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权阴影下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的异化

  □ 黄旭
  
  当2025年美国司法部发布《反海外腐败法》(FCPA)调查与执法指南,将执法焦点锁定“损害美国利益”的行为时,这部曾被誉为“全球反腐利剑”的法律,彻底撕下了中立伪装。从暂停执法到定向重启、从选择性起诉到“长臂管辖”,美国在“反腐败”旗号下,正系统性地将国内法异化为维护霸权的政策工具。其行径不仅背离国际法治精神,更成为全球治理体系的破坏性力量。
“美国优先”的工具化执法
  美国对《反海外腐败法》的改造,本质是将国际反腐行动异化为“美国优先”的政策工具。2025年2月,特朗普政府以“阻碍外交政策目标”为由暂停FCPA执法,四个月后推出的新指南却将执法范围精准限定在所谓“直接损害美国利益”的领域——“保障美国公司公平竞争机会、打击威胁国家安全的行为、严惩与卡特尔(生产或销售同类商品的企业通过协定形成的垄断性组织)及跨国犯罪组织交织的腐败”。这种“暂停-重启”的戏剧性操作,暴露出美国对规则的实用主义态度:当法律成为维护霸权的障碍时可随时弃用,当需要打击竞争对手时又能迅速激活为武器。
  新指南的核心逻辑是“美国利益至上”。所谓“保障美国公司公平机会”,实则是将FCPA变为贸易保护工具。数据显示,美国执法机构处罚的外国公司平均罚款额是美国企业的5倍,前十大处罚案例中九家为外国公司。阿尔斯通案堪称典型:2013年美国以反腐败为名逮捕高管皮耶鲁齐,迫使这家法国工业巨头接受通用电气收购,最终使其退出世界500强。当法律成为打压竞争对手的利器,“公平竞争”不过是虚伪口号。更讽刺的是,美国一边声称“不针对外国公司”,一边直言“最重大FCPA执法行动主要针对外国公司”,这种选择性执法彻底背离了FCPA“促进全球廉洁”的初衷。同时,美国通过“自愿披露奖励”政策诱导企业支付高额追缴款,将执法变为“创收工具”。
  执法资源的倾斜进一步印证工具化本质。新指南强调“优先调查严重不当行为”,却将“常规商业礼节”排除在外,实质是集中资源打击可能威胁美国企业竞争优势的行为。例如,2025年美司法部驳回部分未决诉讼、提前终止对瑞士公司的监控,却对涉及美国公司利益的案件重启调查,这种“区别对待”让FCPA沦为美国企业的“保护伞”。
霸权逻辑下的长臂管辖
  美国通过FCPA长臂管辖构建美国主导的全球商业监管体系,其管辖权扩张路径体现为三重“突破”:
  其一,通过州际商务对属地管辖的不当扩张。美国将“州际商业”概念无限延伸,把“使用美元结算”“途经美国领土”等与美国领土仅有微弱联系的行为,强行纳入“州际商业活动”范畴,进而主张管辖权。尽管“途经美国”在一般属地管辖中属正常行使(如行为部分发生于美国领土),但FCPA将“途经”泛化为“任何与美国领土发生物理接触”,甚至将金融结算、通讯传输等虚拟联系也纳入“州际商业”,实质是以“最低限度联系”为由,将本无实质领土关联的腐败行为纳入管辖,构成对属地管辖的过度扩张。这种扩张突破了传统国际法对领土主权的尊重,使美国得以将全球任何涉及美元交易或途经美国的行为纳入“长臂”之下。
  其二,对外国官员定义的扩大解释。FCPA将“外国官员”从传统的政府公职人员扩展至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外国国企员工甚至国有企业控股企业的管理人员。这种扩大化解释模糊了“公职行为”与“商业行为”的界限,使大量本属企业间商业往来的行为被贴上“腐败”标签。
  其三,通过“发行人”制度对外国企业不当管辖。这是FCPA扩张管辖权的核心隐蔽手段:外国企业只要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或纳斯达克注册上市(即“发行人”),无论其主要业务是否在美国,均需遵守FCPA。尽管该制度附加了“利用美国州际商业”的条件,但实践中美国司法部通过宽泛解释“利用”(如发行股票本身即视为“利用”),将绝大多数在美上市的外国企业纳入管辖。这种“上市即受辖”的规则,缺乏国际法依据——上市公司的主要营业地、管理层均可能在境外,美国仅以“上市”这一形式要件主张管辖权,实质是将金融市场准入与司法管辖捆绑,迫使外国企业为进入美国资本市场而屈从于美国法律。
  美国构建的这一歧视性管辖体系,表面宣称“不基于国籍针对特定主体”,实则通过“损害美国利益”“威胁国家安全”等模糊标准,对外国企业实施系统性打压,本质是对国际法域外管辖原则的滥用,折射出“美国例外主义”的霸权逻辑——即试图构建“美国可管辖他国、他国难管辖美国”的法律体系,将国内法凌驾于国际法治之上。
单边主义破坏全球治理
  美国的单边主义行径正在瓦解全球反腐合作的基础。当美国暂停FCPA执法时,英国、法国、瑞士立即成立“国际反腐败检察官工作组”,试图填补权力真空。这种“去美国化”趋势反映出国际社会对美国滥用霸权的集体焦虑。更具讽刺意味的是,美国一方面缺席经合组织(OECD)反贿赂工作组会议、拖延提交书面更新,另一方面又要求他国配合其“美国优先”的执法议程,这种“合则用不合则弃”的态度,严重侵蚀国际合作信任。
  世界银行的行动则从侧面印证了美国的孤立。2025年世行对参与腐败的实体实施制裁,填补了美国退出后的治理空白,标志着美国主导的全球反腐体系正在失效。当美国沉迷于法律武器的霸权幻梦时,国际社会已开始探索多边合作新路径,而这正是美国霸权衰落的最显著征兆。
  在案件移交这一体现国际合作诚意的关键环节,新指南虽声称“尊重外国主管机关权限”,却将“是否影响美国利益”作为案件移交的唯一标准——“不影响美国利益的行为留给外国机关处理”,实质是将国际合作异化为“美国主导下的分工”。
  从阿尔斯通的陨落到OECD会议的缺席,美国在“反腐败”旗号下的所作所为,正在透支其信誉根基。真正的全球反腐事业,需要建立在平等协商、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当美国将法律异化为霸权工具时,它维护的不是正义,而是强权;追求的不是廉洁,而是垄断。国际社会唯有打破单边主义迷思,重建多边合作机制,才能遏制腐败这一人类公敌——而这,也是美国必须正视的历史趋势。
  (作者系深圳市司法局法治促进服务中心助理研究员、武汉大学国际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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