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惠阳法院巧解涉新业态矛盾纠纷
□ 本报记者 邓 君
□ 本报通讯员 周鸿基 李薇
网约车乘客遭司机辱骂引发纠纷,法院耐心调解促成诉前和解;外卖骑手配送途中遭遇车祸,法院释法明理促使平台赔付生活保障费与护理费;物流企业员工被辞退后陷入维权困境,法院纠正“灵活用工”误区,综合认定劳动关系……不同案件,指向同一个主题:新业态蓬勃发展态势之下,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如何得到法治保障?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给出的答案是:以法为据、以情为桥,在精准适用法律的前提下善用调解手段,既守住公平正义底线,又传递司法温情。2025年以来,该院妥善审理涉新业态纠纷案件,通过“法理+情理”双轨并进,让参与新业态活动的人们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解开心结比赔偿更重要
一句“杠精”“缺德”,险些将网约车司机与乘客推上法庭。
今年1月,宋某因身体不适,通过网约车平台约车前往医院。然而,司机刘某误接了他人,导致宋某行程延误。宋某向平台投诉后,平台退还车费并对刘某作出处罚。刘某通过私人社交账号联系宋某,要求其撤销投诉,遭宋某拒绝,一气之下便发送侮辱性言语给宋某并将其拉黑。气愤的宋某以侵犯名誉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公开致歉并赔偿损失。
惠阳法院承办法官黄志锋阅卷后发现,宋某谈及赔偿时只是轻描淡写,但提起被辱骂时,言辞激烈。可见其核心诉求并非获得金钱赔偿,而是希望获得尊重。而刘某虽然承认说过气话,却认为已退还车费,也被平台处罚过,同样感觉委屈。
找准症结后,黄志锋将重心转向调解。他先向刘某指出,工作失误虽非故意,但事后言语失当存在过错,随后引导宋某体谅刘某被平台处罚后承受的从业压力。多番调解后,双方态度明显转变。黄志锋耐心指导刘某梳理道歉内容,确保道歉既有诚意又不失体面。
最终,这句迟来的道歉化解了宋某的心结,宋某当场撤回起诉,双方握手言和。庭审结束后,刘某还主动提出免费送宋某回家,两人并肩走出法院大门。这场历时百日的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黄志锋表示,网约车服务是典型的新业态,从业者应当恪守服务规范,司乘双方人格尊严均受法律保护。本案通过把握当事人真实诉求,以“解心结”为突破口,避免了诉讼对双方关系的进一步激化。
守护外卖骑手合法权益
前不久,外卖骑手潘某在一次配送中遭遇交通事故,住院治疗21天,经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九级、职业伤害期为4个月。潘某系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外卖配送从业人员,因公司未依法支付职业伤害相关生活保障费、住院护理费,遂依据人社局出具的《职业伤害确认结论书》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生活保障费2.6万余元、住院护理费3150元。平台企业则以新业态用工模式特殊为由,抗辩不应完全参照工伤保险标准。
惠阳法院承办法官张香萍深知,骑手是外卖行业的“一线劳动者”,职业伤害风险高、保障需求迫切。她仔细核对了人社部门的认定结论和潘某的治疗、休养记录,随后向平台企业逐条解读《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和《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明确指出平台企业依法应承担的相应责任,不能以用工模式特殊为由规避义务。
同时,张香萍兼顾企业实际经营状况和潘某的实际损失,组织双方进行多轮调解,反复磋商赔付数额和履行方式。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协议:平台企业一次性支付潘某职业伤害期生活保障费6995元、护理费3150元。
张香萍指出,国家已出台专门办法将平台企业纳入职业伤害保障范围,用工模式创新也不能突破法律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底线。本案通过调解方式,在查明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兼顾双方实际情况,既维护了骑手权益,也为企业经营提供了明确指引。
厘清物流企业劳资关系
2024年4月,唐某入职惠州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担任经理,月工资1.2万元,公司为其缴纳社保,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年10月,公司以“考察不适合岗位”为由将其辞退。唐某认为此举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然而,双方对仲裁裁决均不服,分别向惠阳法院提起诉讼,并将某速递公司列为第三人。
物流公司请求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需支付工资差额;唐某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赔偿金等共计8万余元。物流公司辩称,速递公司承揽了某邮政公司的业务,物流公司承揽了速递公司的业务,唐某只是某邮政公司派来的协调人员,并非其员工,某邮政公司支付的承揽费用中已包含唐某工资,公司仅代为发放。
承办法官张香萍对两案合并审理,仔细分析3家公司业务和资金往来、社保缴纳及工资支付记录,认真剖析物流公司对唐某进行人员管理、任务安排等证据事实,牢牢把握“从属性”特征,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在事实和法律支撑下,张香萍兼顾双方诉求,一方面向物流公司、速递公司释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引导唐某结合行业实际合理主张权益。经多次沟通,最终各方一致同意由速递公司一次性支付唐某4.5万元。
张香萍表示,新业态物流行业用工模式灵活多样,但灵活用工不能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司法机关应当坚持实质审查原则,从管理、指挥、监督等实际控制关系出发,准确认定劳动关系。
惠阳法院副院长于海砚介绍,三起案件涉及网约车、外卖配送、物流等不同领域,折射出新业态参与者权益保障的三个特点:一是矛盾表象多元但核心诉求聚焦“尊重与保障”;二是法律关系复杂但司法审查坚持“实质重于形式”;三是裁判方式灵活但价值导向明确“调解优先于对抗”。
“新业态是经济发展的新引擎,司法保障则是护航其行稳致远的‘安全阀’。”于海砚表示,惠阳法院立足审判职能,坚持法理与情理相融、调解与释法并重,让公平正义可感可触,为新业态健康有序发展注入源源不断的司法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