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拟设立预付式消费“七日冷静期”制度
专家:将为消费者主张退费提供明确依据
□ 本报记者 文丽娟
充值办卡后想退款却被百般推诿、刚交完培训费机构便人去楼空……预付式消费领域的种种问题,让不少消费者直言“花钱买罪受”。如今,广东省深圳市拟以地方规定的方式,为冲动付费的消费者留出一扇“后悔门”。
近日,深圳市司法局公布《深圳经济特区预付式经营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是拟设立预付式消费“七日冷静期”——消费者自支付预付款之日起七日内,未在经营者处兑付商品或者服务,且未在其他经营者处获得过相同商品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经营者退款,经营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款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全额退回预付款;消费者因支付预付款后获得的赠品或者赠送的服务,应当退回或者支付合理价款。
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的专家指出,深圳拟设立“七日冷静期”是减少冲动消费的有益尝试,但若要根治预付式消费领域种种问题,还需向资金监管等“深水区”挺进。
“‘七日冷静期’,确实能够解决一部分问题。”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说,在特定的消费场景下,消费者很容易受到业务人员推销的影响,一时冲动办理大额充值。冷静期的设置,相当于给了消费者一周的“缓冲时间”,让冲动的消费决策有机会被重新审视。
陈音江同时指出,“七日冷静期”的适用有明确边界,即如果消费者已经开卡使用,就不再适用这一条款。
河南勤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袁小美也认为,在深圳市范围内,这种制度设计将为消费者主张退费提供更加明确的依据。未来消费者除可援引民法典相关规定外,还可要求商家在法定期限内退费。
但袁小美同时提醒消费者保持理性:“法律规范不是万能的。能否要求退款和能否退款,是两个概念。能否退款,取决于商家的赔付能力。”
受访专家认为,“七日冷静期”可以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但较难根治商家后期“跑路”风险,因此,还需配套资金监管、资质备案等长效机制协同发力,筑牢预付式消费全链条安全防线。
“对于那些经营不善、关门‘跑路’、携款卷款‘跑路’的情况,‘七日冷静期’起不到有效的遏制效果。”陈音江直言,要真正解决预付式消费中存在的问题,最关键的是要管住资金,确保资金安全。无论通过保险、担保还是资金存管,总之要确保消费者预付资金的安全。
对此,《征求意见稿》提出了银行存管、履约保证保险等多元化资金保障措施,拟建立统一的监测监管系统与公共信息查询平台,通过设置预付款限额限期等手段,实现从“被动应对”到“主动预警”的升级。
近年来,国家层面一直持续加强预付式消费监管的顶层设计。2020年,商务部等八部门印发《关于促进单用途预付卡规范发展的意见》,明确各行业主管部门对单用途预付卡的监管职责,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依职能分别负责违法查处、打击犯罪等工作。针对校外培训等高风险领域,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印发《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规定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且不得超过5000元。
各地也在不断探索。《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规定,要建立预付卡服务系统、预付卡预收资金存管制度和预付卡预收资金存管信息平台。《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则要求建立预付卡协同监管服务平台,完善预付卡信用治理模式,加强完善预付卡社会共治模式。
“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预付式消费进行全国层面的立法,有关规定主要分散在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部分地方性法规之中。已经出台的预付式消费政策文件和地方性法规,由于行业或区域限制以及层级不高等综合因素,在实践中发挥的规范治理作用仍然不够明显,不少预付式消费经营者仍然持观望态度,导致预付式消费监督管理、企业发卡备案、资金存管等工作仍然没有落到实处。”陈音江说。
陈音江建议,有关部门应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针对预付式消费进行专门立法,明确主管部门和监管职责,建立预付资金安全保障机制,要求发卡主体通过银行资金存管、商业保险及第三方担保等方式确保消费者预付资金安全。
在配套监管层面,袁小美建议,消费者协会应发挥消费维权前沿阵地作用,定期前往市场监管部门等进行线索摸排,并借鉴信用评估机构的模式,对辖区内开展预付式消费商家的经营动态进行红黄绿等级分级评估,对于出现经营异常的风险商家,以“告消费者书”的公示方式及时发出风险提示。
陈音江则呼吁构建协同共治格局: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日常监督检查,金融监管部门探索建设预付式消费资金存管信息平台等。
袁小美建议消费者在办理预付卡前多做一步“功课”: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商家的工商信息,并要求商家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在“全国被执行人信息网站”进行查询,综合判断商家的经营能力和经营状况后再作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