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港澳大湾区跨境仲裁规则衔接机制对接取得实质性进展
内地仲裁机构“港资港仲裁”首案顺利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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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资港仲裁”是充分发挥仲裁职能作用,服务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制度安排。广东省通过加强宣传推介、业务指导、机制对接等务实举措,积极推动“港资港仲裁”等政策落地见效,有效增强了港(澳)资企业的投资信心,持续助力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 本报记者 刘欣
近日,东莞仲裁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办结内地仲裁机构首宗“港资港仲裁”案件。该案标的额超千万元,涉及商业合作中的借款纠纷,一方当事人为在东莞市设立的港资企业,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以香港为仲裁地。
这是广东省司法厅指导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仲裁机构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的《关于充分发挥仲裁职能作用 服务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关键举措,标志着粤港澳大湾区跨境仲裁规则衔接、机制对接制度取得实质性进展,充分体现了东莞仲裁委员会联通港澳、服务湾区,创新发展、务实进取的专业能力和体制特色。
最大程度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港资港仲裁”是充分发挥仲裁职能作用,服务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制度安排。
2025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的《意见》明确,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设立的港资、澳资企业既可以约定内地为仲裁地,也可以约定香港、澳门为仲裁地解决商事纠纷。该安排最大程度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显著提升跨境争议解决的便利性与公信力。
同年7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充分发挥仲裁职能作用 服务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广东实际细化落实举措,推动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国际商事仲裁中心。
广东省司法厅有关负责人表示,广东省通过加强宣传推介、业务指导、机制对接等务实举措,积极推动“港资港仲裁”等政策落地见效,有效增强了港(澳)资企业的投资信心,持续助力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根据《实施意见》,东莞仲裁委员会持续关注相关商事主体在业务经营和预期权利实现方面的实际需求,并适时开展政策宣讲和实务解读。
据介绍,此次东莞仲裁委员会办结的“港资港仲裁”案件中,一方当事人是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之一、长期稳居全国外贸第五城的东莞设立的港资企业,另一方当事人是在山东德州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双方因商业合作发生争议,并依合同提交东莞仲裁委员会仲裁。受理案件后,东莞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敏锐捕捉到双方仍可理性沟通,且未对仲裁地作出约定的情况,即按照《实施意见》具体要求,告知当事人其案件符合“港资港仲裁”政策规定,释明仲裁地的法律意义。
根据了解的综合信息,全面评估案件所需后,当事人双方自主达成补充仲裁协议,进一步明确由东莞仲裁委员会依照《东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管理案件仲裁程序,并约定以香港为仲裁地等多项有助于更便利推进仲裁程序的条款。
该案系首宗由内地仲裁机构直接受理并全程管理的“港资港仲裁”案件。
多项创新举措“效应”叠加
多个维度实现突破、多项创新举措确保案件高质效办结,是内地仲裁机构“港资港仲裁”首案办理过程中的亮点。
