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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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爱民、郭艳、河南民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娄军现、王延召诉你们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315法庭开庭审理,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新疆坤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付团结诉你司与蒋宗仁、张久彬、姜宏高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2026)青2821民初136号 芦红英:本院受理原告赵小瑞与被告芦红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转换程序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2025)青2821民初644号 张培军:本院受理原告乌兰乌勒吉汾酒超市与被告张培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青2821民初6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2025)新0102执恢1224号 方梦洪: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肉孜艾力·吉力力与被执行人方梦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1、(2025)新0102执恢1224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2、(2025)新0102执恢1224号之二采取拍卖措施执行裁定书;3、我院依法通过电子摇号方式委托新疆天泽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你名下新A·3BN50号东风雪铁龙牌车辆进行评估,该评估公司作出的新天泽评报字(2026)第007号评估报告载明:你名下新A·3BN50号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评估价值为13000.00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车辆的评估价格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异议本院不予受理。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即开始进行网络拍卖。若拍卖未成交,本院将依法调价后再次拍卖,不再另行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昭通仲裁委员会公告
云南第二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云连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你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一案本会已受理,受理案号为:(2026)昭仲裁40号。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申请人证据材料》《仲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昭通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员通知书》《仲裁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仲裁风险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联系人:何波,电话:0870-2249958)。
  特此公告。
昭通仲裁委员会
仲裁公告
唐县香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张乐与你单位劳动关系、工资待遇、经济赔偿、经济补偿争议案(唐劳人仲案【2026】17号),现已依法审理终结。本委依法裁决如下: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5年8月10日至2025年12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剩余未结清工资共计12180元。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9月至2025年12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4000元。四、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以公告形式送达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唐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2026年4月30日
四川百坚律师事务所严正声明
  近期,本所接到多起举报及当事人反映:有个别人员或机构冒用“四川百坚律师事务所”“百坚律师”等名义,通过网络平台、线下渠道等方式,虚构律师身份、伪造本所文件、虚假承诺办案效果,并声称系本所执业律师赵世川、蒲青松、昌文君、刘明超的助理身份,招揽业务、收取费用,严重损害了本所声誉及当事人合法权益。对此,本所严正声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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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本所郑重提醒社会公众及当事人:委托律师前,务必核实律师身份及律所资质,可通过司法行政机关官网或本所官方渠道确认。拒绝任何形式的“私下收费”“关系办案”等承诺,选择合法合规的法律服务机构。如发现冒用“四川百坚律师事务所”或本所律师名义的行为,请及时与本所联系核实,对确认的虚假行为,可向公安机关报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所官方联系电话:13881681266,联系人:赵世川律师。特此声明。
四川百坚律师事务所
2026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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