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监狱工作在法治轨道上有序推进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解读新修订的监狱法
□ 本报记者 蒲晓磊
4月30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监狱法。该法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监狱法是规范和保障刑罚执行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通过修订监狱法,将现行监狱法实施30多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监狱系统探索形成的经验做法和制度机制固定下来,对于保障监狱工作在法治轨道上有序推进具有重大意义。
完善刑罚执行规定
此次修订监狱法完善了收监、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程序的规定,加强了对监狱执行刑罚活动的检察监督,加强了对监狱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监督,完善了责任追究机制。
一是完善细化罪犯收监程序和适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对罪犯收监的条件和不予收监的情形作出规定,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和工作程序等予以明确,完善监狱、监狱管理机关与其他部门间的协助配合机制。将监狱系统形成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上升为法律。增加集体决策、公示等程序要求,保障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程序适用的公开透明,提升刑罚执行活动的规范化、法治化。
二是进一步加强人民检察院对监狱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加强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减刑、假释的执行工作和监狱对罪犯的考核工作的检察监督等,保障刑罚执行活动依法公正进行。
三是严格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监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及时公正办理罪犯减刑、假释案件。
四是规范监狱人民警察执法活动,明确职责权限。增加警务督察制度,强化对监狱人民警察的内部监督。完善监狱人民警察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完善追责规定,维护监狱人民警察执法权威。
规范保障监狱管理
此次修订进一步规范和保障监狱管理活动,完善关于罪犯通信、会见,生活、卫生,离监探亲等制度。
一是进一步优化监狱资源配置,科学统筹监狱建设和设置。完善根据罪犯的实际情况和改造需要等,对罪犯进行分押分管,并确立动态调整机制,同时兼顾未成年犯、女犯、病犯、残疾犯的特点。
二是完善监狱对罪犯日常管理的相关规定。完善罪犯通信制度,完善罪犯通话会见。
保障罪犯合法权利
此次修订重视对罪犯权利的保障,在总则中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监狱服刑罪犯相关权利的规定。
一是明确罪犯服刑期间的基本权利。在监狱服刑罪犯的权利和义务一节中专门规定,监狱依法保障罪犯的人格尊严、生命健康、人身安全等不受侵犯。
二是保障罪犯依法享有的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
三是依法保障罪犯辩护权等诉讼权利。保障罪犯在服刑期间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完善罪犯与辩护律师通话、会见的权利。
四是依法保障罪犯生活、卫生方面的权利。
完善罪犯教育改造
本次修订注重对罪犯的教育改造,进一步完善对罪犯教育改造的规定,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促进罪犯重新融入社会。
一是明确教育改造总的原则和要求,增加规定监狱应当创新教育改造方式方法,不断推进教育改造工作科学化、专业化、社会化。监狱应当通过教育改造罪犯,帮助罪犯重塑健康人格,自立自强,改过自新,培养罪犯守法意识和重新融入社会的能力。
二是丰富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内容,坚持把罪犯改造为守法公民。增加对罪犯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等的内容,引导罪犯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罪犯进行行为规范、心理健康教育等,督促其养成良好行为规范,保持心理健康,自觉接受改造。
三是完善对罪犯教育改造的体制机制。对监狱与其他相关部门的衔接工作进行完善,有针对性地做好罪犯入监、出监等重要节点的教育、救助帮扶、安置帮教等工作。
四是加强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社会化、科学化。增加完善社会力量参与教育改造的相关内容,规定国家鼓励、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对罪犯的社会帮扶工作、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等,为教育改造罪犯、促进刑满释放人员重新融入社会创造条件和提供帮助。增加规定监狱应当利用自身的设施条件,配合有关方面开展法治宣传和预防犯罪教育,并为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等开展监狱和刑罚执行的理论研究和人才培养提供支持和便利。
五是完善未成年犯教育改造的规定。针对未成年犯身心特点,明确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从场所、专业人民警察配备、矫治方式等方面作出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促进未成年犯身心健康发展,进一步提高未成年犯教育改造工作质量。
本报北京4月30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