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宠物猫交付后因病死亡,责任由谁承担

□ 本报记者 邢东伟 翟小功
随着网购的普及,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通过线上平台购买活体宠物。然而,活体动物交易存在健康状态难核实、运输风险高、售后维权难等问题,如果宠物在交付后短期内患病甚至死亡,责任该如何认定?
2026年4月,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网购宠物猫死亡引发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在这起案件中,因卖家引导消费者脱离平台进行场外交易,且交付的宠物猫在短期内发病死亡,法院依法认定实际销售者与店铺经营者共同承担违约责任。
“星期猫”死亡引纷争
2024年9月,潘某在某网购平台向名为“某宠小店”的店铺发送消息,询问金渐层品种的宠物猫价格。店铺客服请潘某添加店铺员工微信,再发送宠物猫视频供其挑选。潘某添加了店员微信,之后一直在微信上沟通购买宠物事宜。
一番挑选后,潘某以1500元的价格在“某宠小店”购买一只雌性宠物猫,店铺员工向其承诺:“宠物猫包纯包健康,已打好疫苗和驱虫,按照店铺提供的方法饲养包养活,质保3个月,发货前会拍摄一镜到底的检测视频。”
根据店铺员工的要求,潘某另外向海口市龙华区某宠物店(以下简称龙华某宠物店)转账1048元,用于购买猫粮和支付宠物托运费用。
2024年10月17日,收到宠物猫的潘某向店铺员工反映,宠物猫有打喷嚏、流眼泪、食欲差等情况。2024年10月22日,潘某将宠物猫送至宠物医院治疗,宠物猫被诊断为猫疱疹病毒感染、上呼吸道感染,猫疱疹及猫支原体检测结果均为阳性,为此,潘某支出宠物医疗费用合计747元。
随后,潘某两次与店铺员工沟通要求退猫,均遭到店铺员工拒绝。2024年10月29日,潘某向店铺员工反馈了宠物猫死亡的信息。
法院认定卖家违约
多次商议赔偿事宜未果,潘某便将“某宠小店”的经营者刘某、龙华某宠物店的经营者康某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购猫款1500元、赔偿猫粮费用、托运费、治疗费等费用1795元,且主张“某宠小店”、龙华某宠物店构成欺诈,要求赔付购猫款的三倍惩罚性赔偿金4500元。
一审法院查明,网店“某宠小店”在某网购平台认证营业执照显示公司名称为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某宠物店(以下简称琼山某宠物店),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刘某,该店已办理注销登记;龙华某宠物店同样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康某,该店亦已办理注销登记。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因琼山某宠物店已经注销,故相应权利义务应当由经营者刘某承担。而康某在交易中并未以个人名义或龙华某宠物店名义出售宠物猫,康某、龙华某宠物店的收款行为系刘某经营店铺的员工指定收款账户所致,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康某系交易的相对人,潘某主张康某承担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因刘某未提供有效的检疫证明证明宠物猫在交付时处于健康状态,故一审法院认定刘某存在欺诈行为,判令刘某退还购猫款1500元、赔偿猫粮费用、托运费、治疗费等费用1795元,并支付三倍赔偿款4500元。
刘某、康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海口中院。
涉案主体双双担责
二审期间,海口中院查明,康某自认其与刘某系合伙关系,潘某联系购买案涉宠物猫事宜的微信为康某和刘某的店内员工的微信,案涉购猫款、运费及猫粮款均由康某收取,案涉宠物猫实际系康某出售。结合康某的自认,海口中院认定康某为实际出卖人,应承担商品销售者的责任,刘某应与康某共同承担商品销售者的责任。
海口中院认为,店铺员工已承诺“案涉宠物猫包纯包健康”,刘某、康某应向潘某交付健康宠物猫。案涉宠物猫交付完成当日已出现感冒、打喷嚏的症状,结合猫疱疹病毒及猫支原体感染的潜伏期,案涉宠物猫在出售时即携带病毒具有高度盖然性。刘某、康某未举证证明其出售的宠物猫有相关检疫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关于是否构成欺诈,海口中院认为,案涉交易的标的物是宠物猫,考虑到猫疱疹病毒和支原体感染具有潜伏期,从感染病毒到发病需要一定的过程,本案证据不足以认定刘某、康某在交付案涉宠物猫托运前已明知宠物猫存在发病状况,故潘某主张刘某、康某构成欺诈的证据不足。
综上,海口中院认定,刘某、康某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鉴于案涉宠物猫已经死亡,潘某主张刘某、康某退还购猫款1500元及赔偿猫粮费用、托运费、治疗费等费用1795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潘某在本案中主张刘某、康某构成欺诈,证据不足,对于其主张按照宠物猫售价的三倍进行赔偿,法院未予支持。
法官表示,本案系网购平台场外交易引发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刘某在网购平台发布宠物猫售卖信息进行引流,引导消费者通过社交平台私下交易,规避平台监管,导致运营与收款主体分离,造成消费者维权困难。
法官提醒,宠物交易有别于一般的商品买卖交易,出售健康宠物系商家的根本合同义务,商家应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相关证明,若宠物出售时有问题,商家应承担违约责任,退还购买款及赔偿消费者合理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