据了解,东莞仲裁委员会尝试直接使用《粤港澳大湾区仲裁员名册》,安排熟悉香港法律制度的仲裁员,并指派东莞仲裁委员会资深办案人员担任仲裁庭秘书,协助管理和推进仲裁程序。
具体来说,依照当事人约定,为更好地确保案件办理质量,特别是适应当事人约定香港为仲裁地的要求,根据《东莞仲裁委员会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仲裁员名册〉使用安排的公告》,东莞仲裁委员会指定虽未被列入《东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但系《粤港澳大湾区仲裁员名册》仲裁员的一位资深法律界人士为该案独任仲裁员,其来自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地香港,熟悉香港仲裁法律制度和程序规则,拥有丰富实务经验,兼具特区讼辩律师和内地执业律师双重身份,深刻理解内地和香港文化、法律、商业逻辑以及粤港澳大湾区融合发展趋势。
同时,根据《东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并依当事人委托,指派东莞仲裁委员会一位经验丰富、在英国知名高校留学获法学硕士学位、熟悉普通法程序要求的业务专员担任仲裁庭秘书,更好确保案件处理程序完全符合香港仲裁地法律要求。上述措施使首宗“港资港仲裁”案件在仲裁员指定和仲裁庭秘书指派上得到更全面保障和更周到安排,确保能为当事人提供更优质的案件服务。
值得注意的是,东莞仲裁委员会还首次与香港仲裁机构开展具体案件的紧密协作,适用线上争议解决平台确保案件庭审内地香港线上线下无缝衔接。
根据东莞仲裁委员会与香港一邦国际网上仲调中心(以下简称一邦仲调中心)签订的《合作备忘录》,经当事人同意,在一邦仲调中心的支持下,该案参与各方通过一邦网上争议解决平台顺畅推进线上庭审程序,仲裁员在香港中环的一邦仲调中心仲裁庭室、仲裁秘书在东莞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室、双方当事人和代理人分别在东莞和山东各自办公室同步参与本案开庭。在“港资港仲裁”案件处理中首次实现内地与香港四地点同时、线上线下两模式兼容的数智化庭审安排对接,高效完成全部仲裁程序,最大限度降低各方参与仲裁的成本,全面践行“绿色仲裁”“智慧仲裁”理念,得到仲裁员和双方当事人的肯定。
“该案从一开始受理、明确当事人对仲裁地的自主选择、组成仲裁庭到作出最后裁决,全程严格遵循‘港资港仲裁’相关制度设计要求,综合运用各项粤港澳大湾区仲裁政策,务求最大限度提升仲裁服务和体验。”东莞仲裁委员会主任潘长河表示。
多项创新举措“效应”叠加,达到了确保质量、优化服务、提升效率、便利各方、积累经验的效果,精准解决规则衔接、机制对接、人才连接的痛点难点问题,加倍放大了粤港澳大湾区仲裁区位优势和制度创新政策红利。
积极推进跨境仲裁创新实践
内地仲裁机构“港资港仲裁”首案的顺利办结,是共商、共建、共享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成功案例,是莞港法治协作最新成果的生动实践,充分体现了粤港澳大湾区仲裁的灵活性、针对性与有效性,精准诠释了粤港澳大湾区规则衔接、机制对接、人才连接的发展趋势,为仲裁机构推进“港资港仲裁”政策落地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先行样本。
这并非东莞仲裁委员会第一次为跨境仲裁提供“东莞经验”。近年来,东莞仲裁委员会主动对接粤港澳大湾区法治融合需求,积极推进跨境仲裁创新实践。
建立粤港澳大湾区律师和联营律所律师获聘仲裁员“绿色通道”机制,顺利办结全国首宗粤港澳大湾区律师代理仲裁案件,以务实举措助力规则衔接、机制对接;
积极探索涉港澳仲裁调解机制衔接,打造东仲“莞香花”仲裁调解特色品牌,成功调解大量涉港澳仲裁案件,取得良好成效;
设立台港澳和外国仲裁案件立案专窗和办案专区,不断提升跨境仲裁案件服务能力,自2021年启动运作以来,累计办理涉港澳案件标的额近70亿元,获各方高度认可;
发挥“仲裁+”优势,积极搭建粤港澳大湾区跨境法治合作网络,与中央政府驻港办法律部、中央政府驻澳办法律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公司、澳门公司,以及香港中律协、香港仲裁师协会、国际公益法律服务协会、香港一邦国际仲调中心、澳门法律交流协进会等有关部门、组织和机构建立常态化协作机制,推动粤港澳大湾区仲裁工作衔接与资源整合;
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鼓励通过远程视频线上庭审等方式高效化解粤港澳大湾区跨境商事争议;
高度重视粤港澳大湾区青年法治人才建设,5年来累计接待来访交流的青年法律工作者和安排实习实践的粤港澳大湾区高校学生超300人次;
……
潘长河表示,东莞仲裁委员会将以该案的顺利办结为契机,持续优化跨境仲裁服务体系,进一步提升服务港资、澳资企业及其他各类商事主体的能力,为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贡献更多“东莞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