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官培训统编教材重点内容摘要(十四)

1.在著作权案件中,如何判断计算机软件是否具有独创性?
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在涉及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问题中,关于计算机软件是否具有独创性的判断,通常从三个层面考察:
一是其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达”。计算机软件系功能性和工具性作品,而非审美性作品,故其是否构成具有独创性的“表达”的重要考虑因素在于其能否实现相对独立的功能。
二是其是否“有限表达”。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当表达有限时,表达与思想等将无法区分,此时对表达予以著作权保护即保护了思想等,恰与上述规定不符。《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由于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表达有限时的相同或者实质性近似不构成侵权。
三是其是否为公有领域表达或者他人作品中的表达,公有领域中的表达或者他人作品中的表达显然不能成为权利人主张权利的基础。
——摘自全国法官培训统编教材之《知识产权审判实务》
2.遗嘱继承中,如何确定必留份权利人范围?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依照民法典的规定,遗嘱人立遗嘱,可以自主决定在其死后如何对其个人财产进行分配与处置,在分配的对象、方式、份额等方面都具有较大程度的自由。遗嘱自由原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以及保护私有财产原则在继承法领域的具体化,是各国继承法普遍确立的重要原则。自由不能没有限制,遗嘱自由亦有相应限制。由于继承制度还须发挥遗产的扶养功能和维护基本的家庭伦理的功能,如果任由遗嘱人将身后财产全部赠与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他人,会影响亲情伦理关系的稳定,而为社会善良风俗所不容。故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就必留份的权利人范围作了规定,是对遗嘱人立遗嘱的合理限制。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分别规定了第一顺序继承人和第二顺序继承人。实践中,就必留份权利人范围,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只要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无论其是第一顺序继承人还是第二顺序继承人,该继承人丧失了劳动能力同时又没有生活来源的,被继承人订立遗嘱时即应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第二种意见认为,享有为其保留遗产份额的继承人应按照继承顺序确定,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第二顺序继承人不享有这种权利。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或者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权、丧失继承权的时候,第二顺序继承人才可能享有此权利。
前述第二种意见似更合适。首先,从继承的顺序来看,在法定继承情况下,如果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那么第二顺序继承人无权继承遗产,即使第二顺序继承人中存在既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这类人员也无法分得遗产。如果按照第一种意见,会出现在法定继承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无法继承遗产,而在遗嘱继承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又能继承遗产的情况,这是否与立法精神相悖值得探讨。订立遗嘱是被继承人的自由,在一般情况下,其可以通过遗嘱自由处分个人财产,被继承人订立遗嘱处分其财产,直接影响的是其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权益,故只有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中存在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遗嘱才应为其保留必要的份额。
其次,从本条规定的目的来看,这是在保护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生存权,并不像一些大陆法系国家特留份制度一样为了保证财产在家族内部的流转。通常情况下,立遗嘱人与享有必留份权利的继承人之间存在抚养、扶养或赡养的义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实际上是为了避免被继承人通过遗嘱的方式规避自己应尽的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故应该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来确定哪些继承人享有本条规定的权利。因为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就是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在身份上亲疏远近的体现。
最后,实践中,继承纠纷案件的当事人也是按照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确定的,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只列第一顺序继承人作为当事人,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此时并不是适格的当事人。
——摘自全国法官培训统编教材之《民商事审判实务(第4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