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
提高政府立法工作质效
□ 王新艳
2026年5月15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38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进一步完善了行政法规制定的程序和制度,将有力推动政府立法质效再上新台阶。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立法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行政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自2001年出台以来,在规范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提高政府立法质效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对深化立法领域改革,加强政府立法审查,提高立法质量作出重要决策部署。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要求加强立法规划和立法审查,提高立法质量。修改后的立法法对于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适应改革需要、完善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行政法规部分规定等提出新要求,需要细化落实。行政法规制定工作在加强立法工作统筹、急用先行立法、拓宽群众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加强评估论证等方面探索形成的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需要总结上升为法律制度。
坚持党的领导是提高政府立法质效的根本保证。《条例》规定,制定行政法规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工作的重要指示,首次将“两个更加注重”写入行政法规,要求制定行政法规应当注重立法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注重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明确总体要求是提高政府立法质效的重要抓手。《条例》明确,制定行政法规应当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建设法治政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制定行政法规应当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规定对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急需、人民群众迫切期盼,调整范围单一、有关方面没有较大争议的行政法规,应当快速响应,加快相关立法工作。
加强立法统筹是提高政府立法质效的重要举措。为了做好立法工作计划的制定和落实工作,《条例》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报送实践所需、立法时机成熟的立项申请;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起草的拟报请国务院批准印发的文件涉及立法项目的,应当征求国务院法治部门意见;要求国务院法治部门结合立法项目的成熟程度、紧迫程度,突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统筹兼顾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要求起草部门严格执行立法工作计划,按照要求向国务院报送送审稿;要求国务院法治部门及时跟踪了解国务院各部门落实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统筹推进立法工作计划落实。
做好起草工作是提高政府立法质效的重要基础。为了切实提高送审稿质量,《条例》完善起草要求,规定起草行政法规应当符合坚持问题导向、遵循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等要求;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拓展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立法途径,通过多种方式深入调查研究、听取意见,起草与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应当听取有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要求加强立法时机、立法预期实施效果等的评估,并与宏观政策取向保持一致,注重为基层减负。
加强审查工作是提高政府立法质效的重要保障。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政府立法审查”的决策部署,《条例》规定国务院法治部门应当完善政府立法审查制度,提高审查质效;严格审查送审稿是否严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是否遵循立法法确定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是否保障政府履行有关职能、符合优化协同高效原则、遵循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等;存在规定情形的,可缓办或者退回送审稿并书面告知起草部门;认为送审稿中涉及合宪性问题的,应当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意见。
适应改革需要是提高政府立法质效的重要要求。为了促进法治与改革相协同,《条例》规定制定行政法规,应当适应改革需要,引导、推动、规范、保障相关改革;明确因改革发展需要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行政法规部分规定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会同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时进行评估论证,对实践证明可行、需要修改有关行政法规的,按立法程序办理,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需要恢复施行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报请国务院决定;明确国务院法治部门经报国务院同意组织开展行政法规清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行政法规清理建议。
《条例》修订是行政法规制定程序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将有力推动政府立法工作不断提升质量效率,以高质量立法促进高质量发展、维护高水平安全,为建设更加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有力制度支撑。
(作者系司法部立法一局副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