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定编敕
□ 钟 燃
据南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记载,熙宁五年(公元1072年)三月,宋神宗下诏要在京城设立一个叫“市易务”的机构。诏书说:京城的大户人家常欺负外地商人,压低收购价,让商人赔本;小商小贩也被盘剥得活不下去。为此,朝廷决定拿出内藏库的钱帛,选派官员,在京城设立市易务。这是王安石变法的主要措施之一。
这道诏令的缘起,是一位名叫魏继宗的平民给朝廷写了一封建议书。他建议朝廷设一个“常平市易司”来调节物价:价低时稍微加价收购,让商人不赔;价高时稍微减价卖出,让百姓不受损害。如此一来,控制市场的权力就不会落到富户手里。魏继宗的建议与朝廷后来推行的市易法精神完全一致。一个百姓的一纸建言,被国家采纳,最终催生了市易法。
宋朝是中国古代立法极为频繁的朝代之一,密集的立法活动催生了一个中国法制史上独一无二的机构——详定编敕所。所谓“详定”,就是仔细审定、逐条删定;所谓“编”,就是汇编整理;所谓“敕”,就是皇帝的诏令(在宋朝具有普遍法律效力)。详定编敕所就是专门负责审定和编纂皇帝敕令的常设机构。它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宋真宗大中祥符六年(公元1013年)。最初它只是一个附属于大理寺的编敕所,由翰林学士、判大理寺事等官员会同办理。到宋仁宗天圣年间,才有了独立的详定编敕所,隶属中书门下。后来机构名称屡有变化,但核心工作始终是把历年所发的敕令统一整理,删掉互相矛盾的地方,分类编成书,经皇帝批准后刻板印刷,颁行全国。
宋神宗熙宁年间,朝廷批准了一项政策:不管是官员还是普通百姓,只要发现现行法律有不合理或没规定到的地方,都可以向当地州县政府递交书面建议,由州县政府汇总上报到中书省。凡是建议被采纳的,可以根据情况给予奖赏,甚至破格录用。前述提到的一介平民魏继宗,正是因为上书建言有功而被录用,入朝担任监市易务,亲历市易法的推行,后来跻身朝堂。
立法启动时,朝廷会在各州县张贴告示,进入意见征集期。老百姓在规定时间内密封好建议,交给衙门;州县收集后,用“急脚递”(当时最快的快递)送到京城的详定编敕所。宋哲宗时,朝廷采纳了详定编敕所的一项提议:各级官员和百姓,如果发现现行法律有不完善、不方便的地方,或者有什么该管还没有管到的事,都可以随时提出来。也就是说,立法不是一次性完成,而是一个长期回环修订的过程。从广泛搜集意见,到征集草案,再到法律落地后持续回收修改——这样的制度设计,不得不说是宋朝人在法制史上的独特创举。它体现了宋代立法的开放性——创设官员和百姓参与立法的通道。南宋学者叶适曾评价宋朝法律之细密:“极一世之人志虑之所周浃,忽得一智,自以为甚奇,而法固已备之矣。”意思是说:穷尽一代人的智慧和思虑,一个人偶然想到一个好点子,自己觉得很新奇,却发现法律里早就有了。叶适本意是感叹宋朝法网太密,但从另一个角度看,这句话恰恰印证了宋朝立法的开放和精细。
一个王朝敢于让平民百姓的意见汇入立法过程,这是何等的自信与胸襟。法律之所以有生命力,不在于条文的多寡和繁简,而在于它是否源于公众的意志、归于公正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