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门口”签收非妥投 违规投递需担责

□ 本报记者 徐伟伦
□ 本报通讯员 赵菁菁 闫晗
网购早已成为人们日常消费中不可或缺的方式,但快递服务的“最后一百米”,却常常成为消费纠纷的“多发区”。
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快递纠纷,认定未经收件方同意,快递员擅自以“家门口”代为签收的行为违反相关规定,构成侵权,应当赔偿收件人的相关损失。
2025年3月,小王(化名)在网上购买了一件价值300元的商品,由某快递公司负责运输。几天后,小王发现,物流状态显示已由“家门口”签收,平台也自动确认收货,然而小王却始终没有收到该快递。次月,小王在网上购买了一件价值500元的商品,仍由该快递公司运输。派送时,快递员电话联系小王,小王表示自己不在家,希望能够延后派送。不料快递员并未再次派送,而是直接将快件退回商家。
小王一气之下以运输合同纠纷为由,将某快递公司及经营快递网点的某投递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两公司赔偿两件商品损失800元、因提起诉讼所产生的损失300元,共计11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小王是网络购物合同中的买受人、运输合同中的收货人,并非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无权基于运输合同主张权利,结合小王在本案中的诉求及主张,本案应为侵权责任纠纷。经法院依法释明,小王同意对案由依法予以调整。
关于案涉两个订单的责任认定问题,法院认为,应当分别认定。在第一个订单中,显示快递已签收,因此该网络购物合同已履行完成,商品所有权转移至小王。作为所有权人,小王有权就快件丢失、损毁向侵权人索赔。某投递公司作为实际对案涉货物进行投递的主体,未经小王允许,由“家门口”代为签收的行为违反了《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亦直接侵害了小王的财产权益,应当赔偿其损失。而某快递公司与某投递公司是相互独立的法人主体,本案中某快递公司并非直接侵权主体,对小王并不负有直接的赔偿责任。
对于第二个订单,法院认定,该订单所涉货物已经被退回商家,因此该网络购物合同并未完成交易,小王尚未取得相应物品的所有权,其直接向投递公司及快递公司主张赔偿缺乏依据。同时,因相应的网络购物合同并未完成交易,且货物已经被退回商家,就该货物款项的退还问题,小王可以基于网络购物合同与相关经营主体另行解决。
据此,法院综合案情后,判令某投递公司赔偿小王诉请的第一个订单商品金额300元及其他损失100元,驳回了小王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说案
网购中存在两层核心法律关系,一是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二是商家与快递公司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在运输合同关系中,商家为履行对消费者的交付义务,委托快递公司完成商品的运输与派送,快递公司负有将商品安全、准确送达消费者的合同义务。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运输合同是商家与快递公司签订的,消费者仅为合同指定的收货人,并没有参与合同的订立,因此不属于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无权直接向快递运输方主张合同权利。这也是本案中小王无权基于运输合同主张权利的原因。
随着商品快递信息显示已完成签收,商品的所有权即转移至消费者,在这种情况下,若属于因快递公司此前的不当行为导致物品毁损、灭失的,消费者可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以财产权益受到侵害为由向运输快递的责任主体主张损害赔偿。消费者如果未收到货,则有权直接要求商家补发、退款或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本案中的第二个订单,虽然小王无法直接要求快递运输方赔偿相关损失,但可以就派送过程中的不当行为向邮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要求行政机关进行查处。
生活中,很多快递派送人员会认为“放入驿站即算妥投”“系统签收即为完成义务”,实际上,这可能并不符合法律上的“妥投”标准。“妥投”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强制性义务,要求快递公司及末端网点经营者按照约定地址,将快件完整、安全、有效地交付给收件人本人或其明确指定的代收人,而并非在物流系统里简单标记“已签收”。
根据《快递暂行条例》《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快递公司及末端网点经营者的“妥投”义务包含: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不得随意变更投递地点;未经收件人明确同意,不得擅自将快件放置在快递柜、驿站、家门口等非指定地点,更不得私自代为签收;收件人提出合理改派、延后派送要求时,派送人员应予以配合,不得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仅派送一次即随意退回、拒派;交付快件时,应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核对快件完好。一旦因违规投递、不当签收导致快件丢失、损毁,快递公司及末端网点不能以“已录入系统”为由免责,仍需承担相应违约或侵权责任。
因此,物流企业应规范末端配送服务,加强从业人员管理,提升投递服务质量;快递员应严格履行“妥投”义务,做到按址投递、本人签收,严禁擅自代投、随意拒收或退回快件。
对于消费者来说,在电商平台购买商品后,应及时关注物流信息,收货时认真核对并妥善签收。如遇异常情况,要第一时间固定好证据并依法维权。货物未签收时可先向商家主张,货物显示签收但未实际收到的,可向快递企业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