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阶段刑事和解制度在轻伤害案件中的适用与完善

□ 王胜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正式确立公诉案件刑事和解制度,将恢复性司法理念融入刑事诉讼全过程,为轻伤害案件等轻微刑事案件的多元化处理提供了依据。轻伤害案件多由民间纠纷引发,此类案件是基层执法与社会治理的重点与难点。侦查阶段作为刑事诉讼的起点,既是固定证据、查明事实的关键阶段,也是促成和解、化解矛盾的黄金窗口期。笔者立足执法实践,系统剖析该阶段刑事和解的现实困境,完善流程与监督机制,对提升执法水平、维护当事人权益、实现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具有重要意义。
制度价值: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的法治效能与治理功用
刑事和解制度在轻伤害案件中的规范适用,承载着法治价值与治理功能。其一,高效化解社会矛盾。通过当事人自愿协商、赔偿、道歉,能够快速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契合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核心要求。其二,充分保障诉讼权利。被害人可及时获得补偿与慰藉,加害人通过真诚悔罪、积极赔偿争取从宽处理从而减少再犯风险。其三,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在侦查阶段依法分流轻微刑事案件,可有效降低羁押率、缩短诉讼周期。其四,彰显恢复性司法理念。以和解替代惩罚、以修复取代制裁,推动从“惩罚犯罪”向“治理犯罪”转变,助力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
现实困境:侦查阶段刑事和解的三重偏差
受执法理念、制度供给、办案压力、监督机制等因素影响,部分案件在适用过程中存在程序不规范、运行不顺畅、权限不清晰等突出问题,集中表现在以下方面。
达成刑事和解前:降格处理现象架空制度功能。轻伤害案件通常先以治安案件受理,经鉴定构成轻伤后转为刑事案件。但有些公安机关在伤情明显可能构成轻伤及以上时,不依法启动鉴定并告知权利,径行以治安调解替代刑事和解。此举实质上削弱了刑事诉讼程序价值,侵害被害人权益。其成因在于:一是行刑衔接机制不严密,执法裁量权缺乏制约;二是基层因办案压力倾向于快速处置;三是个别被害人以拒绝鉴定索取高额赔偿,导致和解偏离自愿公平轨道。
刑事和解协商中:赔偿与监督失衡致使程序随意。一是和解场所不规范,多设在派出所大厅、调解室等非专门场所,缺乏全程录音录像,监督难以落实。二是协商地位不对等,加害人因“不和解即拘留”的现实压力处于被动地位;被害人利用程序优势漫天要价,出现“天价赔偿”“胁迫和解”等情形。三是中立第三方参与不足,和解过程过度依赖办案民警,易出现不当干预等现象。四是和解协议履行缺乏刚性约束,非即时履行的协议存在违约风险。根源在于和解场所与流程缺乏统一规范,羁押必要性审查流于形式,全过程监督制约机制尚不健全。
达成刑事和解后:结案方式越权突破法定权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可见,法律仅赋予公安机关建议权,并未授权撤销案件。但实践中,个别公安机关援引刑法第十三条及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对达成和解的轻伤害案件直接撤案处理,越权行使了本应由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行使的终局处置权,违背刑事诉讼权力配置逻辑,损害法治统一与司法公信力。
完善路径:推动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规范化运行
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应立足侦查职能定位与执法实际,从证据固定、案件甄别、鉴定规范、平台建设四个方面推动侦查阶段刑事和解制度化、法治化运行。
第一,及时固定证据,夯实和解基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适用刑事和解的前提。公安机关办理轻伤害案件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全面收集固定证据,规范制作笔录。加强出警民警专业化培训,强化证据意识与程序意识,杜绝“重调解、轻取证”,确保即使和解不成也能够顺利移送审查起诉,严守程序底线。
第二,甄别案件性质,明确适用范围。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相关指导意见,全面审查案发背景、起因、当事人关系、行为手段、危害后果、事后态度等要素,实质审查伤情鉴定意见,严把资质、检材与程序关。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故意伤害与寻衅滋事、正当防卫与互殴,破除“唯结果论”。对因民间纠纷引发、社会危害性小、加害人真诚悔罪并获得谅解的轻伤害案件,依法适用刑事和解;对于涉黑涉恶、蓄意报复等引发的轻伤害案件,应严格依法办案,不予适用刑事和解制度。
第三,规范鉴定程序,做到应检尽检。伤情鉴定是轻伤害案件定性的关键依据。对可能构成轻伤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委托鉴定,不得以任何理由规避。应向被害人充分告知鉴定权利与不鉴定的法律后果,明确拒绝的必须书面记录、签字留痕。法制部门对未开展伤情鉴定即作治安调解结案的伤害案件从严审核,防止以行代刑、降格处理,维护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第四,依托管理中心,提升专业化水平。借鉴基层经验,依托执法办案管理中心设立刑事和解室,统一场所与流程、实现全程录音录像与监督可追溯。引入值班律师等中立第三方,强化刑事和解全流程检察监督,保障和解的自愿、公平、合理。建立“一站式”快速办理机制,达成和解后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并提出从宽处理建议,实现案件快速流转,兼顾公正与效率。
刑事和解制度是新时代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是提升基层社会治理能力的重要抓手。轻伤害案件侦查阶段刑事和解的规范化,直接关系群众利益与执法公信力。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降格处理、程序失范、赔偿失衡、越权结案等问题,必须以法治思维明晰权力边界、以规范流程统一执法标准、以有效监督强化权力制约,推动刑事和解从粗放适用向精准规范转变,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为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提供坚实制度支撑。
(作者单位:北京市公安局法制总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