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梦龙无讼理念的辨明与重释

  “省其谳牍”蕴含的司法精神应当是冯梦龙在处理姜廷盛诬告案中体现出的细密省察的司法观。司法官员应当在个案中省察案情,明断是非,通过个案昭扬天理、疏导人情。

  □ 叶竹盛

  明末文学家冯梦龙出知闽浙边陲的山区小县寿宁时,编撰了别具一格的地方志《寿宁待志》,其中记载了他的司法理念——“省其谳牍,可使无讼”。经过分析相关史料文献,笔者发现,当代对冯梦龙“省其谳牍”的无讼理念可能存在一些误读,应予辨明、重释。冯梦龙实际上倡导和奉行的细密省察司法观,是当下法治中国建设宝贵的法治传统文化资源。
传统解读或存在偏差
  按照常见的当代解读,难以通过事理逻辑从“省其谳牍”的因推出“可使无讼”的果。根据《寿宁待志》记载,冯梦龙的治县良策有三:“险其走集,可使无寇;宽其赋役,可使无饥;省其谳牍,可使无讼”。前两策的“险其走集、宽其赋役”均为具体措施,明显具有抑制草寇流窜,减轻民众负担的效果。措施和效果之间存在明显的事理因果关系。如果将“省其谳牍”理解为“减少卷宗材料、简化诉讼程序”,只不过是提高了司法效率,与能否实现无讼并无必然关联。
  当代解读还可能存在语义误解。“谳牍”的直译相当于现代的裁判文书。根据冯梦龙同一时期汇编的《莆阳谳牍》,其中收录了1000多篇“谳牍”,主要包括案件判词、复审判词,还有上级要求核查案件的公文,以及推官核查案件后形成的核查报告,均是有司对案件的裁断性文书。因此冯梦龙时代的“谳牍”主要指用于记载和阐明案件裁判情况的文书,而不是指程序性的动态的诉讼过程。巧合的是,《莆阳谳牍》的作者祁彪佳与冯梦龙交游较深,冯梦龙当然知道该书,应该也是在相同语义上使用本词。
  对于“省其谳牍”的“省”字,如果理解为“节省”或是“省略”,似乎是在说裁判文书写得越短越好。如果从中引申出简化诉讼程序的含义,如前所述,不仅牵强附会,也不能达到无讼的效果。如果将“省”字理解为“减少”,则全段直译为“减少裁判文书”,潜在之意似乎是通过调解、协商等非诉途径解决问题。如此译读确有助于无讼,但这种理解对明代司法程序和司法官员职责存在重大误解。明代的轻微违法或纠纷争议一般通过民间年高有德行者调解,调解不成的案件或者重案要案则告官诉讼。明代官员受案后,理应照章审理裁断案件,而不是代行乡绅的调解职能。因此,从程序上看,冯梦龙难以通过拒绝受理案件,减少谳牍。从判案职权上讲,明代基层县官也只在轻微的笞罪上有自决权,其他重罪均需由上级定罪,县官只负责受理、审案和初断环节。县官初断方式是拟定裁判文书,呈报上级,作为上级决案的参考,这样的“谳牍”也不应过于简略,否则有蒙蔽上司之嫌,如崇祯年间刑部侍郎甄淑曾奏报“天下狱词多不具情实”。
  因此,“省其谳牍”的“省”不论是解读为省略还是减少,均不妥当。
“最简亦最无情”的司法
  笔者认为,“省其谳牍”中的“省”可以解读为古文中也很常见的“省思”“省察”之意。《论语·学而》中的名句“吾日三省吾身”,其意即为“反省、省思”。照此理解,冯梦龙“省其谳牍”的无讼理念应当解读为“详尽省思省察案件实情,原情明理,公正断案,究明纠纷根源,对症施策,铲除纠纷产生的社会土壤,以实现无讼”。当代误读为“减少卷宗材料、简化诉讼程序”,恰恰是冯梦龙所反对的“最简亦最无情”的草率司法。
