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监督体系贯通协调的法治路径


  □ 唐清利 (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副会长、成都理工大学教授)

  在全面从严治党与全面依法治国深度融合的背景下,构建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监督体系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环节。从毛泽东同志提出的“让人民来监督政府”,到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党的自我革命”,这“两个答案”不仅为党跳出历史周期率提供了根本遵循,也为破解当前纪检监察监督体系贯通协调中存在的监督力量分散、衔接机制不畅、治理合力不足等现实难题指明了方向。立足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实践,以“两个答案”蕴含的治权逻辑为指引,完善监督体系贯通协调的法治路径,是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课题。
  现实困境:纪检监察监督体系贯通协调的法治堵点
  监督体系贯通协调的本质,是通过制度设计实现各类监督主体的权责清晰、流程衔接、信息共享和成果共用。但从实践来看,当前监督体系运行仍存在明显短板和机制断点,集中表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的制度规范有待细化。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搭建了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的基本框架,但在操作层面仍存在模糊地带。例如,党纪政务处分与刑事处罚在证据标准衔接、移送程序等方面尚未完全统一;留置与刑事强制措施的转换、涉案财物处置等环节的配合机制仍需完善;对执纪执法人员权责边界和追责程序的规定不够明晰,容易出现“责任真空”或“重复追责”的问题。
  第二,纪检监察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协调的法治保障不够健全。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各类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之间尚未普遍建立常态化、制度化的协同机制。实践中,信息壁垒依然存在,线索移送不够及时、规范,监督成果难以有效转化和共用。例如,审计机关移送的违纪违法线索,后续核查处置情况缺乏制度化反馈;群众通过信访、网络等渠道反映的问题,经多部门流转后办理效率不高,监督效能打折扣。
  第三,基层监督贯通的实践机制不够完善。基层是监督的“最后一公里”,也是当前监督体系的薄弱环节。一方面,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力量相对薄弱,人员配备和专业能力有待加强;另一方面,基层各类监督力量协同不足,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乡镇(街道)纪检监察机构、派驻机构等之间尚未形成有效贯通机制,存在“监督盲区”。同时,基层“小微权力”运行规范化程度不高,权责清单尚不清晰,群众参与监督的渠道不够畅通便捷,导致基层“微腐败”和作风问题仍有发生。
  第四,监督成果转化运用的制度链条不够完整。监督的根本目的在于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完善制度、促进治理。但实践中,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重查处、轻治理”的倾向,监督“后半篇文章”做得不实。对监督发现的共性问题、深层次问题缺乏系统梳理和源头治理;查处的典型案件警示教育不够深入,“查处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的综合效应未能充分发挥;对制度漏洞,未能及时推动建章立制,同类问题屡查屡犯。
  理论逻辑:“两个答案”为监督体系贯通协调提供根本遵循
  “两个答案”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二者辩证统一、相互促进。人民监督是自我革命的重要基础,自我革命是更好接受人民监督的内在保障。以“两个答案”引领监督体系贯通协调,必须把人民监督与自我革命有机结合,在法治轨道上实现权力监督与制约的闭环。
  首先,人民至上是监督体系贯通协调的价值根基。“让人民来监督政府”的核心要义,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监督体系贯通协调的根本目的,就是要通过整合各类监督力量,形成监督合力,确保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只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作为监督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才能真正调动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织密群众监督之网,使监督体系获得最广泛、最可靠、最牢固的群众基础。
  其次,自我革命是监督体系贯通协调的内生动力。党的自我革命的本质,是党对自身权力的自觉约束和主动净化。纪检监察机关作为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力量,在监督体系中处于主导地位。通过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加强自身建设,能够不断提升监督能力和水平,引领和带动各类监督主体协同发力。同时,自我革命要求敢于直面问题、刀刃向内,不断解决监督体系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监督体系与时俱进、完善发展。
  最后,依法治权是监督体系贯通协调的制度保障。“两个答案”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权,将权力运行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轨道。监督体系贯通协调必须在法治框架内进行,通过完善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明确各类监督主体的职责权限、运行程序和工作机制,实现监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只有坚持依法治权,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才能确保各类监督主体依法履职、规范用权,防止监督权力滥用,保障监督体系健康运行。
  完善路径:构建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监督法治体系
  以“两个答案”引领纪检监察监督体系贯通协调,关键在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法治堵点,完善制度机制,着力构建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监督法治体系。
  第一,细化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的制度规定。推动修订完善监察法实施条例及配套制度,研究制定纪检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执法部门衔接配合的工作规定,统一证据标准和移送规程。完善涉案财物全程监管制度,明确查封、扣押、冻结、保管、移送、处置等环节的程序和责任。健全执纪执法责任追究闭环机制,清晰界定纪检监察干部和司法执法人员的权责边界,确保执纪执法权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规范行使。
  第二,健全各类监督贯通协同的法治框架。加快推进监督体系贯通协调专门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以制度形式明确各类监督的职能定位、协同方式和程序。建设统一的监督信息共享平台,打破信息孤岛,实现线索互联、数据互通、成果共享。健全跨部门联席会议、联合监督检查和线索双向移送反馈机制,推动形成“一盘棋”监督格局,让监督合力在法治保障下充分释放。
  第三,构建基层监督贯通的制度体系。充实基层纪检监察力量,深化“县统筹抓乡促村”工作机制,推动监督下沉落地。完善基层“小微权力”清单和运行流程图,推进权力运行公开透明,推广“码上监督”等数字化手段,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健全“室组地”联动机制,整合乡镇(街道)纪检监察机构、派驻机构和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等监督资源,消除基层“监督盲区”,让群众感受到正风肃纪反腐就在身边。
  第四,强化监督成果转化运用的法治保障。建立问题分析研判和治理建议反馈机制,将以案促改、以案促治纳入法治化轨道,明确责任主体、工作内容和程序要求。常态化开展警示教育,推动“不想腐”的制度自觉。将监督成果运用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形成“发现问题—整改落实—完善制度—成效评估”的完整闭环,真正做到“查处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
  纪检监察监督体系的贯通协调是一场深刻的权力运行机制变革,“两个答案”蕴含的治权逻辑,为该变革提供了根本指引。在新的赶考路上,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坚持自我革命、坚持依法治权,在法治轨道上持续完善监督体系贯通协调的制度机制,构建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监督法治体系,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和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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