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国际纠纷 清收拖欠账款 保障技术权益
广州法院多维度筑牢法治屏障护航民营经济
□ 本报记者 邓 君
□ 本报通讯员 谢春晖 郑育婷
“化债为机、以合代偿”,让濒临破裂的跨国合作重焕生机;明确“程序借口”不是挡箭牌,对“以审代拖”的拖欠账款行为依法亮剑;认定技术绝非窃财的“隐身衣”,判处篡改收款账户的服务商法定代表人十三年有期徒刑……
《法治日报》记者日前梳理广东省广州市两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典型案例发现,广州法院聚焦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与涉企纠纷高效化解,覆盖民商事诉讼、刑事诉讼、破产重整等多个领域。每一纸判决,都见证了广州法院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的坚定决心与司法担当。
助力企业长远发展
一家是全球知名的计算机水冷散热器材制造商,一家是深耕本土市场的广州民营企业。一场因战略调整引发的国际买卖合同纠纷,险些让这对合作多年的商业伙伴对簿公堂、分道扬镳。
2018年,斯洛文尼亚某公司与广州某公司签订《经销商协议》,明确后者为中国境内独家经销商。数年后,外方因营销战略调整提出解约,双方就货款支付、库存回购及损失赔偿产生严重分歧。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广州某公司的反诉,判决支持外方本诉请求。
案件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后,承办法官瞿栋敏锐意识到:计算机零配件行业产品迭代快、贬值持续,常规诉讼耗时较长,只会让双方“双输”;而诉讼对抗若持续升级,更将断绝两家企业宝贵的合作基础。
如何从“争存量”转向“创增量”?广州法院展现出司法智慧——依据《广州法院国际商事纠纷调解规则(试行)》,委托“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机构介入,通过实地走访、“背靠背”沟通、在线双语调解,精准捕捉双方仍存续的合作意愿。最终,一个创新方案破茧而出:“化债为机、以合代偿”——广州某公司支付部分货款,双方重建合作关系,剩余库存纳入未来合作框架逐步消化。
调解协议落笔那一刻,两家企业从“针锋相对”走向“再度携手”。这起案件的成功化解,不仅为民营企业避免了库存贬值的持续损失,更赢得了长远发展机遇,成为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中涉外纠纷多元化解的生动范本。
破解“以审代拖”难题
“等审核完成再说”“等资料补齐再议”——这样的“拖字诀”,曾是不少民营企业在交易中面临的真实困境。账款拖欠,直接关乎中小民营企业“生死存亡”。
2019年,某贸易公司与某事业单位签订《柴油销售合同》,约定按月结算,最终结算价以第三方审核机构审核为准。合同履行后,双方工作人员签署清单并通过微信对账确认欠款。后贸易公司将债权转让给某化工公司。然而,当化工公司催收欠款时,该事业单位却以“结算金额未经第三方审核确认”“未提交请款资料及发票”为由,认为付款条件不成就。
法院没有让“程序借口”成为拖欠民企账款的挡箭牌。广州中院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依法或者依合同约定及时向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不得以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在合同未作约定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拖延支付;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广州中院认定:双方已通过对账形成对债权数额的认可,该事业单位以“未完成第三方审核”为由拒付,理据不足。最终判决事业单位支付尚欠货款及利息。
承办法官练长仁表示,这一判决,以鲜明态度对机关事业单位利用优势地位变相延长付款周期的行为作出否定评价,为破解拖欠民营企业账款难题提供了有力司法支撑。
守护民企“钱袋子”
移动支付的普及为餐饮企业带来便利,但也暗藏风险。某餐饮管理公司承包的饭堂,每天通过电子收款平台收款,次日款项转入公司账户。然而,从2021年3月到2025年1月,长达四年的时间里,该公司竟有258万余元款项“悄然消失”。
幕后黑手,竟是其信任的服务商——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某。作为知名支付平台旗下电子收款平台的服务商,宋某某利用该餐饮管理公司因系统维护需要而向其提供的授权验证码等材料,以其实际控制的私人银行账户,秘密替换了餐饮管理公司绑定在收款平台上的部分银行账户。一笔笔本该进入企业账户的营业款,就这样流入了私人腰包。
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后,法院以雷霆手段亮明态度:技术不是窃财的“隐身衣”,信任不是犯罪的“通行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宋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追缴全部违法所得258万余元发还被害单位。广州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承办法官吕明键说:“在数字经济时代,民营企业敢于放心使用新兴支付技术、安心拓展经营业务,离不开司法利剑的坚强守护。十三年有期徒刑的严惩,不仅是对犯罪分子的震慑,更是对所有民营企业的一份郑重承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公平正义绝不会缺席。”
广州中院党组书记、院长王静表示,接下来,广州法院将继续坚持严格公正司法,以更实的举措、更优的服务持续深化司法机制创新,为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保驾护航,为广州打造产业友好型、企业友好型、企业家友好型营商环境作出新的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