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专栏
2026年4月21日
云南老城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杨茂增、段丽华、闫自强:本院受理异议人周运明申请追加被申请人杨茂增、段丽华、闫自强为本院(2025)云0581执2128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云0581执异136号裁定书(裁定内容:一、追加被申请人闫自强为(2025)云0581执2128号案的被执行人;二、由被申请人闫自强在未足额出资的60万元内对云南老城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三、驳回申请人周运明的其他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董应财:本院受理胡鹏、胡林祥诉你、冷绍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云0581民初6901号判决书。裁定内容:由被告董应财、冷绍凯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胡林祥、胡鹏材料款26600元。案件受理费478元,由原告胡林祥、胡鹏负担10元,被告董应财、冷绍凯负担468元。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句容市俊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河北泰联紧固件集团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6年6月15日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刘俊:本院受理王成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6年6月15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王婷婷、张斌、郑玉婷:本院受理许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6年6月15日10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2026)渝0106执异109号
(2026)渝0106执异110号
重庆吉马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重庆新吉马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李云、周燕:本院以(2020)渝0106执3179号、(2020)渝0106执3180号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与被执行人重庆吉马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重庆新吉马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李云、周燕借款合同纠纷两案,申请人重庆不良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将上述两案的申请执行人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变更为重庆不良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渝0106执异109号、(2026)渝0106执异110号执行裁定书。主文如下:将本院(2020)渝0106执3179号、(2020)渝0106执3180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变更为重庆不良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成渝金融法院申请复议。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杨买得、杨锦程:本院受理段登文诉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挖掘机租赁合同;2.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106500元及2026年1月10日至2026年3月9日期间租赁龙工220挖掘机的租金48000元;3.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1000元;4.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10000元及本案保全费、保险费、诉讼费等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8:30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车艳丽、徐善成、张佩长、徐桃红:本院受理原告李红艳诉你们与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皖0322民初139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李守江、杨敏: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青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与安徽当代文商旅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皖1723民初4663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缴纳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海南星浩海洋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文阳诉你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限你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6年6月10日15:30在第一仲裁庭(三亚市迎宾路189号人力资源市场大楼2楼)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按缺席裁决。
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王安冬:本会受理(2025)并仲裁字第1957号,申请人山西鑫华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安冬之间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并仲裁字第1957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太原仲裁委员会
山西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会受理(2025)并仲裁字第1018号,申请人山西中禹恒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并仲裁字第1018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太原仲裁委员会
郭悦(36220119930111****):本委依法受理申请人宜春华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仲裁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宜仲字第6号仲裁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本委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员选定书及仲裁申请书副本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选定仲裁员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上述期限届满后第10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由依法组成的独任仲裁庭在本委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决(本委地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袁山西路28号三楼,电话:0795-3199085)。
宜春仲裁委员会
建湖永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由于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行政文书,现通过公告方式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建人社察理字[2026]第901号),依法告知你单位,我局对你单位作如下行政处理决定:依法支付劳动者赵友辉2017年7月至2024年7月的工资952500元,加付应付工资数额50%的赔偿金476250元。如对本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建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理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建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辽0882执2171号 哈尔滨百拓工程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营口鑫恒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百拓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4日依法裁定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哈尔滨百拓工程有限公司原所有的坐落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通河县长安街瑞景豪庭1号楼1单元601室房屋一处。该房屋评估价为34.82万元,京国信达司估字(2025)第0067号评估报告已发生法律效力。经两次拍卖,无人竞拍。最后流拍价格为251574.50元,申请人于202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交以物抵债书面申请书,以最后流拍价251574.50元接收上述拍卖房屋,抵顶本案欠款251574.50元。现因你公司已停产无人接收执行裁定书(财产确认),依据申请人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哈尔滨百拓工程有限公司原所有的坐落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通河县长安街瑞景豪庭1号楼1单元601室房屋一处归申请人营口鑫恒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所有,并交付申请人抵偿欠款251574.50元,自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营口鑫恒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时起转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2026)辽0882执87号 崔学刚、颜丹: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武金囡与被执行人崔学刚、颜丹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20日向二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风险提示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失败退回。