应监狱工作新形势新要求,保障监狱工作在法治轨道上有序推进,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提供法治保障。
一、监狱法修订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监狱法修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一是坚持党对监狱工作的领导,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中央关于监狱工作的决策部署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执行,有力推进平安监狱、法治监狱、文明监狱建设。二是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将近年来实践中维护监狱持续安全稳定的成熟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守牢监狱安全底线,提高教育改造质量,预防和减少犯罪,促进更高水平平安中国建设。三是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巩固深化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为打造高素质监狱人民警察队伍、推进新时代监狱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监狱法修订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强化监狱管理,严格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加强教育改造工作等为重点。二是坚持规范和保障并重,既保障监狱执行刑罚、管理改造罪犯的必要法律手段的实施,也严格规范监狱执法。既要求罪犯服从管理,积极改造,又保障罪犯的合法权利,帮助其回归社会。三是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四是坚持法治统一,注意处理好监狱法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社区矫正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律师法等法律的关系,做好衔接协调。
二、监狱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此次修订监狱法在完善刑罚执行、规范和保障监狱管理、加强罪犯权利保障、细化罪犯教育改造等方面进一步作了规定。
一是完善了收监、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程序的规定,对罪犯收监的条件和不予收监的情形作出规定,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和工作程序等予以明确,完善监狱、监狱管理机关与其他部门间的协助配合机制。增加集体决策、公示等程序要求,保障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程序适用的公开公正,提升刑罚执行活动的规范化、法治化。严格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监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及时公正办理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加强对监狱执行刑罚活动的检察监督,规定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减刑、假释的执行工作和监狱对罪犯的考核工作等的检察监督,保障刑罚执行活动依法公正进行。规范监狱人民警察执法活动,明确职责权限。加强对监狱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监督,增加警务督察制度,强化内部监督。完善监狱人民警察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完善追责规定,维护监狱人民警察执法权威。
二是进一步规范和保障监狱管理活动,完善罪犯通信、会见、生活、卫生、离监探亲等制度。进一步优化监狱资源配置,科学统筹监狱建设和设置。完善根据罪犯的实际情况和改造需要等,对罪犯进行分押分管,并确立动态调整机制,同时兼顾未成年犯、女犯、病犯、残疾犯的特点。完善监狱对罪犯日常管理的相关规定。完善罪犯通信和通话、会见制度。
三是重视对罪犯权利的保障,在总则中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监狱服刑罪犯相关权利的规定。明确罪犯服刑期间的基本权利。在监狱服刑罪犯的权利和义务一节中专门规定,监狱依法保障罪犯的人格尊严、生命健康、人身安全等不受侵犯。保障罪犯依法享有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依法保障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辩护权和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完善罪犯与辩护律师通话、会见的权利规定。依法保障罪犯生活、卫生方面的权利。
四是注重对罪犯的教育改造,进一步完善对罪犯教育改造的规定,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促进罪犯重新融入社会。明确教育改造总的原则和要求,增加规定监狱应当创新教育改造方式方法,不断推进教育改造工作科学化、专业化、社会化。监狱应当通过教育改造罪犯,帮助罪犯重塑健康人格,自立自强,改过自新,培养罪犯守法意识和重新融入社会的能力。丰富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内容,坚持把罪犯改造为守法公民。增加对罪犯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等内容,引导其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罪犯进行行为规范、心理健康教育等,督促其养成良好行为规范,保持心理健康,自觉接受改造。完善对罪犯教育改造的体制机制。对监狱与其他相关部门的衔接工作进行完善,有针对性地做好重要节点的罪犯教育、救助帮扶、安置帮教等工作。加强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社会化、科学化。增加完善社会力量参与教育改造的相关内容,规定国家鼓励、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对罪犯的社会帮扶工作、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等,为教育改造罪犯、促进刑满释放人员重新融入社会创造条件和提供帮助。增加规定监狱应当利用自身的设施条件,配合有关方面开展法治宣传和预防犯罪教育,并为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等开展监狱和刑罚执行的理论研究和人才培养提供支持和便利。完善未成年犯教育改造的规定。针对未成年犯身心特点,明确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从场所、专业人民警察配备、矫治方式等方面作出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促进未成年犯身心健康发展,进一步提高未成年犯教育改造工作质量。
(作者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