  冯梦龙在《寿宁待志》“狱讼”一章中,指出寿宁司法的弊端在于“最简亦最无情”,也即审判过于草率而没有查明情实缘由。对于契约纠纷,有司并不查实真伪是非,而是常常“怜贫量断”;对于刑事案件,更是敷衍了事,虽然寿宁长期未有死囚,但并非社会安宁和谐,而是“未必真刑措也”,有案不办或者有案办不了,“即有真命亦多免简愿息,有司不得已从而听之”。当代解读常以寿宁监狱“时时尽空”为例说明冯梦龙无讼治理的成效,根据冯梦龙此处阐发,时时尽空未必真刑措,只不过是司法敷衍造成的表面现象,更深层次是“怨抑之不伸者有矣”。有司处理案件敷衍了事的另一后果是,民众只能通过保人处理纠纷矛盾。冯梦龙指出“如愿息,亦惟二保人为政。然往往有私和兜侵之弊,不可不察”,也就是双方的私下和解存在诸种弊端,得益者不是纠纷双方,而是居中的保人。保人作祟,纠纷并不能根本解决。所以冯梦龙提醒后来的理政者对此“不可不察”。
  寿宁司法弊端导致“寿人凶悍有出理外者”。如何解决这种弊端?冯梦龙在《寿宁待志》中详细介绍了他办理的姜廷盛诬告案。“青竹岭村人姜廷盛,盛气而来,谓同弟征粮至三望洋地区,刘世童劫其粮而砍伤其弟。未几,世童亦至,诉云廷盛自砍其弟,欲以诈之。”表面来看,两造诉称均有一定依据,为了解实情,冯梦龙不愿轻决案件,躬身前往当地走访调查,了解到“廷盛以役事苛责世童,又有弟瘸手,盛素恶其坐食”,又通过目击证人查实,姜廷盛从屠户处夺刀掷向弟弟致其重伤的事实。查明实情后,冯梦龙对姜廷盛的处理不仅限于一罚了之,还要求他全力救治、照料其弟,否则加重处罚。姜廷盛弟弟后得痊愈,本案也实现了案结事了。对于本案,冯梦龙反思道,“假使余不躬往或往而不密,必为信理所误矣”。如果冯梦龙办理姜廷盛案时,也是“最简亦最无情”,仅凭表面证据“怜弱量断”,难免造成冤错案,必将纵容姜廷盛此类刁民,只会导致民风不淳,讼争不断。他以此案警示继任者,断案不应敷衍了事,“令此地者当知之”。
冯梦龙司法精神溯源
  追根溯源,冯梦龙“省其谳牍”的细密省察司法理念应该深受祁彪佳的影响。《莆阳谳牍》的作者祁彪佳之父是冯梦龙的好友,两人是忘年交,来往甚密,常有书信往来。祁彪佳曾任福建兴化府推官,将任上的1000多件判词汇编成《莆阳谳牍》,刊行后赠阅众多友人,其中包括多地知县。祁彪佳在推官任上返乡丁忧后,于崇祯六年(1633年)出任苏松巡按,向上司举荐时任丹徒训导的冯梦龙,由此出知寿宁。冯梦龙赴任寿宁之前,特地向祁彪佳辞行。冯梦龙出知寿宁后,祁彪佳曾给时任福建巡抚去信举荐冯梦龙,称其“政平讼理”,也说明冯梦龙在任寿宁期间,仍常与祁彪佳通信,并谈及治讼理政。
  冯梦龙的司法理念难免受祁彪佳影响,而祁彪佳恰恰反对文书过简、轻率断案。如果“省其谳牍”是指“简略司法文书”,不论是数量上的减少还是质量上的简略,都与祁彪佳的司法理念相悖,也不符合祁彪佳任上的实际表现。祁彪佳在断案中不仅注重原情明理,也注重解决纠纷的源头性问题。祁彪佳在审理一起违规设立牙行的纠纷案件时,除了查明事实、处理案件外,还在判决中明确了牙行开办者仅限于本地人的规则,因为本地人不敢胡作非为,也易于监管,不至于扰乱市场。“牙行案”体现了祁彪佳的积极司法观。在具体案件的裁判过程中,他探究纠纷产生的根源,挖掘出社会潜在的惯例规范,通过符合常理和社会习惯的方式解释与适用法律,明晰了牙行设立的条件。这不仅有助于解决具体案件的讼争,也为未来设立牙行提供了行为准则,有助于减少甚至根除未来相似讼争。
  综上分析,笔者认为,“省其谳牍”蕴含的司法精神应当是冯梦龙在处理姜廷盛诬告案中体现出的细密省察的司法观。司法官员应当在个案中省察案情,明断是非,通过个案昭扬天理、疏导人情,以达到“得情而天下无冤民,诘奸而天下无戮民”的理想无讼社会。
  (作者系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广东地方法制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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