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 有效遏制各类侵权行为
宁夏法院持续加大对关键核心技术和原始创新司法保护

□ 本报记者 申东
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中,如何准确认定“故意”侵权和侵权行为“情节严重”;如何破解知识产权法官在技术事实查明方面存在的知识“盲区”难题;如何在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促使企业加强商业秘密与核心技术保护……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举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2024-2025年度全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工作情况。近年来,宁夏自治区各级法院持续加大对重点领域、新兴行业、专精特新产业的关键核心技术和创新型中小企业原始创新的司法保护,严格落实惩罚性赔偿、行为保全等制度,有效遏制各类侵权行为,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作用更加凸显。
宁夏高院副院长周晓涛表示,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2024-2025年,宁夏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2159件,审结1929件。各类著作权、商标权纠纷占比超七成,仍是司法保护“主阵地”。涉及技术秘密、植物新品种、专利侵权等类型案件数量增长明显。
用足用好惩罚性赔偿制度
惩罚性赔偿制度是震慑恶意侵权、规范市场秩序的重要法律武器。近年来,如何准确认定“故意”和“情节严重”是司法审判中的难点问题。
在新闻发布会上,宁夏高院通报了一起典型案例——2024年1月,某白酒公司以侵害商标权为由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万某某等4人,要求进行民事赔偿,并在该案中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万某某等4人销售假冒和侵权白酒获得非法利益,不仅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更危害消费者食品安全及生命健康,遂判决万某某等4人向某白酒公司支付补偿性赔偿款8万元,并依据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等,以补偿性赔偿8万元为基数,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万某某等4人向某白酒公司共计赔偿24万元及维权合理支出2万元。
银川市中院在本案中采用2倍的惩罚性赔偿,体现了宁夏法院有效遏制恶意侵权、严重侵权的决心和态度。
宁夏高院知识产权法庭庭长武靖非告诉《法治日报》记者,近两年来,全区法院在8起案件中精准适用惩罚性赔偿,赔偿总额达90.99万元,对“知假售假”、“恶意攀附”、重复侵权等顽疾形成强大震慑。宁夏高院通过调研和发布典型案例的方式,指导中级法院、基层法院在强化证据审查与事实认定的基础上,精准确定赔偿基数、合理确定赔偿倍数,注重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达成和解协议后再次实施相同侵权行为”以及“实施盗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等行为作为认定“故意”的考量因素;将“收到行政处罚后仍然继续实施侵权行为”“侵权持续时间长、范围广”“对权利人商誉造成严重损害”等情形作为认定“情节严重”的参考。通过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有效遏制恶意侵权,提升司法保护力度并形成示范效应,鼓励市场主体诚信经营。
“最高人民法院4月20日发布了新的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对‘故意’和‘情节严重’进行了明确规定,实践证明,宁夏法院近年来的探索总结,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精神高度一致。”武靖非表示。
建立健全技术调查官制度
“引入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审理,有效提升了侵权认定的专业性。”银川市中院法官王文浩谈起一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时说,一项项专利说明触及了他的知识盲区,得益于技术调查官的介入,通过对生产厂区的现场勘查、技术数据的比对,顺利实现案结事了,双方均息诉服判。
银川市中院是全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权属、侵权纠纷及垄断纠纷民事、行政案件的第一审法院,受理的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类型多、难度大。随着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等先导产业兴起,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也呈现出极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而拥有专业法学背景的知识产权法官在技术事实查明方面存在知识“盲区”,亟待建立技术调查官制度。
2023年年底,银川市中院出台《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试行)》《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程序指引》,并与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共建共享技术调查官库,在审理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时引入技术调查官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倒逼企业完善保密制度
近日,在一起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审理过程中,银川市中院打破“重泄密结果、轻管控过程”的传统思维,倒逼企业完善保密制度——从技术权限管控到离职交接审计,助力企业形成管理闭环,也释放了一个明确信号:司法机关将以“零容忍”态度打击商业秘密侵权,既保护企业创新成果,又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注入动能。
宁夏某生物科技公司长期深耕味精、鸡精等生物制造领域,通过自主研发形成了一套涵盖生产工艺参数、设备管理、生产数据分析等的技术体系,并通过《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及内部权限管控对核心技术实施保护。
付某于2021年11月入职该公司担任味精生产部副经理,负责生产工艺管理。入职时,付某签署了《保密协议》,承诺离职时返还所有涉密载体。然而,2022年8月付某离职后,公司发现其未交还三份纸质版的发酵运行记录,并在其个人硬盘中查获大量生产工艺参数、设备照片、内部会议视频等资料。公司认为,付某的行为导致商业秘密脱离管控,存在泄露风险,遂诉至法院索赔200万元。
庭审中,付某辩称味精行业技术已公开,其获取的资料均属职务行为,且未向第三方披露。双方围绕“涉诉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保密措施是否充分”等焦点展开激烈交锋。
银川市中院审理后认为,付某通过蓝牙、邮箱将资料转存至个人设备,导致信息脱离企业控制,违反《保密协议》中“离职时返还载体”的约定。尽管未发现其实际披露商业秘密信息,但私存行为本身已形成泄露风险,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侵权行为。结合案件细节——付某虽擅自存储核心数据但未发现向第三方泄露、涉密硬盘已被及时查封保全,以及其获取信息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法院最终判决付某赔偿宁夏某生物科技公司5万元。
“技术是企业参与全球竞争的核心资产,守护商业秘密就是守护中国制造的竞争力。”承办法官表示,本案的审结,不仅为宁夏某生物科技公司挽回权益,更以司法之力划清合规边界——员工须恪守职业操守,企业需筑牢技术“护城河”。
两年来,宁夏法院依法审理涉商业秘密案件36件,在审理案件的同时,法院强化对企业研发数据、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全链条保护,服务企业创新发展与核心竞争力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