申请人也提供不出二被执行人下落。因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风险提示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通知书载明:1、货款188712元及相应利息。2、诉讼费2037元、执行费2730.68元及公告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2026)辽0882执86号 大石桥市富坤特种炉料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仁伟与被执行人大石桥市富坤特种炉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风险提示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失败退回。因被执行人公司停产无人接收执行手续,找不到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风险提示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通知书载明:1、欠款本金250000元及相应利息。2、诉讼费5050元、执行费3659元及公告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孙荣祥:本院受理(2026)皖1502民初566号原告马元芹与被告孙荣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送达之日起15日为举证期,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审理(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殷婷婷:本院受理(2026)皖1502民初1247号原告陆凤山与被告时召波、殷婷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送达之日起15日为举证期,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审理(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唐凡:本院受理阜新滨河家居广场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辽0902民初1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武和迷:原告苏雅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6)辽0902民初636号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送达通知
吉林省勇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局受理你公司蒲国彬工伤认定申请案件,我局于2026年2月9日收到蒲国彬工伤认定申请,因经多次电话联系及邮寄送达举证通知书都未与你公司法人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蒲国彬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请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邮寄材料到海南省澄迈县椰岛大道19号澄迈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A楼社会保险岗。社会保险岗联系电话:0898-67615299。
澄迈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送达通知
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多次电话联系及邮寄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决定书至你公司,未能与你公司法人取得联系,你公司也未能签收邮寄材料,现请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海南省澄迈县椰岛大道19号澄迈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A楼社会保险岗领取(琼9023劳鉴工初[2026]0024号-王春龙-劳动能力鉴定决定书)。社会保险岗联系电话:0898-67615299。
澄迈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送达通知
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多次电话联系及邮寄工伤认定决定书至你公司,未能与你公司法人取得联系,你公司也未能签收邮寄材料,现请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海南省澄迈县椰岛大道19号澄迈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A楼社会保险岗领取(琼9023工人[2026]0059号-姚静怡-工伤认定决定书)。社会保险岗联系电话:0898-67615299。
澄迈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赖常营(身份证号码:41282619930228****):你未按我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张人社察令字〔2022〕第Z036号)要求在2022年9月2日前结清在张家港龙蟠厂前区项目外装饰幕墙工程中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直至2026年1月5日才结清了工资,你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之规定,已构成拒不接受或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张人社察处告字【2026】第Z01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览表》序号113“部分改正或部分履行行政处理决定,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因你经责令改正未按照规定期限支付工人工资,我局拟对你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根据《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人社部令第29号)等相关规定,你的违法行为将可能影响你信用等级评定,并被社会公布和纳入失信联动惩戒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或口头进行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放弃权利。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联系人:黄莹、钱辉、徐磊,电话:55390699、58138766、58138763,地址:杨舍镇华昌路3号港城大厦辅楼208室、202室、212室。
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粤0606民催8号 申请人顺德区容桂卓塑塑料经营部因遗失其持有的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桂东逸湾支行支票壹张(号码:3140443081541206;票面金额:67800元;出票人:顺德区容桂卓塑塑料经营部;出票日期:2026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公告上述票据无效。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行为无效。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嘉兴岚荷酒店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申请人浙江禾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与你方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证据、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举证通知书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选定仲裁员、举证、答辩期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期限届满后,将依法组成仲裁庭并于2026年6月23日9时在本委第一仲裁厅开庭审理。
嘉兴仲裁委员会
嘉兴市驹驰逸贸易有限公司、嘉善中亿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姚庄加油点:嘉兴市卓越交通建设检测有限公司与你方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证据、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举证通知书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选定仲裁员、举证、答辩期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期限届满后,将依法组成仲裁庭并于2026年6月23日10时在本委第一仲裁厅开庭审理。
嘉兴仲裁委员会
洪若诗:本委受理的嘉兴企鹅互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你的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补充证据、出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期限届满后,定于2026年5月29日9时在本委第一仲裁厅开庭审理本案。
嘉兴仲裁委员会
嘉兴市寻根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人浙江南湖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与你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出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期限届满后,定于2026年5月28日14时在本委第一仲裁厅开庭审理本案。
嘉兴仲裁委员会
余田勇(身份证号码:65282619870623****):本委受理申请人高杨与你之间的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本委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选指定仲裁员通知书及仲裁手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仲裁员选定书和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委将于2026年6月10日组成仲裁庭,请你于仲裁庭组成之日起5日内至本委领取组庭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仲裁庭将于2026年6月27日9时30分在本委开庭审理此案。届时你如不出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裁决。
淮安仲裁委员会
