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提升劳动争议案件办理质效促就业

推动劳动争议高效便捷化解


  □ 本报记者 赵红旗

  员工拒绝调岗怎么处理、未休年休假工资如何考虑、劳动者未经工伤认定能否直接请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团体意外险保险金能否抵扣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工程违法分包情形下能否由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近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发布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
  谈及这些案例,河南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说:“既有保护劳动者休假、工伤待遇、女职工生育津贴权益案例,又有维护用人单位依法用工自主权案例,均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和指导性。此次发布案例旨在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裁审衔接工作,统一裁审标准,提高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办理质效,维护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促进就业。”
  2022年4月8日,刘某(女)入职某科技公司,从事综合管理部人力行政岗位。2023年11月14日,刘某因生育开始休产假,2024年6月20日,其产假结束返岗时,被公司以“无岗”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其社保费用自2022年6月至2023年3月正常缴纳;2023年4月至2024年3月,公司虽从刘某工资中代扣社保费用,但未向社保机构实际缴纳,导致刘某生育后无法申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刘某与公司协商无果后,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用人单位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社保费用后,未依法足额缴纳至社保机构,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相应社保待遇。某公司“代扣未缴”的行为,属于未履行核心缴费义务,构成根本违约,具有明显过错,需支付相关损失,遂作出裁决,某公司向刘某全额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及各项社保待遇损失(含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
  “依法缴纳社保费用的核心在于将社保费用实际缴纳至社保机构,而非仅仅完成从工资中代扣这一环节。任何‘代扣未缴’的行为,都被视为未依法履行缴费义务,用人单位须为此承担全部法律风险和经济赔偿责任。这一案例清晰地警示用人单位,必须严格规范社保费用缴纳行为,强化内部管控,建立健全社保缴纳全流程监督机制,确保按时、足额将社保费用实际缴纳至社保机构账户,从源头规避因违规操作引发的法律纠纷与不必要的经济赔偿损失。”河南省人社厅调解仲裁管理处负责人说。
  目前,调解和仲裁是现行“协商、调解、一裁、两审”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河南省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面对用工形式多元化、争议类型复杂化带来的挑战,河南省各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聚焦高效仲裁、多元化解、精准服务、队伍建设四大重点,持续提升劳动人事争议工作质效。同时,通过融入社会综合治理中心建设、推行线上智能化办案、建立新业态“一站式”调解中心,推动争议高效便捷化解,优化友好型就业环境,切实履行定分止争职责,有效防范劳资风险、化解基层矛盾、巩固民生底线,在稳就业保大局方面积极发挥作用。
  河南省人社部门通过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基层治理体系、提升基层治理能力等措施,将争议处理触角延伸至最基层,把矛盾化解在最前端,推动争议从“事后裁决”向“事前预防”“事中管控”转变。同时,通过加强与法院裁审衔接,实现裁审一致,纠正违法裁员、就业歧视等行为,营造公平公正的就业理念。
  “当下,劳动仲裁的公信力不断彰显,有争议找仲裁已成为社会广泛共识。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劳动仲裁队伍建设,促进劳动仲裁工作高质量发展,提升工作质效提升,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为劳动者高质量充分就业保驾护航。”河南省人社厅调解仲裁管理处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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