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中事后监管与“有为政府”的中国式创新

  □ 卢超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指出,“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必须遵循“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的原则。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从“有为政府”的制度变迁视角,我国政府一方面通过种类繁多的许可简化机制实现对市场准入门槛的松绑,从而有效释放出市场活力并提升经济效率;另一方面借助事中事后监管手段更为精准地实现风险防范的兜底功能,进而维护了秩序与安全价值。可以说,“有为政府”的本土实践,在张弛之间实现了削弱事前许可与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顺畅衔接,构成了中国经济秩序既“放得活”又“管得好”的辩证统一关系。
  从“有效市场+有为政府”的互动维度,政府监管机制的政策设计是否科学、合理且有效,是评估营商环境优劣与市场体系完备成熟度的重要标准,事中事后监管的本土化建设成为中国特色“有为政府”的鲜明注脚。从事前的行政许可机制向事中事后监管的重心转移与资源倾斜,呈现出我国政府治理模式的策略布局与方向性调整,事中事后监管的制度创新本身便是“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场景呈现。
  事中事后监管发挥出有为政府的“简化”功能
  “有为政府”中的“有为”一词,并非意味着政府对市场只能一味地采取积极干预措施,而是张弛有度、有的放矢、有所为且有所不为。事中事后监管的制度演化鲜明体现出这一特点,事中事后监管始终与简政放权改革背景紧密联系在一起,在简政放权的改革议事进程下,“有为政府”一方面通过“证照分离”“告知承诺”“容缺受理”“一业一证”等各类许可创新模式,大幅降低简化市场准入门槛与成本负担,政府以“无为”方式战略性放弃在市场入口处包揽繁杂的许可审查工作;另一方面,“有为政府”则将事前许可的行政任务转移到事中事后环节,通过更为高效敏捷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对市场主体进行合规管理。从事前许可到事中事后监管的制度范式变迁下,有为政府通过对市场宏观环境的简化改造,削减了以往行政审批流程诸多的繁文缛节,不仅极大降低了微观市场主体所面临的各类成本负担,也借助事中事后监管的规制创新提升了政府的行政效率,从而能够将更多的监管执法资源投入到需要被重点关注的市场个体,大幅节省了行政科层体系在人、财、物方面的整体消耗与工作总量。就此而言,事中事后监管的范式转型及其实践运行,能够以简约治理的方式有效激发市场活力,从而发挥出“有为政府”的“简化”功能。
事中事后监管反映了有为政府的“优化”效果
  事中事后监管的规制改革转型,其核心要义在于实现监管资源的高效优化配置,以最小化的行政成本实现最大化的规制收益,从而体现出有为政府的“优化”效果。中国特色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格外重视信用风险信息的运用,强调要依据企业的信用评价及风险指数来进行监管执法资源的合理调配,旨在构造以信用分级分类为基础的监管创新体制。在监管执法资源相对有限的客观拘束条件下,事中事后监管强调要把“好钢用到刀刃上”,防止稀缺执法资源的盲目浪费,根据企业的信用画像更为精准地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从而优化提升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性与合理性。《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明确将分级分类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基本原则,提出“根据不同领域特点和风险程度,区分一般领域和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涉及安全的重要领域,分别确定监管内容、方式和频次”。《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 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国市监信发〔2022〕6号)明确要求“建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全面有效归集企业信用风险信息,按照信用风险状况对企业实施自动分类”。具体而言,针对信用评价较低、风险指数更高的市场主体提高监管执法频次,通过高频次的监管执法活动提升其合规意愿;而对于守信评价较高、风险指数较低的市场主体则可以降低执法检查频次乃至更多强调企业自我规制,尽量减少行政执法检查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侵扰。信用分级分类原则在事中事后监管实践中的应用,摆脱了以往漫无目的、撒胡椒面式的宽泛执法,极大提升了监管执法资源的针对性布置,可视为国家治理手段高效优化的鲜明呈现。
事中事后监管扮演了有为政府的“强化”角色
  从事前许可向事中事后监管的规制转型过程中,一个极为重要的变量因素在于信息技术的强力加持效应,科技进步为监管治理的本土创新提供了技术赋能支撑。尤其是,智慧监管、大数据监管手段融入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框架之下,使得有为政府的积极作为得到了显著强化与技术增持。所以说,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的“强化”角色,在很大程度上源于数字技术的飞速进步。《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14号)中明确提出“充分运用数字技术支撑构建新型监管机制,以数字化手段提升监管精准化水平”。对于微观市场个体而言,由于数字化技术手段的赋能效应,事中事后监管能够根据市场数据画像进行更加个性化、预测式且有针对性的执法,使得市场主体的潜在违规行为更加无所遁形、违规成本大为提升,市场个体规避监管的潜在概率也显著降低,进而极大增强了事中事后监管的威慑效力。
  简而言之,事中事后监管作为一类典型的规制创新模式,背后铺陈出一幅极为丰富且精巧的中国式监管型国家的图景。从“简化”“优化”“强化”三个角度切入,可以清晰展现出中国特色“有为政府”的形态特征。“简化”“优化”“强化”之间并非相互割裂,而是“三化”合力,共同塑造“有为政府—有效市场”的本土逻辑与互动关系。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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