陈丽名:本会受理的申请人西藏昌衡鑫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拉仲裁字第356号案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及仲裁员的函、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庭组成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本会定于2026年5月28日12时在本会仲裁庭开庭审理。请你及时到本会办理相关手续。联系电话:0891-6872729。
拉萨仲裁委员会
西藏胤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申请人余廷学与你方、刘杨之间的劳务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拉仲裁字第329号案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及仲裁员的函、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庭组成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本会定于2026年5月26日16时在本会仲裁庭开庭审理。请你方及时到本会办理相关手续。联系电话:0891-6872729。
拉萨仲裁委员会
湖州利锦电气设备安装服务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申请人浙江东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你方的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湖仲(2025)裁字第254、255号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通知书各贰份,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本会将定于2026年5月29日9时和10时30分在本会425庭审室开庭审理本案。本会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凤凰路730号经纬大厦4楼。
湖州仲裁委员会
昌江恒泰汽车修理服务有限公司:本委已经受理符雪芬与你公司劳动争议案(昌劳人仲案字〔2026〕第43号),原定于2026年5月8日15时开庭审理。因你公司无正当理由未至本委处签收相关仲裁文书,本委对你公司进行邮寄送达。经邮寄送达后,因你公司注册地址无人签收,亦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相关仲裁文书,故本委采取公告送达,无法按原期开庭,现将开庭时间安排如下:本案定于2026年6月9日8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开庭审理。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海南省昌江县石碌镇芒果西路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电话:0898-26698355)领取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开庭通知书等仲裁法律文书,逾期未领取视为送达。如不按时出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昌江黎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重庆堪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潘天毅、羊家润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定劳人仲裁字〔2026〕第69、70号裁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海南省定安县定城镇岳崧西横路就业和社会保障中心三楼,电话:0898-63832981),逾期视为送达。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上述裁决事项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定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30日内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定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新疆鑫展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本委受理金姆斯·腾斯别克诉新疆鑫展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塔城地区分公司,第三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裕民县分公司,案号为裕劳人仲字〔2026〕05号。玛勒江·阿尼思诉新疆鑫展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塔城地区分公司,第三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裕民县分公司,案号为裕劳人仲字〔2026〕06号。哈力亚·哈衣布热拉诉新疆鑫展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塔城地区分公司,第三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裕民县分公司,案号为裕劳人仲字〔2026〕07号。以上三起劳动报酬争议案件已审理终结。因与你方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裕劳人仲字〔2026〕05号、裕劳人仲字〔2026〕06号、裕劳人仲字〔2026〕07号仲裁裁决书。一、裕劳人仲字〔2026〕0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被申请人1新疆鑫展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金姆斯·腾斯别克2025年8月、9月工资,合计4760元。二、裕劳人仲字〔2026〕0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被申请人1新疆鑫展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玛勒江·阿尼思2025年8月、9月工资,合计5560元。三、裕劳人仲字〔2026〕0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被申请人1新疆鑫展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哈力亚·哈衣布热拉2025年8月、9月工资,合计5560元。你方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裕劳人仲字〔2026〕05号、裕劳人仲字〔2026〕06号、裕劳人仲字〔2026〕07号仲裁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该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裕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领取提存款公告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于2026年4月10日将其账户内目前无法退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提存至本公证处的提存账户【公证书编号为(2026)厦证内字第6036号】,提存款领取人及相应金额详见厦门市公证处网站上发布的公告或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发布的公告,请原缴交在厦门市建设局、区建设与交通局后移交至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账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但至今未申请解除监管及退还的单位持有关凭证到本公证处领取提存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四条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联系人:汪公证员 电话:0592-5368633
联系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西路1号裙楼二楼厦门市公证处
福建省厦门市公证处
公 告
李志刚,身份证号码:150429********0616
因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太)应急告〔2025〕20-2号,现向你公告送达,文书内容如下:在2024年5月23日,内蒙古森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太仆寺旗宝昌河治理工程施工现场,发生一起触电生产安全事故。你作为项目部常务副总经理,未指派本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护,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排查不到位,未对横跨宝昌河10KV高压线进行危险源风险辨识,未设置作业现场安全区域、未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和确认现场作业条件是否符合安全作业要求,未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措施,对该起事故负主要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证据:《相关书证》《当事人陈述》《视听资料》等。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五、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拟对你个人作出人民币肆万叁仟捌佰壹拾伍元整(¥43,815.00)罚款的行政处罚。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个人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太仆寺旗应急管理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自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尹彦文,身份证号码:150429********0637
因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太)应急告〔2025〕20-4号,现向你公告送达,文书内容如下:在2024年5月23日,内蒙古森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太仆寺旗宝昌河治理工程施工现场,发生一起触电生产安全事故。你项目部指定的负责施工现场石料装卸与摆放和卸料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对该起事故负有现场安全管理责任。证据:《相关书证》《当事人陈述》《视听资料》等。以上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个人作出人民币肆万玖仟元整(¥49,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个人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太仆寺旗应急管理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自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宝昌迎宾路宝丰巷2号 电话:0479-5238277
特此公告。
太仆寺旗应急管理局
2026年4月21日