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牢保护商业秘密的司法防线
□ 汪湖泉
保护新兴领域商业秘密,既是当前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点任务,也是加快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路径。不久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6件检察机关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典型案例,其中4件与侵犯新兴领域商业秘密犯罪相关,体现了检察机关依法严惩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护航科技自立自强、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行稳致远的坚定决心。
商业秘密,主要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是创新主体的核心资产,往往凝结着企业多年的研发投入和智力成果,具有非公开性、价值性和保密性三大特征。商业秘密不同于专利,其保护不以公开换取专利权,而是依赖权利人的保密措施和法律的事后救济,因此更具隐秘性和脆弱性。从科技创新到产业创新,离不开严密的商业秘密保护机制,尤其是在新质生产力加速孕育、关键技术攻坚克难的时代背景下,如何加强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筑牢人工智能、量子信息、物联网、生物医药等新质生产力密集型产业的商业秘密防线,已成为司法护航创新发展的重要命题。
从这批典型案例看,当前侵犯商业秘密类案件呈现出一系列新形势、新特点。一是犯罪手段日益隐蔽化、技术化,从简单的纸质图纸窃取,发展为利用通信传输、云端存储等数字化手段,甚至借助技术合作等合法外衣掩盖非法目的。二是犯罪组织化、链条化趋势明显,多起案件中,离职员工拉拢在职员工形成“内外勾结”的犯罪网络,有组织、有计划地窃取核心技术信息。三是跨境泄密风险加剧,境外机构以咨询、调研等名义刺探我国科技领域商业秘密,危害已上升至国家安全层面。
应该看到,涉商业秘密类案件的专业性和复杂性突出,技术事实认定依赖专业鉴定,损失评估涉及经济学复杂模型,行为性质界定常游走于民事违约与刑事犯罪的边界。其危害不仅在于权利人市场份额的直接损失,更在于整个行业的创新生态也可能因“搭便车”行为而扭曲,一旦形成了“窃取者得利、投入者受损”的破窗效应,将严重阻滞关键核心技术的自主迭代进程。对司法机关来说,有必要加快构建适应技术迭代与跨境风险的办案新机制,在专业鉴定、损失评估、法律适用等关键环节形成更为精准高效的司法应对能力。
从这批典型案例中,我们看到了司法机关为应对商业秘密案件的专业性和复杂性所做的努力。其一,善于借助“外脑”破解技术壁垒。如在张某等十四人侵犯商业秘密案中,针对侵犯我国芯片设计领域核心技术秘密的犯罪事实,检察机关聘请多名通信行业资深专家,对技术事实提供专业解读与定性意见,逐一比对技术秘密点,准确认定“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性质,为案件办理注入专业支撑,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十四名被告人均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并判处相应刑罚。其二,准确认定损失数额与行为性质。在某科技有限公司、文某某等四人侵犯商业秘密案中,检察机关针对无实际侵权产品产出的情况,重点搜集合理许可使用费证据,最终认定商业秘密合理许可使用费评估值为828万元,并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帮助权利人挽回经济损失800余万元。其三,延伸履职链条,助力源头治理。在胡某某、王某侵犯商业秘密案中,当地检察机关针对有关企业技术系统管理漏洞,建议其完善查阅、下载等内部审批程序。这些举措体现了检察机关从个案追诉向系统治理的有机延伸,传递了“保护创新、严惩侵权、源头防控”的鲜明司法导向,为新质生产力发展营造了稳定、公平、透明的法治环境。
保护商业秘密,就是守护创新活力、就是守护新质生产力。当前,我国正处在从知识产权大国向知识产权强国迈进的关键阶段,人工智能、半导体、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对商业秘密保护的需求尤为迫切。这要求司法机关始终坚持严格保护、依法履职,一方面加大对恶意侵权、重复侵权、跨境窃密等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和禁止令,提高违法成本;另一方面,要善于通过个案推动行业治理,引导企业建立健全保密制度,形成“技术研发—司法保护—产业升级”的良性循环。唯有如此,才能让创新主体敢于投入、安心研发,让新质生产力在法治的沃土上蓬勃生长。
(作者系中国计量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浙江省法学会科技与网络法治研究会副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