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荔波检察机关依法提前介入发现洗钱犯罪线索

“一案双查”实现受贿案件上下游犯罪齐惩治

□ 本报记者     王家梁
□ 本报见习记者 胡特旗
□ 本报通讯员   肖家云
  
  近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荔波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受贿、洗钱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荔波县人民法院以犯受贿罪、洗钱罪判处被告人史某4年3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涉案资金的去向,不仅关系到事实和罪名认定,还关系到职务犯罪案件的赃款追缴。作为公诉机关,在办理该案过程中,荔波县检察院抓住“受贿资金去哪”这个关键,在依法提前介入阶段发现洗钱犯罪线索,聚焦线索流转处置、证据固定和完善侦查取证、司法认定分歧等瓶颈性问题,实现了受贿案件上下游犯罪同办理齐惩治的目标。
  2025年12月上旬,应监察机关商请,荔波县检察院提前介入荔波县某医院副院长史某涉嫌受贿罪一案。在该案中,史某利用担任荔波县某医院检验科主任、输血科主任、副院长等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及个人在医疗设备采购、耗材供应、项目验收、款项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60万余元。
  据史某供述,上述受贿所得均以现金方式收取。为掩人耳目,他将这些现金存入以其母亲曹某某名义开办的银行卡内。
  随后,办案检察官审查曹某某银行卡流水时发现,自2019年开卡当日起至案发前,该银行卡流水存在频繁的大额资金存储、转出及购买理财记录。
  检察官认为,史某为掩饰、隐瞒受贿犯罪所得,以曹某某的名义专门开设银行卡,将赃款通过化整为零、化零为整等方式存入银行卡,之后转为定期存款或购买理财,已经具备洗钱罪的犯罪特征。经研判,荔波县检察院建议监察机关启动“一案双查”机制,将调查范围由受贿犯罪事实延伸至赃款流向和使用,并将史某涉嫌洗钱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核查。
  经补充调查,2025年12月23日,监察机关将史某涉嫌洗钱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2026年1月8日,公安机关以洗钱罪对史某立案侦查。1月16日,公安机关以史某涉嫌洗钱罪移送荔波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监察机关以史某涉嫌受贿罪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官围绕资金频繁现存、银行卡开户过程、转出资金流向及主观故意等关键、易变证据进行固定,同步介入公安机关对洗钱犯罪的侦查,引导公安机关围绕账户归属及实际控制人、主观故意、卡内资金性质、数额厘定等洗钱犯罪构成要件,继续侦查取证,切实补强和完善证据。
  在该案中,涉案银行卡虽在曹某某名下,但实际控制人为史某。史某在使用银行卡过程中,以赃款打散、汇集方式将受贿现金存入涉案银行卡。办案检察官认为,史某通过赃款打散、汇集并与卡内其他资金混同、购买理财产品等方式将受贿资金“漂白”,符合“自洗钱”的行为特征;从受贿时只收受现金,到存入他人名下银行卡账户,再到以购买理财产品方式“二次洗白”,史某犯罪行为逻辑链条清晰,具有洗钱罪的主观故意。
  那么,史某犯洗钱罪的涉案金额应如何认定?
  据介绍,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刑法条文作了重大修改,将“自洗钱”纳入打击范围。为此,办案检察官锚定“自洗钱”入罪时间节点,针对涉案银行卡流水中的异常交易,进一步查明银行现存业务记账方式、金融产品特性等,确保证据体系形成闭环,全面查清被告人洗钱时间、对象、金额及具体行为方式等。
  “重点是要厘清哪些款项是‘自洗钱’入罪后的现金存款。”办案检察官向记者回忆说,通过审查涉案银行卡流水,其发现两个逻辑矛盾:一方面,银行卡流水中显示“续存”的款项,有一部分为2021年3月1日前存款的到期转存,有一部分是后来的现金存款,仅通过“续存”二字无法确定涉案金额;另一方面,银行卡流水交易记录与史某供述的现存金额和时间点不能一一对应,这些都给洗钱犯罪涉案数额认定带来了困扰。
  “要对账户内转入金额进行甄别,将合法资金予以‘排除’,解决与其他资金混同的迷障。同时,还要把2021年3月1日前已有存款到期转存与2021年3月1日后现金存入两种情形区分开来,从而实现洗钱数额精准认定。”检察机关决定自行补充侦查,经补充询问,确认史某父亲史某甲曾向涉案银行卡转入两笔资金共计23万元,来源系收房租及退休金,为史某甲的合法收入。与此同时,检察机关向银行调取涉案银行卡的存款回执单,并将回执单与银行流水一一比对。将比对结果与史某供述相互印证后,检察机关最终认定,在史某受贿的160万余元的款项中,2021年3月1日后存入涉案银行卡的款项达35万余元,其中22万余元被用于购买理财产品。
  检察机关认为,史某通过将受贿犯罪所得现金存至他人银行卡、与卡内其他资金混同、购买金融产品等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35万余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今年1月27日,荔波县检察院以史某犯受贿罪、洗钱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自洗钱’入罪以来,司法实践中对‘自洗钱’适用存在诸多分歧,在洗钱行为方式、犯罪对象、追诉标准、量刑等方面存在争议。”审查起诉期间,荔波县检察院积极与法院会商研讨形成共识,推动形成司法合力,同时援引其他地区相关司法判例,进一步建立内心确信,为精准打击受贿案下游洗钱犯罪奠定坚实基础。
  3月11日,经过庭审,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以受贿罪、洗钱罪分别判处史某4年和6个月有期徒刑,合并执行4年3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史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
  为进一步深化党风廉政建设,强化警示教育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庭审当天,监察、检察、法院联合组织政法干警、医疗系统部分工作人员观摩庭审过程,让参加庭审人员“零距离”感受法律威严,推动实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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