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出生后“玩失踪” 抚养义务跑不了

□ 本报记者 刘欢
□ 本报通讯员 尹君 陈镜吉
抚养孩子既是父母的法律义务,也是必须承担的责任。如果父亲在孩子出生后离家出走,多年来未尽丈夫和父亲的责任怎么办?《法治日报》记者从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日依法审结这样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准许夫妻双方离婚,并责令男方支付抚养费。
汤女士2011年身患重病,救治时腰部穿刺伤及脊髓神经,导致下身瘫痪终身残疾。在社区关怀帮助下,她办理了低保手续和肢体残疾人残疾证,残疾等级3级。2016年10月,汤女士经人介绍相亲认识了李先生,双方于2017年5月在西塞山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此后住在汤女士父母家里。2018年2月,双方生育一女。
然而,孩子出生后不久,李先生因家庭琐事与汤女士发生矛盾,离家出走至今,现已失联长达7年。其间,李先生从未回家看望过孩子,更未支付抚养费,从未尽到作为丈夫和父亲的责任。汤女士及其父母多次联系李先生,对方拒绝接听电话,之后他们再也联系不上李先生。
因自身处于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状态,在李先生离家的7年时间里,汤女士和女儿完全依靠其年迈的父母照顾。2025年5月,汤女士一纸诉状将李先生告上法庭,恳请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并由其抚养女儿。
下陆区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被告李先生缺席庭审。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多年来持续分居,女儿随原告生活,女儿幼儿园阶段原告花费保教费、学费等共计63620元。原告父母均有养老金,且均向法院表明愿意共同承担抚养原告女儿的义务。原告女儿表示自己记事以来从未见过父亲,其一直随母亲及外公、外婆生活。若父母离婚,她自愿跟随母亲生活。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告与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由于双方不能相互沟通理解,原告与被告开始长期分居,且一直持续分居状态至今,双方没有挽救婚姻的诚意和方法,勉强维系婚姻关系对双方亦无益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故原告汤女士起诉要求离婚,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原、被告所育婚生女现在已年满7周岁,自出生后大部分时间跟随原告及其父母生活,由原告及其父母照顾,而被告长期离家未归,一直未能尽到作为父亲的责任。故法院认定女儿随原告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
关于原告主张的抚养费问题。法院认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抚养费的支付不以离婚为前置条件,由于原、被告分居后,收入各自支配、使用,经济相对独立,基于公平的原则,未直接抚养一方应当向对方支付抚养费。结合黄石的平均工资标准、社会抚养费平均水平及在分居期间对子女的付出情况等实际情况,法院酌定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独自抚养孩子期间的抚养费6万元。
此外,结合湖北省人均消费性支出的数额,黄石市的生活水平以及平均工资标准的情况,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从2025年8月起每月28日前支付抚养费900元,直至女儿年满18周岁为止。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每一个家庭的悲欢离合都牵动着公众的目光。”本案承办法官汪潞璐庭后表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优良家风倡导的是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本案原告系残疾人,家庭条件较为困难,自婚生女出生不久被告便出走不归。本案判决的意义不仅为未成年人的生活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还充分肯定了残疾人母亲独自抚养孩子的辛劳。更是向社会传递出一个明确的信号: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不可动摇的底线,无论婚姻状况如何,都不能成为逃避的借口。
“本案判决关注了妇女儿童的特殊需求,对未尽责父母的行为依法追责,让‘幼有所养、弱有所扶’不再是一句空话,倡导了诚实守信、自立自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了关爱妇女儿童、守护家庭责任的良好社会氛围,对处理同类案件具有示范意义。”汪潞璐说。
漫画/高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