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记录封存制度:罪错行为治理的重大举措


  □ 梁云宝 (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违法记录封存制度,这是继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后我国在罪错行为治理上的重大举措,在我国法治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开启罪错行为国家治理的新时代。
  从未成年人到所有人:实践探索的革新步伐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违法记录封存制度的出台并不是临时起意的产物,而是二十多年基层探索、制度试点、经验积累的结果。
  2003年,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率先制定了《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实施办法》,试行“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此后,山东、上海、四川、北京等地司法机关围绕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消灭、封存进行了创新性探索。最终,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此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涉及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具体实施的细则陆续出台。二十多年来,我国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随着我国轻罪时代的来临,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适用对象、覆盖范围等方面的时代局限性日益显现,该制度如何发展,成为实践探索难以回避的问题。违法记录封存制度的出台,有效破解了这一现实难题,为相关制度完善提供了遵循,具有里程碑意义。本次修订中,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一审稿和二审稿都规定违法记录封存的范围仅限于未成年人,而不是所有人,这直观地揭示了我国立法在罪错行为记录封存发展方面的深思。换言之,最终出台的违法记录封存制度在适用对象上由未成年人扩展至所有人,在适用范围由犯罪记录延伸至治安违法记录,这一醒目的变化有着深厚的实践基础,是植根于我国革故鼎新的长久法律实践,最终水到渠成的制度成果。
从保密到消灭:循序渐进的法治步伐
  在区别的意义上,封存不等于消灭,封存的本质是保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和实施的违法记录封存都是有条件的保密,因而,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和违法记录封存制度都是保密制度。
  修订后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违法记录封存制度不是孤立的存在,而是我国治理罪错行为的法治发展蓝图中极为关键的一环。在过去二十多年的实践探索中,罪错行为的治理,不论是犯罪前科消灭还是犯罪记录封存,其对象局限于未成年人,其范围局限于犯罪记录。问题是,在“行政处罚—刑罚”两级处罚模式下,违法记录常常套用犯罪记录的附随性后果,网络时代信息传播的便捷化放大了这种负面效应。在行刑双向衔接深入发展后,刑事不起诉但给予行政处罚的处理引发了更加明显的“处罚倒挂”现象。同时,究竟是哪些违法记录会产生套用犯罪记录的附随性后果并不明确,如闯红灯等普通交通违法记录就不会产生犯罪记录的附随性后果,这种不明确性有违法治确定性与公平原则。更何况,我国刑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前科报告义务”,仍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时代烙印,在我国市场经济深度发展的当下,该项制度过于僵化。例如,在就业上,“包分配”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一大特色。1997年刑法增设“前科报告义务”时恰恰处于就业由“包分配”到“双向选择”的变动期,就业人员因享有“包分配”的权利而对等地附加报告有无前科的义务不能说不妥,就业实行“双向选择”后这一规定有必要适时作出调整,报告义务宜限定在犯罪行为与职业之间具有职业关联性等领域,否则这一“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就会出现权利与义务的失衡。
  为了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在我国社会治安根本性好转并进入可持续发展背景下,2024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违法记录封存制度无疑是落实这一内容的重大举措,是我国法治循序渐进发展迈出的关键步伐。2025年1月,上海、杭州、广州、南通、德州5个城市率先启动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试点工作。助力轻微犯罪群体复归社会、回归正常生活,轻微犯罪前科消灭制度不再遥不可及。这预示着,此次立法确立的违法记录封存制度具有承前启后的里程碑意义。在罪错行为的治理上,从犯罪记录扩展到违法记录,从保密走向消灭,一幅立足于我国实践的宏伟法治蓝图正徐徐展开。
  从单向惩处到赋能治理:国家治理的时代步伐
  近年来,我国犯罪结构发生了“双升双降”的显著变化,持续好转的社会治安促使我国社会治理由依赖刑法惩处的“严厉性”向“必定性”嬗变,轻微犯罪急速上升为社会治理的主要对象,而平均每年约800万人受到治安处罚,催生了轻微罪错行为治理这一时代课题。因此,如何帮助轻微罪错案件频发带来的庞大群体有效复归社会,不因传统的单向惩处被贴上违法犯罪的“标签”进而被社会排斥,避免国家治理上的隐患,显得尤为急迫。本次违法记录封存制度的确立,正是国家治理跳脱出单向惩处模式走向赋能治理的体现,是国家治理的时代跃升。
  进一步而言,一方面,急速增长、数量庞大的轻微罪错行为群体,因为有违法和犯罪记录不得不承受前科制度所带来的负面后果;另一方面,实践中公安机关不立案、侦查终结后决定不移送审查起诉或撤销案件、检察机关不起诉、审判机关适用速裁程序以及实质性出罪等解决方案,无法有效降低这一犯罪群体的数量。同时,轻微罪错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和主观恶性相对较低,罪错身份的自我认同度较低,而绝大多数法定犯的特征使得根据传统公认的善恶标准很难轻易地识别出其违法性。这种矛盾的尖锐化逐渐导致数量庞大的轻微罪错行为群体有走向社会对立面的风险,在治理层面形成不得不解决的新挑战。值得肯定的是,从违法记录到犯罪记录、从封存到消灭,这一整套在惩处之外循序推进的赋能手段,着重于罪错行为人复归社会、融入社会,实质性地提升了国家治理的能力和水平,彰显出鲜明的精准化、高效化、人性化。
  [文章系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生成式人工智能安全发展的刑法立体保障体系研究”(项目编号:25AFX015)中期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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